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如何区分工伤案件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如何区分工伤案件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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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

在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的过程,以及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会留下许多能够直接证明其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等证据。

具体一点,主要想证明什么,或者发生什么事情,可以详细说下。针对问题来回答

Q2:企业提供劳务是什么意思

企业提供劳务就是提供活让你干。

你好!

所谓劳务,是指没有具体实物、提供的体力方面的劳动价值

如有疑问,请追问。

简单地说就是劳动服务,如生产加工设计等,分应缴税和不缴税的

Q3:如何确定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之间的过错责任

如何确定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之间的过错责任 [重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 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 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法律会有不同的解释,因为本身内容的初衷是有思想上的不同。举个例子,一个老板雇请了一个工人来为房屋的窗户进行外部填胶密封,工人告知老板太高的楼层会使他恐高,而老板却已这是工人本职工作为由要求工人克服恐高,但由于楼层太高导致工人因恐高目眩而致使工人摔死,这就适用你一开始说的过错责任,而后者则是工人并未向老板说明自己恐高的事实从而目眩摔死,这时因老板完全无过错,所以为无过错责任。

Q4:如何区分工伤案件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双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属于工伤。

  双方存在的仅是经济利益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属于提供劳务者受伤,雇主承担雇主责任。

主要区别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是否具有《工伤认定决定书》。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即为工伤案件。没有的,一般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Q5:包工头的工程款也属劳动工资吗

包工头包工,与用工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受合同法约束,相关工程款属于劳务费,不属于劳动法范畴的劳动工资。劳动工资属于劳动法范畴,是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工资。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区别如下: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关系所形成的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依劳务关系所形成的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而雇佣合同与之相反。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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