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输出协议抽成(劳务协议是不是应该双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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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出国劳务中介合同怎么写
出国劳务中介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xxx 签订地点:xxx 签订日期:x年x月x日 中介方: 执照注册号(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乙方委托甲方介绍出国劳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1.1甲方负责介绍具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或具有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的单位与乙方签订出国劳务或境外就业合同。 1.2甲方介绍的单位必须具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或具有境外就业中介资格,具体事项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1.3甲方介绍的单位已经与甲方签订劳务中介,且甲方已核查对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1.4甲方介绍的出国劳务事项,已经甲方查证对方相关资料,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1.5甲方依照乙方的特长介绍相关劳务,乙方的特长为:。 1.6乙方意向出国劳务的国家为: 1.7出国劳务事项由乙方承担的总费用在内(含被介绍方收取的费用)。 1.8乙方出国劳务的年收入不少于万元人民币。 1.9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在天内与有权单位签订出国,并在天内办结各类出国劳务或境外手续,出国劳务或境外就业的具体时间在年月日前。 第二条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沟通 第四条佣金数额及结算 第五条本合同的履行和解除 第六条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处理 7.1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2甲方如败诉或被行政机关确认行政违法后,不履行判决(裁决)或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时,负责保管信用保证金的部门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裁决)、处罚决定书或有管辖权的部门认定的文书从已缴纳的信用保证金中先行给付。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附则 9.1与本合同相关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项目文件等证明材料一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9.2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送交属地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9.3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Q2:出国劳务合同
国际劳务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第一条 合同目的
本合同的目的:乙方根据本合同条款向甲方提供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以下称为派遣人员),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
为保证甲方工程的顺利完成,双方应互相协作,认真执行合同。
第二条 人员派遣
1.乙方应按双方商定的计划派遣人员。甲方所需派遣的人员应提前2个月用书面正式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在派出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派遣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工种、护照号码及____ 国申请入境所需要的资料。
2.乙方负责办理乙方人员(从其居住国)的出境手续,并承担与此有关的各项费用。在____ 国的入境和居住手续由甲方办理,并负担与此有关的各项费用。
3.根据工程计划的需要,派遣人员可随时增加或减少。
4.如需要增加派遣人员时,甲方同意提前2个月向乙方总部提出派遣人员计划。增加人员的工资,按本协议附件1所列工资标准支付。增加如系新工种,其工资标准应由双方驻工地的代表商定。
5.根据工程进度,如现场需要减少人员,则应由双方现场代表商定后实施。
第三条 准备金
甲方同意付乙方派遣人员的准备费每人________美元。准备费应在向乙方提交派遣计划的同时电汇乙方________银行________帐号。
第四条 工资
1.派遣人员的工资应按附件中所商定的工资表支付。工资的计算应从派遣人员离开乙方所在国________机场之日起到离开________国________机场之日止。
2.基本工资以月计算,凡不满一个月的按日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25。
3.根据________国目前的经济情况,派遣人员基本工资每年增长____%。
第五条 工作时间及加班
1.乙方人员的工作时间为每月____天,每周____天,每天8小时。
2.每周休假____天,具体休假日期可由双方在现场安排。
3.由于材料短缺、气候条件等影响不能正常施工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临时调整工作内容。如因上述及其他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时,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人员的工资。
4.如工作需要并经双方同意,乙方人员可以加班。甲方按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1)平时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的125%;
(2)平时夜间加班(22点至次日晨5点)以及休假日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的150%;
(3)节日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的200%;
(4)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如下:
(月基本工资/200小时)×加班小时数×加班工资的百分率
第六条 合同有效期及其他
1.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签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结束,所派遣人员返回其原居住国,以及双方帐目清后终止。
2.本合同与附件及工程内容,不经另一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3.本合同用________文、________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2份。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 律师事务所 见证人:________ 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__律师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回答楼主的问题
所以我也想去要这个押金,可以吗?
可以要押金 由于你提前回国,需要赔偿相应的违约金
所以你中介有权扣除一部分押金作为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 要看你出国前签订的《出国劳务合作合同》中的具体违约赔偿条款
有没有什么机构或者规章可以协助的?
劳动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也就是劳动局监督的
如果中介不予退押金
你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Q3:劳务协议是不是应该双方各持一份
劳务协议双方都必须持有一份,如果不合理你可以像劳动部询问或投诉
liuzhuo
TAIYUAN INT ECONOMIC AND TEC COOPERATION CO.
E-MAIL:liuzhuo8@163.com
你好!
肯定不对.签约方都有权利持有一份协议正本.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Q4:关于劳务输出
1、劳务输出的中介是不是应该与外方公司有一份劳务委托合同?
答:没错。
2、作为被输出的人员是不是除了与外方雇主的工作合同之外还要与中介签定一份委派合同?
答:是的。
3、与外方雇主的工作合同一定需要公证吗?公证之后具体能起什么作用?
答:没有与外方雇主的工作合同,根本就没办法办理工作签证。对该份工作合同进行公证,是外国驻华大使馆要求的,不然不给办理工作签证。而且工作合同通常是国外法律所要求的(就像中国的劳动法,规定雇主和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保障雇主和被雇者的合法权益。
工作合同公证的用处是:公证的作用是证明该合同确实存在。
这一点对劳动者和雇主都有好处。一旦有一方撕毁合同,有可能不承认合同的存在,经过公证以后,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
4、中介告知不必要,因为要花公证费。
答:与外方雇主的工作合同,因为履行地不在中国,也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限制,所以不应在中国公证,而应在合同的履行地(也就是外方雇主所在地)进行公证。
现在,中介因为要花公证费而说没必要。实际上,公证费根本就不用中介出,中介也没有对这份合同进行公证的责任,中介也没有权力要求对这份合同进行公证(中介根本就不是这份合同的缔约者)。
现在中介的回答,让我个人感觉这其中有问题,十有八九是劳务欺诈。
劳务输出与是不是党员无关啊,女的一般是50岁啊
Q5:七月一日劳动法中对劳务输出是如何解释的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确认和规范,这些内容在《劳动法》中尚无规定。《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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