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是否劳务派遣单位(外包合同签订的对象不是劳务公司也就是说不属于劳务派遣,法律允许这样吗?他们为什么这样做)
内容导航:
Q1:关于《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务派遣作出详细规定,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1. A与B是劳动关系,而A与C是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规范的是劳动关系,因此A与B必须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而A与C可以签订任何期限的合同,因为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将任何人员派往用工单位,不受限制。
2. .C单位与B没有劳动关系,因此不需要支付B的经济补偿金,C的经济补偿金由A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Q2:劳务派遣工和用人单位以及用工单位有什么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工和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和用工单位是没有合同的关系,劳务派遣工接受用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是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关系。
至于b公司是否违法,今年刚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劳务派遣工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和用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工接受用工单位指导和监督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关系
至于b公司否违法今年刚修订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有同工同酬权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Q3:外包合同签订的对象不是劳务公司也就是说不属于劳务派遣,法律允许这样吗?他们为什么这样做
你有点多想了!
你现在关心的是自己从事什么岗位,拿多少钱,能积累到什么经验!这才是你今后谋生的根本。
你管以什么身份进去呢?就算这家国企直接招聘进去,多了一点公积金,还有什么呢,只要你干得好,这家单位也会为你买公积金的。
假如你们双方有一方有问题,这份合同就会终止了。
你能保证你能在这家公司服务一辈子?这都是说不准的。
和你签订合同的公司是不是具有劳务外包的资格,你看一下他的营业执照就明白了,里面有营业范围。
还有,你的社保应该有签订合同的单位购买,这家单位应改为你支付工资。但是这家国有企业也可以为你发工资,这是不违法的,作为对自己实际使用的员工的鼓励,发点工资作为激励是可以的。
他们为什么这么做,很明显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将来如果产生劳动纠纷,你只能和小公司发生纠纷,不能和国企有矛盾。然后还有,这家国企可以借支付你们外包人员的薪酬的时候,适当截留一部分到自己的腰包啊,这些你就不要这么关心了。争取一段时间后就为你购买公积金吧。
劳务派遣性质的公司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成立的越来对多,同时劳务派遣合同也越来越多,但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及劳务派遣合同有明确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1、因为你不是正式招聘进去的,这么处理也是合理的.
2、日后你要转进国企,只要国企要你,合同没有阻力的!你自己想,今天国企能帮你弄到小企业,他日要把你弄出来,那不是小事情?
3、表面上,你是受雇于一个小公司,你是这个小公司派遣到国企干活的,但实际你要看是谁给你发工资,给你发工资的才是雇佣你的企业,法律以这个事实为基准!并不是单纯看合同!在什么地方工作不会对你有什么影响的,关键是从事什么岗位!!
Q4:劳务派遣判别
此类情况不是派遣,因为你单位不是劳动派遣公司,因此不可能是派遣行为。
但是,此类用工行为对于集团化管理的公司而言,又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通常的做法是,与集团公司所在地的社保局咨询,如果在集团公司这边上社保,是否可以报销的问题。如果不行,那只能让员工在子公司所在地去参保了。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以外的就是非劳务派遣、、、
你们单位的正式员工被派到外地的子公司工作,这不是劳务派遣,是公司内部的出差。
1、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应该和原单位签订;
2、被外派到外地子公司的员工的保险、医疗还是在原单位地点缴纳;
3、外派单位对这些外派到外地子公司工作的员工,仍旧按照本单位的职工管理。
外派单位与这些外派到外地子公司仍旧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公司内部的出差,保险不受影响。
Q5:请问工作、合同性质是否是劳务派遣?
不是,你就是在这家外包公司(A)签的合同,公司承包的什么业务那是公司的事。和你无关。这显然不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你在A公司上班,但是你跟B签的合同,就是你是B公司把你派到A公司上班的,那么你,A,B公司就是三方派遣,这样的话,你就属于劳务派遣
你属于劳务派遣的工作人员,虽然在政府部门上班,但不属于狭义的公务员。你的劳动关系在派遣单位,而不是接受派遣单位,应当去派遣单位办理手续。
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还请选为满意答案,谢谢你!
你先别管你所在单位包的什么业务,你就看你跟什么公司签订的协议,是派遣公司,还是你所在的公司,这样不就清楚了吗,每个公司都可能有外包或者分包的业务。
<<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