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或应税劳务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名称”的开具有什么要求)

货物或应税劳务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名称”的开具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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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我来试着回答你,如果你用的是电脑开票,在开票系统里面,每份发票只能开8项,超过8项的,是要开(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那你就在发票填开的界面上的工具栏上有个*清单*点击它就打开了,然后就跟平时开票那样,填写就行了,当然了,你那购货单位、商品名称都要先建好才可填写打印!明白没了,这样开出来的发票,正式发票上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就是详见销货清单,后面就附着你开的清单!希望我这个回答能帮到你!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就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由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特征是企业在主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以外兼营非应税劳务,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两者虽都与非应税劳务有关,但分别叫“兼营非应税劳务”和“涉及非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是指涉及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仅是针‘对一起销售行为,或者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相应的货物而发生,是从属于货物销售的行为,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发生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由此可见,企业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从事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之间有无从属关系是判断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唯一标准。  此外,税法同时规定,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因此,纳税人发生了应税行为之后,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申报,正确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避免将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混在一起,都按营业税的低税率计税而少缴税款的现象,注重分别核算和准确核算。

Q2:增值税发票开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怎么填写无效

增值税发票开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填写无效。

餐饮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时要填写为餐费。

Q3: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名称”的开具有什么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应主动提供单位、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二)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销售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不得漏填或随意填写。同时,供应两种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且合并开具发票的,其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必须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对供应的货物既有应税货物,又有免税货物的,供应的免税货物应单独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和应税货物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销货方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主动填写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四)字轨号码。

销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发票上的字轨号码的顺序和日期的顺序从前往后使用,不得跳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五)开具时间。

(六)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原则上可以。

如果你是商业纳税人,那么你只经过分类、挑选等简单加工,售出货物开具的发票必须与购进货物是一致的,按你说的情况,货物发票开具的名称与你购进的货物是一致的,应该没什么问题。关键是在税务部门进行稽查或评估时,必须在货物购进时间、数量,以及等级等方面与开出发票上记载的货物相吻合,价格上也存在合理性,能够说明白,确实是购进以后,据实发出并开具发票的,避免出现虚开发票嫌疑。

如果是工业纳税人,必须保证开出的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是自己企业生产的,除少量调剂产品以外,不是自己生产的产品是不能开具发票的,同时,要注意,购进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产品所必须的,如果不是原材料或辅助材料,其进项不能够抵扣,若发现虚开来的发票,还要受到处罚。

Q4:应税劳务和应税货物的区别是什么???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范围和概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应税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气体、热力和自来水等的销售行为

应税货物及劳务,是指生产销售货物纳税人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比如说,销售设备并提供运输。

单纯的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营改增”之前,对于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称应税劳务。

“营改增”后,对于应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称应税服务。

  其实都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只是在不同法规中采用了不同称呼,没有本质区别。

Q5:出租方开给承租方厂房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这栏应这样填

出租方开给承租方厂房增值税专用发  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不动产租赁”。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