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劳务派遣公司(怎样找正规出国劳务派遣公司?)

嘉兴市劳务派遣公司(怎样找正规出国劳务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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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们的公司搬到嘉兴来了,嘉兴比较好的国际物流公司是哪个!请问他可以做泰国清关吗??

宁波佳广国际啊,一家最新型国际海运行业专家公司,向国内外客户提供海、陆、空进出口货物运输服务,离嘉兴也不远.泰国清关更不用说了,佳广国际通过不断的摸索与努力,已成为华人清关中做的最好的服务商之一。我们公司找他们做很久了,服务和价格都不错,但求稳定啦··

Q2:怎样找正规出国劳务派遣公司?

现在这个谁会有营业执照和派遣资质的劳务公司太多了,劳务公司门槛很低,所以导致劳务这一行鱼龙混杂,好多都是圈完钱走人再换一个劳务公司,所以在选择劳务公司时一定要多去向身边的人打听,问他们哪里不错。

选择劳务公司只是第一步,第二步要看人,事儿都是人做出来的。

所以选择劳务公司个人感觉人很重要,其次才是劳务公司!

我也是做劳务行业,有什么问题也可以联系我。

Q3:跟驻上海的国外公司坐有没有戏?

可以做,只不过利润会打折扣。如果手头单有得做,可以不考虑,毕竟多了一道中间环节。利润会流失一部分。如果手头暂时无单,可以考虑做。

可以做,只不过利润会打折扣。如果手头单有得做,可以不考虑,毕竟多了一道中间环节。利润会流失一部分。如果手头暂时无单,可以考虑做。

错别字一堆

Q4:嘉兴市人才劳务市场在什么位置啊

南湖区人才市场,勤检路611号。经济开发区人才市场,友谊街528号。

东升路与建国路交汇处

市人才劳务市场在东升路、建国路口东北角的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

Q5: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求解

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补救措施方式为辅,违约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场合。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债务的责任方式。尤其在单位违约时应首选以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来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这对于竞争日趋激烈、业相对困难的形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应当注意的是,继续履行仅发生在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援引实际履行制度。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强制劳动者履行劳务,无异于对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侵犯人身自由,与现代社会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护的基本价值相违背。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世界各国立法之通例,我国《劳动法》修订时规定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应明确这样几个原则: (1)用人单位违约时应赋予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的选择权。劳动者本人可谓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赋予其选择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在劳动合同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 (2)劳动者违约时,单位可以主张除要求继续履行以外的诸如损害赔偿、禁令等责任方式以救济自己的权利。 (3)主张损害赔偿必须依实际损失为标准,而不应在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其金额。 3、申明、禁令等方式。 申明、禁令等违约救济方式,在国外劳动立法中一般都有规定。禁令是英国衡平法上的一种救济方法,和依约履行令相反,它是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发布的要求某人不许做某一事情的命令。例如雇主向法院申请要求雇员不得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 申明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权利有争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作出的关于当事人权利的申明,这种申明尽管无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于促使双方认清各自权利义务,避免争议继续有重大作用。可见,禁令、申明等违约救济手段的好处在于把工作做在事前。 这些措施的功效,不仅在于违约救济,更在于通过对违约的防止或防止违约行为程度的扩大以达到救济权利之目的,建议我国《劳动法》修订时借鉴这样的制度。 4、支付违约金的方式。 支付违约金可否作为承担责任的方式问题,《劳动法》和其他有关劳动法规对此没有规定。 有人认为,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见有禁止性规定,况且违约金与明令禁止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或押金等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因此可以作为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 有人认为,我国目前尚无关于违约金的金额或计算方式的具体规定,如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则存在弊端:忽视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的本质不同,忽略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弱者地位。特别是在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很难真正实现,这就容易使双方在约定违约金时,更多地体现用人单位意志,用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自由流动。 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是由法律规定的,任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创设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出现了违约金的创设,则属于无效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因此,支付违约金不能成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知识总结: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未作明确规定,基于劳动合同的性质及独特特征,特别是劳动合同附合化日益增强的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免责事由宜顺承《合同法》的规定。 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分则中,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判案时也出现诸多差异,有的判决甚至根本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目标。笔者认为,对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应作具体分析。

旅游合同违约依法主体不同可分为旅游者的违约与旅行社的违约,旅游合同违约大多为旅行社的违约,只有少数为旅游者的违约。

第一,旅游者的违约。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如代办出国手续、预订交通工具、膳宿等手续。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证件。当旅客不进行协助,并经旅行社于合理期限催告,旅游者仍不行使这些义务将使旅行社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如守时、准时义务,从而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旅行社的违约。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要从事旅游业务。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为旅游合同,因而此类情况不存在违约问题。旅行社的违约,也可依时间划分为旅行开始之前的违约和旅行开始之后的违约。

(一)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按约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还应当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附随义务,违反这此义务,旅游者可依《合同法》第150条和第60条要求具承担违约的责任。

(二)旅游开始之后,旅行社应该按法定或约定向旅客提供服务,并且应该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如不具备,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实际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难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全部提供,常常要与其他企业合作如交通运输企业、餐饮住宿娱乐企业、旅游资源经营管理企业等,由于这些企业与旅游者之间并不是旅游合的当事人,依合同的权对性原则,也不受旅游合同的约呸,但这些企业与旅游社或有长期合作业务、联营或偶然的合同关系,从而依法官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深感棘手,依笔者之见,对此类问题责任承担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企业之间存在联营或委托业务关系,发生合同纠纷,旅客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直接请求旅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旅行社本身无过错,在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有过错的相关企业求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些企业不存在上述关系,旅客因这些企业服务不合法定或约定而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向这些加害企业主张求偿权,依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应予以协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过错时,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游者则可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

另外,当旅行社私自转让旅游业务而致使旅游者权益受损的,在合同履行期间,人身、财产损害或由于第三人在旅游服务方面缺陷而使旅客来未能享受旅游合同的旅游服务,甚至第三人提供了质量很差的旅游服务时,旅游者可以要求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与旅行之间则可以按协议约定处理,而旅行社不得以第三人原因向旅游者主张抗辩、除非该与转包经旅客书面同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旅游合同绝大多数为格式条款合同,旅行社经常运用格式条款来免除自己一方的责任,并且这些条款多半是通过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加入合同。笔者认为,对这些免责条款,应当基于强化保护弱者一方旅游者利益以及公平正义要求,由司法机关作出限制解释,从而促使旅游纠纷正确解决,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