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四川省对外劳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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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四川省对外劳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对外劳务管理,规范对外劳务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对外劳务市场秩序,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是具备相应资格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包括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与国(境)外允许招收和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者私人雇主(以下称境外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从事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资格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公安、外事、工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资格许可第四条 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者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第五条 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从事直接招收劳务人员以及与对外劳务经营相关的活动。第六条 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备用金,并依法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经营资格年度审核。
未通过经营资格年度审核的经营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和签订新的对外劳务合同,但仍应当承担本企业已派往境外的劳务人员的后续服务及管理工作。第二节 业务备案第七条 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组织招收劳务人员,应当持对外劳务经营资格、业务内容等相关材料到省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八条 对外劳务经营企业之间合作开展对外劳务经营活动,实行对外签约企业负责制,由对外签约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九条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为其在境外签约的承包工程项目(含分包项目)招收、派遣劳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备案登记等手续。第十条 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劳务中介服务机构代为组织招收、培训劳务人员。受委托的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其备案登记手续,并以委托方名义对外宣传和招收劳务人员。第三节 合同规范第十一条 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开展对外劳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订立、履行对外劳务合同,诚实守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第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应当与境外用工单位签订境外劳务委托招收合同,与劳务人员签订境外劳务中介合同,并指导劳务人员与境外用工单位签订境外劳动雇佣合同。第十三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与劳务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合同,协助、指导劳务人员与境外用工单位签订境外就业劳动合同,向劳务人员出具境外就业确认书。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合同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外劳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境外保险、违约责任以及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内容,涉及劳务人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内容应当真实、一致。
境外劳务中介合同和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具有由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承担境外用工单位违约责任的约定。第十五条 直接对外签约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含分包企业)在派遣的劳务人员赴境外项目现场前,必须与劳务人员签订境外劳务派遣和雇佣合同,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Q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方式有哪些?
根据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和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
另外,合作企业还可以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根据规定,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董事会制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作各方协商产生;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二)联合管理制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代表组成,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主任。
(三)委托管理制
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合作企业可以委托中外合作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不参加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方以外的第三方经营管理企业。
(四)议事规则
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
Q3: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是否要交营业税?
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就属于境内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要交的
营业税的纳税人:
1.一般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提示】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属于营业税的非应税劳务。
2.境内劳务判定的几种情况——劳务发生地在境内。具体情况为: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特别关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是指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
【链接2】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播映不免,如境内单位通过卫星通讯、互联网等方式向境个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播映劳务所得,是作为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
【链接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
(1)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
(2)外派海员劳务。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3)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链接4】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链接5】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规定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眷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链接6】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什么意思啊 做什么劳务啊
Q4:办建筑劳务分包资质需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吗
劳务公司涉及建筑、特种作业等行业的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劳务企业也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生产、施工等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它们是有机整体。
劳务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材料:(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6)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7)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情况;(8)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9)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劳务公司涉及建筑、特种作业等行业的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劳务企业也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生产、施工等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
先办资质 再根据专业项办安全
需要的,中建瑞通公司
Q5:企业人员因移交被劳务输出了,还算本企业的在岗人员吗,谢谢!
单位员工为本单位加工、修理、修配,其本人并不存在经营行为,本人是提供劳务取得工资,经营者是法老板,单位才是应税主体,生产的产品在实现销售时就要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果你本人是个体经营者,办理过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是来为单位提供劳务,完成任务后,开出发票取得收入,那你就要纳人征税范围了。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含研修生)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第五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第九条 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 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2001年第7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的决定》(2003年第2号令)的规定,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企业在领取《资格证书》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向其对外签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需劳务人员。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开展招聘人才出境业务,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五条 被国家列为特殊专业的行业,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经营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被依法吊销、注销后,其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应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应的条件,不能达到的,可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九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和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处罚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748号)和《关于部分调整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通知》([2001]外经贸发展字735号)中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解释。 自己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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