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劳务是开增值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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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营改增后,建筑劳务适用税率和征收率分别是多少?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建筑劳务适用税率为1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建筑劳务适用税率为3%。

一,税率的确定。

1. 适用17%的税率: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13%的货物外);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 适用13%的税率: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 适用11%的税率: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提供建筑服务;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提供邮政服务;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4. 适用6%的税率: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提供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金融服务;增值电信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土地使用权除外)。

5. 零税率: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相关服务:(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10)转让技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收率的确定。

适用3%的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适用5%的征收率:

1. 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5)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 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Q2:建筑施工队挂靠建筑劳务公司乱收费,公司拨工程款200万,劳务公司说交

我是经营一家劳务公司的经理,你说的这个情况可能存在,因为每年建委会给每个劳务公司12分,因为一些违规情况所以会扣一些分,但是如果扣除超过12分的话,那么建委会暂停你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这种情况比较严重了,几乎可以确定这个劳务公司不可能在经营了。而且现在注册劳务公司也代价不菲,最少需要30万左右。因为是挂靠劳务公司和总包公司有劳务合同,所以打官司几乎不会赢得。我想问的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劳务公司被扣除20分?

Q3:建筑施工企业与自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是什么意思

对于企业来说,所有的职工都是劳务人员,劳务人员在该企业就业,应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从另一个角度讲,有些建筑企业有自有职工,常见的是机电安装工、电工和门卫,这些人员隶属于建筑企业本部,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说明其他的是劳务派遣工呗。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Q4:建筑劳务公司和工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有得,那怕是口头称诺也会有效

答:首先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虽然现行《建筑法》对劳务分包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劳务分包企业需要一定的资质,但是我认为《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分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理由是:首先,劳务分包企业也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虽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法规,但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建设部颁布的,属于国家政策。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是有法律依据的。其次,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因此,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及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上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我国《建筑法》第26条和第2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既然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那么,劳务分包企业承包劳务作业当然也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所以《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承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 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第29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同时《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此,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前提不成立即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讨论是以包工头的名义签订还是以“x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就没有意义。当然如果该施工队伍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资质,那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依法应该以“x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而不能用包工头个人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Q5:建筑劳务是开增值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建筑劳务也是建筑类。

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和月销售额超过3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 么?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