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内容包括哪些(劳务成本核算哪些内容?除了工资,奖金外,为该项目差旅费和差旅补贴及办公费等能计入劳务成本吗?)

劳务内容包括哪些(劳务成本核算哪些内容?除了工资,奖金外,为该项目差旅费和差旅补贴及办公费等能计入劳务成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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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员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呢?

劳务员的工作内容是(1) 参与制定劳务管理计划。(2) 参与组建项目劳务管理机构和制定劳务管理制度。(3) 负责验证劳务分包队伍资质,办理登记备案;参与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对劳务队伍现场施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4) 负责审核劳务人员身份、资格,办理登记备案。(5) 参与组织劳务人员培训。(6) 参与或监督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工作。(7) 负责或监督劳务人员进出场及用工管理。(8) 负责劳务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参与劳务费的结算。(9) 参与或监督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负责劳务人员工资公示及台帐的建立。(10) 参与编制、实施劳务纠纷应急预案。(11) 参与调解、处理劳务纠纷和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12) 负责编制劳务队伍和劳务人员管理资料。(13) 负责汇总、整理、移交劳务管理资料。

Q2:有谁知道“建筑劳务的定义”?要有列举有哪些属于劳务的。

建筑劳务是指各类建筑结构中涉及到的各项工程,包括水、电、风、焊等,通常以工/日为工作单位,是为完成建筑产品生产的一种有偿服务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劳务工作:1、木工作业2、砌筑作业3、抹灰作业4、石制作业5、油漆作业6、钢筋作业7、混凝土作业8、脚手架搭设9、模板作业10、焊接作业11、水暖电安装作业12、钣金工程作业13、架线工程作业。

劳动服务

Q3:劳务成本核算哪些内容?除了工资,奖金外,为该项目差旅费和差旅补贴及办公费等能计入劳务成本吗?

劳务成本指企业提供劳务作业而发生的成本,相对于公司劳务收入而言,可以是公司内也可以是公司外。如提供修理、搬运、服务等,相应的人工工资、福利、劳保、相关费用等就是劳务成本。

差旅费和差旅补贴,因为不能计入特定核算对象的成本,应计入期间费用(管理费用)!

个人意见,供参考!

你好!

工资,奖金都属于管理费用中的人员人工,项目中的差旅费和差补这些都属于管理费用中的其他费用。能计成本啊。如果是工资分摊的话,要看这个项目公司有没有为这几个项目做一个项目费用管理,如果有的话项目1人员人工+项目2人员人工+项目3人员人工,要是直接计入公司总账的话就人员人工/每月。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Q4:劳务派遣人员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人员也是劳动者,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劳动法里者做出了规定,所有劳动者都是一样的,没有区别。劳务派遣的特殊身份而言,可以拿来强调的,恐怕就是享受同工同酬的权利和保持用工单位商业机密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员工享有来自两方的权利,一方是用工单位,一方是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义务既是派遣员工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义务主要是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遵守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等

Q5:什么是劳务关系?有哪些法律对劳务关系作出规定和司法解释?

现行法律没有对劳务关系作出直接的定义。

  至于劳务关系的具体法律规定也不多。粗略查阅了相关法律。只在几处发现了关于劳务关系的规定:一)《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定义雇佣活动时提及,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劳务关系法律没有直接作出定义,加上其与劳动关系甚至雇佣关系的特殊关系,为了明晰劳务关系,先简单梳理一下它们的关系。(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在学术上争议较大,这里不作评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定义中“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可以认为雇佣关系实际上是劳务关系的一种,二者是包容的关系。(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系。劳动关系其实是起源于雇佣关系的,也即意味着劳动关系起源于劳务关系。前面讲到,劳动关系是以劳动力为交易内容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由于人身的隶属性,现代意义的劳动者实际上是与奴隶主、封建主直接不是单纯的劳动关系,而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出现了劳动力作为交易内容的劳动关系。现代社会劳动关系之所以如此明确,是国家治理的需要;市场经济下,自然人和公司等经济实体是社会上最活跃的主体,统治者为了社会的安定,不得不对原本属于私法范畴的劳务关系运用更多公力进行干预,使其脱离传统民法的私法自治领域,渗入社会因素,进行社会法的管理。

  了解了劳动关系的起源,现在基本可以明晰,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实际上都属于劳务关系的范畴,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劳动关系被人为分离出,而公力不予过多干预的劳动力或劳动成果的交换关系,仍属于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界定劳务关系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招用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

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形成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无劳动关系。

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我国劳动法有明确规定。

目前来看,最明确提出劳务关系的是侵权责任法,隐含的有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具体讲包括个人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以及没有法人资质单位的用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