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研发费用在预缴所得税时能加计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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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所得税前扣除吗?
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所得税前扣除吗。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利润,并且还可向后递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Q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所指的研究开发人员范围有哪些?
加计扣除主要是和企业所得税联系,内部自主研发无形资产费用化支出加计扣除50%,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举个例子:截止2011年6月份,与研发相关的支出500万,费用化支出100万,资本化支出400万。 首先: 期初发生时先在研发费用归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500 其次: 期末形成无形资产时假设为2011-7-10 借:管理费用 100 无形资产 4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期末摊销时(假设会计与税法摊销方法一致,10年,无残值)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项-纳税调增减少项 假设本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费用化支出在扣除管理费用100万元的基础上加扣100*50%,纳税调增减少50万元;资本化支出加计摊销400*50%/10*6/12=10万元。 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1000-50-10=940(万元)
根据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税总局、科技部联合发文,
财税[2015]119号:《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允许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Q3:研发费用在预缴所得税时能加计扣除吗
研发费用在预缴所得税时不能加计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中的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是“汇缴享受”,预缴期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相关税收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研发费用:
是指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
加计扣除:
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研发费用在预缴所得税时不能加计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中的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是“汇缴享受”,预缴期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相关税收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Q4: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
全部企业都能享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留意:并不是
香烟加工制造业、酒店住宿和饮食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行业、租用和商业服务服务行业、服务业及国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要求的别的行业归属于实施细则领域,以以上业务流程为主要经营的业务,研发费用产生当初的主要经营的业务收益占企业按《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要求测算的收入总额扣减不征税收入和长期投资账户余额50%(没有)之上的企业,不可以享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现行政策。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也可以享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优惠吗?
留意:不是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现行政策适用财务核算完善、推行查账征收并可以精确核算研发费用的住户企业。按查账征收方法交纳企业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可以享有该项政策优惠。
研发费用不开展独立财务会计解决的企业还可以享有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吗?
留意:不可以!
企业解决研发费用和生产制造经营费用各自结转,精确、有效核算各类花费开支,对区划不清的,不可推行加计扣除。
外聘人员的研发费用不能享有加计扣除特惠吗?
留意:能够 !
人员人力花费就是指立即从业产品研发主题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基本上养老保险金、基本上医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公积金,及其外聘产品研发人员的劳务报酬。立即从业产品研发主题活动人员包含科学研究人员、技术性人员、辅助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就是指关键从业科学研究开发设计新项目的技术专业人员;技术性人员就是指具备工程设计、社会科学和生物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之上行业的技术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在科学研究人员具体指导下参加产品研发工作中的人员;辅助人员就是指参加科学研究开发设计主题活动的技术工。外聘产品研发人员就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动派遣企业签署劳务用工协议书(合同书)和临时性聘请的科学研究人员、技术性人员、辅助人员。
接纳劳动派遣的企业依照协议书(合同书)承诺付款给劳动派遣企业,且由劳动派遣企业具体付款给外聘产品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等花费,归属于外聘产品研发人员的劳务报酬。
Q5:关于外聘人员的支出
首先,外聘研发人员为与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或临时聘用的人员,这就包含了劳务派遣的人员。其次,外聘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计入费用累类科目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