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劳务派遣的人,工作单位算哪一个?被劳务派遣的员工可以被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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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应届毕业生,被劳务派遣公司务派到一个公司上班,我们签的劳务派遣合同一般是签多久?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派遣合同签订的时间最少是2年。派遣期间你是和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单位也就是你上班的单位是没有劳动关系的。
劳动合同
Q2:被劳务派遣的员工可以被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吗?为什么?
劳务派遣的员工已被称为外包员工,而用人单位是可以随意的辞退劳务派遣的人员的。因为用人单位只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在辞退派遣员工的时候,并不需要承担责任。所以用人单位就会随意的辞退这些外包的员工,让员工的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从中也可以看出劳务派遣是很不好的,所以如果你想去大企业工作,最好去大企业中面试,不要走劳务派遣的道路。
劳务派遣是什么呢?
首先网友们应该明确一个道理,就是劳务派遣是什么?其实劳务派遣员工也被称为外包员工,就是你可以应聘一个大型的公司,而这个公司和某一个公司有合作之后,你就可以直接去这个大型的公司中工作。但是你和这个大型公司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是你的公司派遣过去的,你就是劳务派遣员工。所以这个用人单位是可以随意辞退你的,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需要对你进行补偿。所以劳务派遣的员工的权益是得不到合理保护的,是很不好的。
为什么用人单位可以随意的辞退派遣员工呢?
至于用人单位为什么可以随意辞退派遣的员工,小编在前面也介绍了一些,下面小编来详细的说一下。我们可以把合理签订合同的企业称作a,把你工作的企业称作为B。其实你只是和a级签订了一个劳动合同,而a企业可以把你派遣到B企业中去。所以B企业和你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他们是通过a企业来招募你的。所以这个B企业就可以随意的辞退你,并且并不需要对你进行工资上的赔偿。如果你是这样种类型的员工,你就可以尽快的另找出路,不要在这个企业干下去了。
总结
劳务派遣的员工在之后的面试过程中也会受到歧视,是很不好的。所以在毕业之后我们就可以直接去一个单位中面试,不要走劳务派遣这种道路。
Q3:劳务派遣工是什么样的一个待遇呢?交几金呢
您好,劳务派遣就是与第三方签合约,归第三方管,也是缴五险一金的,谢谢,望采纳
劳务派遣工享受的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貌似还不错,我这有很多去日本韩国新加坡还有澳大利亚的,听回来的人说工资一年能保证10到30万左右(人民币)工作环境也不错,没有想象的那么累。发达国家都有工会,加班是要跟工会批准的,没有批准就是违法,所以在发达国家工人很少加班,而且加班费用也很高,国内的公会呵呵就是个摆设罢了。
Q4:被劳务派遣合法吗
您好
按照您所叙述的情况,您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合同不是您所签订的,可以认为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首先,劳务派遣公司的存在是合法的。
第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你本人签的啊?你都没看合同你就签啊?
http://tieba.baidu.com/f?kz=578088120
公开和国家叫阵 、与全民为敌 !!!!!!
Q5:劳务派遣谁担责?
劳务派遣用工中,被派遣的工作人员通常被称为派遣工,劳务派遣单位是派遣工的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是派遣工的用工单位,派遣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期间,派遣工实际上是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监督。故,《侵权责任法》规定,劳务派遣情形下,由用工单位对派遣工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同样是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但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用人单位的过错主要表现在派遣了本身不具备岗位技能要求的人,派遣了本身具备一定缺陷不适合岗位工作的人,比如派遣单位派遣了一位间歇性精神病人到用工单位从事门卫保安工作,期间发作伤害到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你所说应该是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话按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当时自己招聘了两个人,可是由于人数不够,就找了劳务派遣公司,让他们先派两个符合条件的人员过来。当时他们派了两个人来,我们商场也没有认真核实。后来,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一个人员在工作时操作失误,发生了火灾,造成商场内的租户商品受损,损失大概50多万元。事后我们调查才发现,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人员不仅没有合格的资质,也没有任何的实践经验。现在租户要求我们商场赔偿他们的损失,我们想问下,这个损失应当由谁赔偿呀?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兴的劳动力使用方式,是由劳动派遣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将工作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而派遣的员工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产生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的用人形式不同于一般的用人单位,派遣的员工致人损害时的责任也通常不好确认,容易出现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都不愿承担责任的情况,因此,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由于派遣人员是为用工单位即你们商场进行工作的,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应由你们承担。劳务派遣公司在选任派遣人员时没有认真核实该人员的条件,造成派遣人员本身不具备你们商场要求的资质,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07年11月5日,老吴由某劳务派遣公司(下称“A公司”)派遣到B公司从事花木维护工作,工资由A公司发放。2009年3月,老吴在工作时受伤,后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为7级伤残。B公司支付了老吴的医疗费后,就不再过问。老吴到A公司要求支付工伤待遇,A公司也一直推托。2009年5月,老吴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
B公司辩称,老吴虽是在养护花木工作时受伤,但老吴不是B公司的正式员工,B公司每年都向劳务公司支付员工管理费,老吴的工伤应由A公司负责。
A公司辩称,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对B公司的影响,两公司签订了协议,A公司只是代B公司管理后勤职工,工资也是B公司打到A公司账上再由A公司代发。老吴的工伤应由B公司负责,A公司不应承担老吴的工伤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评析】
一、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各用人单位都要严格遵守,不能规避法律。两公司签订的协议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该协议应属无效。
二、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可知: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本案中两公司并无相关的协议来保障老吴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法》第9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均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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