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劳动争议案例?什么是派遣劳动关系?发生劳动纠纷时,要向谁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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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么是派遣劳动关系?发生劳动纠纷时,要向谁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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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劳动关系,系指由“企业”与劳工订立劳动契约,由劳工向“他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契约存在于企业与劳工之间,但“劳务给付”之事实,则发生于劳工与他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借调劳动关系只是中途借用,而派遣劳动关系则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向“他企业”给付劳务,类似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涉他合同。 在派遣劳动关系中,合同相对方仍然是劳动者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向“他企业”给付劳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原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同样,原用人单位也可以与“他企业”约定由其向劳动者履行部分义务,“他企业”未按约定承揽对劳动者的义务,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有空多看一些派遣方面的信息对你会有所帮助,像麦斯特人力资源就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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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
3. 劳动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可以向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了解派遣协议的内容;实行同工同酬。
4. 一般情况,有劳动纠纷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但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少,经济实力不是很强,通常可向用工单位主张;或同时向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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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纠纷要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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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争议到劳动仲裁主张权利,你可以诉劳务派遣公司,并追加被派遣的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到确认劳动关系时,派遣公司和第三方用工单位都会举证,方便你的权利救助。
1.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
3. 劳动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可以向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了解派遣协议的内容;实行同工同酬。
4. 一般情况,有劳动纠纷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但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少,经济实力不是很强,通常可向用工单位主张;或同时向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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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劳动关系,系指由“企业”与劳工订立劳动契约,由劳工向“他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契约存在于企业与劳工之间,但“劳务给付”之事实,则发生于劳工与他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借调劳动关系只是中途借用,而派遣劳动关系则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向“他企业”给付劳务,类似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涉他合同。
如发生纠纷,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Q2:劳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者选择诉讼。请问这句话表达有没有问题?
这句话没有问题。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发生劳动争议的,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现在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的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
Q3:案件:某劳务派遣单位将周某派遣至某服装厂,工作地点为某商场柜台,双方订立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合
1. 劳动纠纷仲裁流程
(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6)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以下案件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有特定情形,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8)当事人对以上所列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9)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 应该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请采纳
壮士您遇到黑中介咯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Q4: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劳动纠纷该找谁
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被派遣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两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先奇律师李先奇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保险纠纷的问题。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劳动派遣,是当下比较流行的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劳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实际用工单位也便于管理,降低用工成本,减少劳动纠纷。它有以下几个服务原则: 1、雇员租赁原则。 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同工同酬原则。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拒绝垫付原则。即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4、收益归责原则。“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遍常识,“谁受益,谁担责”是权益义务对等的原则。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应由真正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Q5:劳动争议诉讼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管辖法院:
1、已仲裁的:
1)劳动者不服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2)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符合直接起诉条件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
延伸阅读 仲裁前置
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 管 辖
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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