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有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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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单位能随意辞退员工吗,劳务派遣单位解约有什么要求
遣单位不能辞退没有找到用工单位的员工。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企业有用工自主权。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辞退的,给以经济补偿就可以。
用工单位不可以随意辞退派遣制员工。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
Q2:有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关于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
1、 劳务派遣的法律定义及优点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名称虽有所不同,但性质基本一样,通常表现为劳动者“雇佣”与“使用”的分离。劳务在当前被广泛使用,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e799bee5baa6e59b9ee7ad9431333262356165将原来的标准工方式改为劳务,主要是由于劳务存在几个优势,一是降低用工成本;二是可规避用工风险;三是便于用工管理。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就业形式在市场经济国家早已存在,是企业为适应市场变化、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要求的必然结果。
2、劳务派遣的法定操作方式:
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劳务人员与实际用工单位只有使用关系, 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3、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性质
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从正规的有限公司到个体组织,参差不齐,但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这种混乱的状况将得到规范。《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按照规定可以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今后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其他的组织形式将不再允许,个体中介性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将不复存在。但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已经设立的非公司组织形式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否允许其继续存在,还是按照新的规定进行重组,还是有一定的过渡期,尚无规定。
4、 劳务派遣中的三方法律关系
在劳务派遣情形下,存在三个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动法律,劳动者与接受单位的劳务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之间的派遣法律关系,前者受劳动法调整,发生争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二者受一般的民事法律调整,发生争议时可能会根据争议产生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向相关部门解决。
5、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在普通的用工方式中,劳动合同的期限除了特别规定外,没有强制性的期限限制,主要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劳务派遣则不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可知,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两年;且该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6、劳务派遣中的工资及待遇支付
在如今很多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等等都是由用工单位出于绩效考核管理的需要而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则为了减轻工作责任而免除了相应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报酬不是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而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后,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此处的劳动报酬应理解为工资,对于非工资的收入部分,比如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其他福利待遇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三款可知,则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7、劳务派遣中禁止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如今很多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向劳动者收取管理费或者服务费等现象,这种情况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称为违法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可知,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8、 劳务派遣适用的用工领域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可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立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
200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这里的“劳动力派遣”即“劳务派遣”,“接受单位”即“用工单位”。本条解释是为贯彻劳动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劳动争议而作出的程序性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属于实体性规定,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在审判实践中应综合适用。尤其是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是必要的。劳务派遣的法律用语应与劳动合同法的表述相一致。
Q3:劳务派遣工签合同是和谁签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Q4:劳动法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关系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1、劳动关系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表现形式有两种:直接实现劳动过程,间接实现劳动过程。
2、劳务关系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主体不同;
2.关系不同;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4.适用的法律不同;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劳务派遣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1.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
2.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
1.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务派遣关系。
2.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支柱是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与劳务输入单位的劳务服务关系。
你属于劳务派遣性质,不是厂方与你续签合同,应该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要解除你的合同,这种情形是有经济补偿,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你。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Q5:求法律,劳动法押金的详细条款
你这个情况也能算得上劳务派遣,从法律上说超市的确不能收你们的钱,但是这个问题是劳动合同法实施这么多年来一直存在的,如果仅这件事情上要较真的话,不是不可以,可以饭碗保得住就得考虑了,因为你走到那家超市他可能都收。你可以去劳动局的监查部门投诉,他们会去罚款或者处罚的(如果是在大城市这样的效率会高出很多,小城市就看执法部门情况了)。
另外,你这个情况,合同和你说的另外的那个公司签就行,只是在注名把你派到这个超市。超市呢则有义务保证你的安全、工作强度。
从劳动法的角度,劳务派遣的用工方是要支付加班费和相关福利的。只是说据我所知,超市与你们公司之间也算不上纯粹的劳务派遣,因为你们的公资实际是公司给的,而不是超市。
如果有什么劳动纠纷,你可以去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帮助,那是免费的。
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
不给合同还向你要钱的地方,你就那么想去?
收取押金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局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和第把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禁止收取员工押金和违法收取押金的法律责任,劳动法规定是不允许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由于你和超市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你只是受你公司委派到超市工作。而超市为了经营管理需要收取押金的,不应向你本人收取,你应当告知公司向超市支付办理工作证的费用和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