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新的劳动法出来,劳务派遣的数量限制很大,该如何解决呢?

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新的劳动法出来,劳务派遣的数量限制很大,该如何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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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知识

劳务派遣是一种用工方式。

你在延长油矿工作,按照以前的通常理解,就是你和延长油矿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合同也应该是你和延长油矿进行。

现在在你和延长油矿之间多了一个劳务派遣公司,也就是说,你将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你是派遣公司的员工,但是劳务派遣公司给你安排的工作就是派遣你到延长油矿服务。具体讲就是你的人事关系、社会保障等等都是由派遣公司来处理,劳动报酬也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给派遣公司后,再按照你和派遣公司的合同规定支付给你。

劳务派遣的方式,对具体的某一方,都不能简单说好还是不好,但是总体看,这对于人力资源的流动是个较好的模式。

另外,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动者,通常要遵守派遣公司和实际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同样,如果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Q2:新的劳动法出来,劳务派遣的数量限制很大,该如何解决呢?

遨才人力资源服务专家建议,可以将劳务派遣转换为BPO的模式,项目外包的形式。

你好!

即便让你做成了劳动派遣,也还是要同工同酬,还是避不开。应该集中精力,尽快把公司的规章制度、职效考核制度完善起来,才是正道。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Q3:劳务派遣人员比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Q4: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有限制吗?

为避免劳务派遣成为用工主渠道,修正后的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允许实施劳务派遣的“三性”岗位范围的同时,对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比例作了进一步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目的在于避免劳务派遣成为用工主渠道,也就是说,要在坚持劳动合同用工这一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的前提下,发挥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形式,在促进就业、满足临时性用工需求方面的积极功能。同时,考虑到实践中各类企业的情况比较复杂,在立法上对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比例限制作出统一规定较为困难。为此,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出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Q5:企业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怎样规定的?

企业与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对``你的编制是不会发生变动的

但是为了你的利益出发点

建议还是要和单位签定协议或者和你所到企业签定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你好。你说的派遣人员应该成为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再又用人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工作。你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需要订立一份劳务派遣协议,这一份协议的内容你也又权利知道的,这份协议你也应该仔细看看,因为其中也涉及到你的利益,包括工资的支付方式和情况,社会保险以及福利待遇等等。具体规定建议你参考一下《劳动合同法》,其中对于劳务派遣有明确规定,你可以看看你到底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