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国外有劳务派遣员工吗)
内容导航:
Q1:境外企业劳务派遣 常设机构如何认定
文章首先回顾了2009年引起轰动的际便函103号事件。当时,针对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的少数境外机构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管理或技术服务,对取得的所得未按规定履行所得税申报纳税义务的情况,税务总局专门下发过了《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际便函[2009]103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主要通过以下业务模式取得我国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开展一次调查,这些业务模式包括:境外机构与我国境内企业签订派驻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派遣人员到我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领导、技术人员和其他职位,我国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派遣费或其他相关费用。调查对象以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对汽车制造企业应逐一开展调查。
该文件下发以后,引起了国内很多业内人士的关注。特别是对于在实务工作中,境外机构(一般为境外母公司)派遣人员到我国境内外资企业(一般为境外母公司在境内的子公司或其他合资、合作企业)担任高层领导、技术人员和其他职位,我国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的派遣费用是否应认定为境外机构在向境内企业提供服务,企业和税务机关间有很大的争议。如果境内企业支付的这笔派遣费用被视为因境外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服务,境内机构支付的是服务费的话,则境外机构派遣人员到境内提供服务往往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构成常设机构,从而境内机构支付境外的派遣费用将会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境外机构派遣人员到境内机构任职,这些被派遣人员被视为境内机构的员工,境外机构只是由于社会保险等各种客观原因为境内机构代为向派遣人员发放工资,境内机构支付给境外机构的派遣费用只是对境外机构代垫费用的补偿的话,这种行为不视为境外机构因提供服务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从而境内机构在向境外支付这批派遣费用时,只需要按规定扣缴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
据赵老师介绍,际便函[2009]103号只是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针对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特别对汽车制造企业开展调查。但是,该文件并没有对境外机构劳务派遣在什么情况下作为境外机构向境内提供服务构成常设机构,什么情况下不视为提供服务不构成常设机构给出判定的原则或明确的判定标准。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中给我们提出了比较明确的判定标准。
按照国税发[2010]75号文中新协定条文解释的规定,由于母子公司之间常存在较为复杂的跨境人员及业务往来。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活动是否导致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第一、应子公司要求,由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为子公司工作,这些人员受雇于子公司,子公司对其工作有指挥权,工作责任及风险与母公司无关,由子公司承担,那么,这些人员的活动不导致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此种情况下,子公司向此类人员支付的费用,不论是直接支付还是通过母公司转支付,都应视为子公司内部人员收入分配,对支付的人员费用予以列支,其所支付的人员费用应为个人所得,按子公司所在国有关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以及协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为母公司工作时,应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三款的规定判断母公司是否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时,可判断这些人员为母公司工作:
1、母公司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并承担风险和责任;
2、被派往子公司工作的人员的数量和标准由母公司决定;
3、上述人员的工资由母公司负担;
4、母公司因派人员到子公司从事活动而从子公司获取利润。
此种情况下,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有关服务费时,应按独立企业公平交易原则,确认母子公司上述费用的合理性后,再对子公司上述费用予以列支。如果上述活动使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则该子公司所在国可按本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对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费用征收企业所得税。
赵老师的文章还举出了一个案例。美国某汽车制造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汽车制造企业。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境外母公司和这家境内合资企业之间存在两份协议:
1、《国际雇员协议》。由于根据当初的合资协议约定,合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境外和境内投资方各自指派,其中合资企业的总经理、分管财务的副总、分管生产的副总、财务总监以及技术总监由境外投资方直接指派。因此,境外投资方和合资企业签订了一份《国际雇员协议》,约定这些人员由境外投资方直接指派,在派遣期间作为合资方的雇员,在合资方董事会安排下,代表合资企业履行管理职能,为合资企业服务。对于外方派遣人员的薪酬标准,境内合资方应按合资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由于这部分人员只是暂时到中国境内受雇,考虑到社保等一些实际因素,这些人员的薪酬全部由美方母公司代为支付后,境内企业按照美方代垫的费用全额转付给美方。
2、《短期技术支持协议》。由于美方在向境内合资企业进行生产线安装、技术转让中需要派员到境内为境内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员工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因此,境外机构和境内合资公司签订了这份短期技术支持协议,约定境外机构在向境内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时,境内机构应根据派遣人员数量和服务天数,按约定的标准向境外机构支付技术支持费。
对于第一份《国际雇员协议》,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合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合资协议约定,分别由投资方各自委派的做法是非常符合商业常规的,这也是投资方对于投资企业控制权的一种体现。那种认为不管什么情况下,只要投资方向其投资的企业派遣高级管理人员,就视同投资方在为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看法是站不住脚的。按照赵老师分析,《国际雇员协议》约定了这些人员在派遣期间是作为合资企业的雇员,在合资方董事会安排下,代表合资企业履行管理职能,为合资企业服务。因此,这份《国际雇员协议》完全符合国税发[2010]75号文中所称的由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为子公司工作,这些人员受雇于子公司,子公司对其工作有指挥权,工作责任及风险与母公司无关,由子公司承担,那么,这些人员的活动不导致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因此,在这一情形下,境内合资企业向此类人员支付的费用,不论是直接支付还是通过母公司转支付,都应视为合资企业内部人员收入分配,对支付的人员费用予以列支,其所支付的人员费用应为个人所得,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即可对外支付。
对于第二份《短期技术支持协议》,由于是境外母公司派遣人员为境内合资企业在生产线安装和技术转让中提供技术服务,这些人员工作拥有指挥权应归母公司,由母公司承担风险和责任。同时,只要能按规定完成约定的服务,需要派遣人员的数量和标准也是由境外母公司决定的。既然这些人员归母公司支配,代表母公司来华提供服务,这些人员的费用自然由母公司负担。同时,母公司向境内合资企业收取的服务费标准往往是大于其承担的人员费用,即母公司因派人员到子公司从事活动而从子公司获取利润。
