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适用于哪些岗位(公益性岗位是什么?)

劳务派遣适用于哪些岗位(公益性岗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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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参加公益性岗位职工可以得到单位经济补偿吗

1、无论什么性质的工作岗位,只要是续存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都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2、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它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公益性岗位补贴是街道(社区)或其他经批准的劳务派遣组织安排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并对聘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工资、统一缴纳社会保险、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当地财政对用人单位给予补贴,而不是当地财政对公益性岗位个人补贴,所以参加公益性岗位职工个人不可以从用人单位得到经济补偿。

Q2:公益性岗位和市级聘用有什么区别

市级聘用通常是长期聘用指标,且对年龄等无要求。公益性岗位会有年龄等指数要求,聘用时间有限制

关于政府购买岗位人员:

1、所谓政府购买就业岗位,是政府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行为,对单位缺编聘用人员,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向社会公开通过一定考试考核程序招聘录用工作人员,并由政府核拨相应经费补助。

2、目前规定,政府购买就业岗位招聘对象是2011年已完成相关学课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

3、比如有些政府购买就业岗位招聘原则上一年二次,但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缺编实际情况并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4、被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某些地方工资待遇目前应发工资为1700元/月。

关于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以及其他岗位。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4]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可获得劳动保障部门按月提供的岗位补贴,额度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的解决实际上解决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收入不高,但会严格执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他们实际上还有一种待遇,也可称为潜在的收入。就是国家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即这笔本该个人出的那部分钱,给予不超过应缴额度2/3的补贴。目前多数人可获得三年的补贴。

Q3:公益性岗位属于劳动派遣工吗

可以享受同等的待遇的

我也是2011年招聘江苏省公益性岗位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希望得到同工同酬待遇,我们宿迁泗阳这个地方劳动所就没有几个是有编制的,活都是我们做,拿997一个月,招聘完就不给说法,都无语了。

到底是不是啊,我也想知道!

是啊,公益性岗位工资太低了,什么时候能和正式工一个待遇呀?

劳动法规定2013年7月实行同工同酬?合同工和正式工拿一样的钱?请问公益性岗位大学生能与同单位的在编人员同工同酬吗?

Q4:公益性岗位是什么?

     公益性岗位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人员、交通协管员(包括原三轮车工转岗人员)和市容协管员等。用人单位与市劳务派遣公司应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福州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务派遣公司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账户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市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用人单位与市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

用人单位与市劳务派遣公司应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及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处理:

1、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统一纳入市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将人员档案资料移交市劳务派遣公司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暂不与市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原工作单位委托市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代发工资和社保补贴,待其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再由市劳务派遣公司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原则上对基本称职的从业人员予以续签。

4、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市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5、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如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劳务派遣公司查实可依法予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不予续签。

工资与社会保险:

1、工资标准与发放。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我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由市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按时足额发放。

2、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市劳务派遣公司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账户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用中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市劳务派遣公司在从业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从业人员的招收: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收工作,应由用人单位

             

Q5:国家公益性岗位都是劳动局成立的吗?

1、公安局公益性岗位工资最低保障部分由财政拔款。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2、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可获得劳动保障部门按月提供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确定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0%-120%,根据各地政策不同,所以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也不相同,相同的是都应该有社会保险。根据每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各地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也相应的进行了调整。

不是不允许,公益性岗位本身并不属于所在单位用工,而是由当地就业部门统一使用的人员,有的地方这种用工是劳动用工,需要参加养老保险,也有的地方是劳务用工,而劳务用工不适用劳动法,所以不需要参加养老保险。聘用公益性岗位会要求签订用工合同的,合同样本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查询,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聘用单位会向当地社保局上报,要经社保部门审批后个人缴的部分从个人工资里扣除,连同单位缴纳部分转账缴入社保账户,个人可用身份证去查询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也就是说除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外,其它方而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根据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特殊性,《条例》最终确定这部分劳动者应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体现了其劳动关系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理由主要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是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的阶段性的就业援助,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将通过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使其尽可能的走向市场就业。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需要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双方协商一致或满足法定解除条件外,用人单位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由此,该岗位可能成为这部分人员的长期工作岗位,既不利于调动其提高自身技能、寻找市场就业机会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安排其他需要照顾的就业困难群体,偏离了就业援助的普惠性原则。另外,若用人单位需要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经济补偿,则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而目前,政府财政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因此将大大降低用人单位接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导致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难度增大,难以达到就业援助的目的。为此,《条例》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但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的其他规定都应当适用。

这样规定,既有利于维护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公益性岗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又有利于调动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还有利于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接受再就业培训等,积极提高自身技能,尽可能的走向市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