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工资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为什么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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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人力资源公司或者外包公司 代发工资的好处
简单来说就是省时省力,如果采取这种方式的话,您就不用耗费时间去给工人发工资了,可以把这些时间用在核心业务的整理中!现在好多大型的国企,央企都开始使用这种方式,而这类的公司也很多,比如中欧咨询等!
安徽华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他们的主营业务就是: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代发工资等。是一家全国连锁性专注于劳务派遣、社保代理服务公司。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劳动局、人事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劳务派遣机构。
Q2:为什么是第三方发工资
不管工资发放是否有变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在30日内依法为劳动者社保。劳动者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即可在解除劳动合同以后60日内失业保险金领取。 失业金领取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未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工资是你应得的,怎么会给第三方了?你的逻辑思维太差,问题都没有讲讲清楚。
Q3:派遣是什么意思?是否要收钱的
劳务派遣是指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的一种用工形式。实行派遣制的员工受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双重管理(具体要看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怎么约定了),工资发放有两种形式,一是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二是用工单位将劳动报酬打入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向劳动者支付。无论哪种形式,劳务派遣公司都要收取管理费的。
您好是否具有派遣资格就是在您毕业找工作的时候学校会给您发一个派遣证,签约的时候一般的单位会看的,如果是正常毕业的学生应该都具有派遣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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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为什么会不一样?
你好!同样是劳务派遣员工,但在用工单位可能是不一样的岗位,工资有差别;如是同样的岗位,可以主张同工同酬。签的劳动合同一般是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人一份。
从法律角度不一定违法 不过劳务派遣一般最长6个月,而且只能是简单的操作岗位,替代性强,关键的技术岗位不能派遣。 要么找机会成为正式员工。 劳务派遣公司一般要收管理费的,所以找劳务公司解决。
Q5:为什么企业要选择劳务派遣?工资社保一样出,还要给劳务公司管理费。。。
主要是四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为了规避新劳动法中对于干满十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很多用工单位,解除了员工的合同,然后要求这些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最后在由劳务派遣公司将这些员工派遣到原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摇身一变成了和这些员工没有劳动关系的一方。 第二,是出于经济利益。国企朝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从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其中有很重要的个措施就是“减员增效”,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的员工数和工资总额是有限制的,增加正式员工就意味着和国企的改革方向相悖,而且也意味着正式员工的工资总额就要有更多人来分摊。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用劳务派遣,因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不算企业的正式员工,而且人工费用在财务上可以列入“代办费”“工程费”等其他各种名目里,根本不会占用正式员工的工资总额。 第三,就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因为用工单位如果使用了劳务派遣,那么其雇主身份是很模糊的,只要身份一模糊,责任就模糊。如果出现事故或者是纠纷,就可以和劳务派遣公司两边相互推诿。(现在你明白为什么只要哪一出什么事就是“临时工”出来顶罪了吧,这真不是骗人的,而是劳务派遣的问题。) 第四,是利于管理。因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没有劳动合关系,随时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员工由于随时面临失业的压力,自然工作努力。 新的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上实施,可实际上根本不是那么回事。现在的劳务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单位招工后再把工人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了”。在劳务派遣现象集中的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长期在一线岗位从事主体工作的工人是劳务派遣的主体。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导致用工单位并不和员工签订合同,而是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被派遣人员处于“两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由于没有与员工直接签订合同,许多用人单位都借此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随意克扣其正常工资与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单位甚至随时“裁员”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劳务派遣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完全被抹杀,他们的工龄永远都是从零开始,周而复始。 新劳动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力,实际上也不是那么回事。现在的用工单位都是集中大量的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只要把他们集中安排在一些岗位上,不要与正式员工出现混岗,就完全避免了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他们得到的工资水平都要比正式员工少得很多。 除了以上这些主要方面以外,劳务派遣员工还在很多方面得不到公平的对待。比如:不列入升职的范围,不能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等等。你到百度的劳务派遣吧去看看吧,这里有很多劳务派遣员工网友在倾诉他们受到的“二等公民”待遇。 总之,劳务派遣是对用工单位极大的有利,而对劳动者极大的不利。现在的劳务派遣与建设和谐社会的方向是背道而驰的。 我关注这个问题已经很久了,这是我研究了很多资料以后得出的结论,打了那么多字,给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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