但是,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境内机构派遣员工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在根据国税发[2010]75号进行判定时,我们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更多的从人员的支配权,风险和责任承担等这些影响行为判定实质的角度去把握。对于派遣费用支付的判定上应根据现实情况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一般情况下,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子公司支付的费用要大于母公司因派遣人员而承担的费用,从而母公司因为子公司提供服务是获取利润的。但在有些情况下,母公司为扶持境内子公司,可能收取的服务费用要小于其实际承担的人员费用,这个是否影响常设机构的认定呢?我们认为这是不影响的。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有关服务费时,应按独立企业公平交易原则处理。如果母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小于其提供服务的成本,我们应对此关联交易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这并不影响该行为实质的判定和常设机构的认定。
赵老师在文章中还例举了一个服务业案例予以说明。国内一家五星级酒店由于管理不善一直亏损。后期,中方和新加坡一家专业酒店管理公司签订酒店托管协议,中方人员退出酒店管理,由新加坡公司派遣人员到境内酒店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中方酒店每年向新加坡公司支付一笔固定的管理费,同时如果酒店盈利应再按盈利金额的20%加付管理费。
这样一份合同,也是境外机构向境内机构派遣人员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新加坡派遣人员的薪酬费用由新加坡公司支付。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中方支付给新方的管理费肯定是大于新方支付给派遣人员薪酬的费用的。但是,能否仅仅依据这一标准就认定是新方为境内机构提供服务而构成常设机构呢,赵老师认为这是不够的。我们还是应根据派遣人员指挥权以及风险、责任等这些影响行为实质的标准去辨别。在这样一份酒店托管合同下,派遣多少人员,派遣什么标准的人员是由新加坡公司决定的。这些人员在境内酒店公司期间是受新加坡公司控制,由新加坡公司进行考核的。同时,新加坡公司应根据托管协议对于为境内酒店提供的管理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因此,这样一份看似派遣高级管理人员的合同,在实质上应作为一份服务合同。因此,在满足一定标准的前提下,应认定为新加坡公司因派遣人员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境内企业在向在新方支付托管费时,应扣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同时,新方派遣人员在华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在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境内机构没有实际联系取得的收入是不要按常设机构缴纳税款,但这要交“预提所得税”,当然预提所得税是以前的概念,也就是实际税率10%。
Q2:国外劳务派遣是什么工作
一.劳务派遣要签合同吗
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型企业,应与招聘录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明确作为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及工种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工资支付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等,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的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证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劳务型公司在进行劳务派遣时,还必须与企事业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依法建立劳务派遣与使用关系,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标准,以及社会保险费结付标准和缴纳办法。可以说,劳务型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是依法规范用工、避免劳动争议和劳务纠纷的最重要的基础工作。
二.劳务型公司的义务
第三、要做好对劳务人员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劳务型公司不能只管收费,还应认真履行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和义务,主动按月与用人单位核对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和考勤、工作业绩考核等资料,并将用人单位反馈的原始资料保存备案,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作为用人单位,不能只管用人,要求劳务人员提供劳务,而应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劳务人员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岗位培训,做思想教育工作,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并按月将所使用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结转和考勤、业绩等资料反馈给劳务型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可以由劳务型企业按月足额发放,并依法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Q3:国外有劳务派遣员工吗
1.国外没有劳务派遣员工。
2.外国没有劳务派遣这一说,国外都是公开招聘的,愿意干就来,不愿意干就走,该上保险就上保险,只有大陆才分什么正式工,临时工,什么所谓的劳务派遣,实际上劳务派遣就是一个好听的中介名字。
3.劳务派遣用工跟企业普通职工不太一样,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实际上是劳务派遣公司。对于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主要好处就是支付了劳务费之后,就不用再操心其他劳动关系事宜。正常的劳务派遣用工,被用工的单位辞退以后应当是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再有劳务派遣公司,给职工安排新的工作。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给职工安排新的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仍然要担负着给职工发放工资和缴纳保险的义务。
拓展资料:
1.劳务派遣公司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应当符合14类情形。 最主要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用人单位岗位减少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也可以进行裁员。其他情况,是不允许裁员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不犯错,一般都应当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理由就解除劳动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这是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作出的约束。
2.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5)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6)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7)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Q4:有正规出国劳务介绍去欧洲的吗,收费两三万左右的,有派遣资质的
可以考虑到新加坡
主要用语是 普通话
月收入在1W人民币左右
如果你有技术的话 薪水在1.5W-5W 不等
同一岗位,工作内容相同,正式工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不同,劳务派遣工无年终奖,无病假,所有的工资和奖金分配都不同,包括金加的也不同,如果生病时请假需双休日加班来还班,是否合理
Q5:到国外务工需要些什么手续?要注意些什么?
不简单的啊
小心受骗。
简单的就是找个中介
看那个国家了,每个国家的情况是不一样的。 出国劳务须知: 一、如何选择外派公司? 出国务工首先要了解招聘人员的公司是否具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批准的外派劳务经营资格,凡外经贸部批准的公司统称经营公司。为避免上当受骗,您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了解: (一)向当地政府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局)的外经处了解(电话号码可以从当地114查得); (二)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外派劳务人员投诉机构了解(电话:010-84242447,84242557); 另外,有些单位、部门或企业是受经营公司的委托招收出国劳务人员,您应了解清楚委托他们的经营公司的情况。 二、报名前应该了解哪些情况? 报名前,要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一)、去的国家和地区、经营公司和外国雇主的名称; (二)、做什么工作、工作期限、有没有试用期、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数、每天工作时间; (三)、报酬待遇:包括月基本工资、超时和节假日加班费、工资和加班费发放方法。一般情况下,外国雇主会直接....................... 三、出国前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出国前,自己需要负担并不再退还的费用有: (一)、体检费:体检可以由您自己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也可统一由经营公司组织进行。费用按医院实际收取支付,并留下收据; (二)、培训费:根据培训时间的长短一般在150到600元人民币之间(包括教材费和《外派劳务培训证合格证》费),..................... (六)、您与派遣公司所签合同的公证费,按收据金额支付。 四、为什么要参加培训? 培训将帮助您进一步了解有关国家的情况,了解您出国工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帮助您更快适应国外工作以及提高您的工作技能。这是您的权利。没有《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您不能被派往国外务工。 五、在与经营公司和雇主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那些问题?和经营公司签订的合同叫做《外派劳务合同》,您和外国雇主签订的合同叫做《雇佣合同》,这两份合同的内容一定要和经营公司与外国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内容基本一致。要特别注意,不要同没有提供经营公司的委托书复印件、经营公司与外国雇主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的代理单位签订《外派劳务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合同中必须有下列内容:工作地点、职业工种、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交通、生活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女工和特殊工种劳动保护条件、纠...................等。 需要提醒的是,必须保存好所签订的每一份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它将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六、为什么交纳履约保证金和服务费? 与经营公司签订《外派劳务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协议中,根据国家规定,还有要交纳履约保证金和服务费的一些条款。 .....................您在外劳务期间活期存款利息计)如数返还给您。如您没按合同履行完义务,您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 服务费是经营公司和您所在单位为您出国劳务提供组织和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七、履约保证金和服务费的交纳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家规定,履约保证金不能超过您在国外工作期间内得到的所有合同工资(不包括加班费,下同)的20%。 如果您与国内工作单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服务费不能超过您在国外工作期间内得到的所有合同工资的25%; 如果您无工作单位或在派出期间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合同关............................ 八、是否还要支付中介介绍费? 如发生中介费,应该由经营公司支付。 九、出国手续都包括那些?如何办理? 出国手续包括国内手续和国外手续。 国内手续主要包括护照、签证、出境证明、培训证等,去有的国家和地区还要打预防针,以免得传染病。有的国家须在批准入境前先办理个人资料公证。这些手续一般由经营公司统一办理。 ............................ 十、在国外工作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国外工作期间,您必须严格执行合同,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人民的生活习惯。不要在为雇主工作的同时再为其他雇主打工,不要去赌博场所或者色情场所,更不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脱离原工作岗位到别的地方工作,在国外被叫做“打黑工”或“自由工”,是违法的。 履约期满后您必须回国。如果您在国外工作期间雇主企业倒闭或者破产,合同中止执行,您必须回国。回国后您可以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按比例退还管理费,您的其他损失根据合同追讨。 十一、在外工作遇到困难怎么办? 您在国外工作时,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如雇主没有按照合同提供生活设施、拖欠工资、加班费,甚至受欺负打骂等;还可能发生伤亡、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等紧急事件。发生上述情况时,您可以通过如下办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您与雇主的矛盾,可以根据和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与雇主进行交涉,也可以向当地的有关部门反映;或向经营公司及经营公司在当地的代表反映,由他们根据和雇主签订的......................... http://www.liuxueyimin.org.cn 原文出自这个网站你自己去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