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工程款支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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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采购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承担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劳务费、往返交通费等费用。
二、评审劳务费是指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应得的劳务报酬。采购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按劳分配的原则,支付专家劳务费。
三、往返交通费是指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所支出的往返交通费用的补偿。
四、评审劳务费限额发放标准
(一)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内300元,半天(4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Q2:北京建筑八大员能全国通用吗
应该是可以的,现在基本上都是国证了
不一定,需要看资格证是哪个部门下发的。如果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那么证件就是全国通用的。如果是盖的省内的政府部门的章,则只能在省内有效,全国不承认。
建筑施工企业关键技术岗位八大员: 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
施工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组织策划、施工技术与管理,以及施工进度、成本、质量和安全控制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1)参与施工组织管理策划。
(2)参与制定管理制度。
(3)参与图纸会审、技术核定。
(4)负责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
(5)负责组织测量放线、参与技术复核。
(6)参与制定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资源需求计划,编制施工作业计划。
(7)参与做好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作,合理调配生产资源;落实施工作业计划。
(8)参与现场经济技术签证、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
(9)负责施工平面布置的动态管理。
(10)参与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预控。
(11)负责施工作业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过程控制,参与隐蔽、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12)参与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调查,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13)负责编写施工日志、施工记录等相关施工资料。
(14)负责汇总、整理和移交施工资料。
质量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质量策划、过程控制、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1)参与进行施工质量策划。
(2)参与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3)参与材料、设备的采购。
(4)负责核查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保证资料,监督进场材料的抽样复验。
(5)负责监督、跟踪施工试验,负责计量器具的符合性审查。
(6)参与施工图会审和施工方案审查。
(7)参与制定工序质量控制措施。
(8)负责工序质量检查和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旁站检查,参与交接检验、隐蔽验收、技术复核。
(9)负责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参与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
(10)参与制定质量通病预防和纠正措施。
(11)负责监督质量缺陷的处理。
(12)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3)负责质量检查的记录,编制质量资料。
(14)负责汇总、整理、移交质量资料。
安全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安全策划、检查、监督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1)参与制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计划。
(2)参与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参与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参与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
(5)参与施工机械、临时用电、消防设施等的安全检查。
(6)负责防护用品和劳保用品的符合性审查。
(7)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
(8)参与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9)参与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0)负责施工作业安全及消防安全的检查和危险源的识别,对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患进行处置。
(11)参与施工现场环境监督管理。
(12)参与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参与组织安全事故救援。
(13)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14)负责安全生产的记录、安全资料的编制。
(15)负责汇总、整理、移交安全资料。
标准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监督、效果评价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1)参与企业标准体系表的编制。
(2)负责确定工程项目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列标准强制性条文,并配置标准有效版本。
(3)参与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落实措施及管理制度。
(4)负责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和培训。
(5)参与施工图会审,确认执行标准的有效性。
(6)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质量计划、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计划,确认执行标准的有效性。
(7)负责建设标准实施交底。
(8)负责跟踪、验证施工过程标准执行情况,纠正执行标准中的偏差,重大问题提交企业标准化委员会。
(9)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标准执行中的问题。
(10)负责汇总标准执行确认资料、记录工程项目执行标准的情况,并进行评价。
(11)负责收集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意见、建议,并提交企业标准化委员会。
(12)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信息管理。
材料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材料的计划、采购、检查、统计、核算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1)参与编制材料、设备配置计划。
(2)参与建立材料、设备管理制度。
(3)负责收集材料、设备的价格信息,参与供应单位的评价、选择。
(4)负责材料、设备的选购,参与采购合同的管理。
(5)负责进场材料、设备的验收和抽样复检。
(6)负责材料、设备进场后的接收、发放、储存管理。
(7)负责监督、检查材料、设备的合理使用。
(8)参与回收和处置剩余及不合格材料、设备。
(9)负责建立材料、设备管理台帐。
(10)负责材料、设备的盘点、统计。
(11)参与材料、设备的成本核算。
(12)负责材料、设备资料的编制。
(13)负责汇总、整理、移交材料和设备资料。
机械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机械的计划、安全使用监督检查、成本统计及核算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1)参与制定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计划,负责制定维护保养计划。
(2)参与制定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3)参与施工总平面布置及机械设备的采购或租赁。
(4)参与审查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单位资质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施工方案。
(5)参与特种设备安装、拆卸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6)参与施工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和安全技术交底,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
(7)参与组织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证书查验,建立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8)负责监督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检查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状况。
(9)负责落实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10)参与施工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11)参与施工机械设备定额的编制,负责机械设备台帐的建立。
(12)负责施工机械设备常规维护保养支出的统计、核算、报批。
(13)参与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结算。
(14)负责编制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资料。
(15)负责汇总、整理、移交机械设备资料。
劳务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劳务管理计划、劳务人员资格审查与培训,劳动合同与工资管理、劳务纠纷处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1) 参与制定劳务管理计划。
(2) 参与组建项目劳务管理机构和制定劳务管理制度。
(3) 负责验证劳务分包队伍资质,办理登记备案;参与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对劳务队伍现场施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4) 负责审核劳务人员身份、资格,办理登记备案。
(5) 参与组织劳务人员培训。
(6) 参与或监督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工作。
(7) 负责或监督劳务人员进出场及用工管理。
(8) 负责劳务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参与劳务费的结算。
(9) 参与或监督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负责劳务人员工资公示及台帐的建立。
(10) 参与编制、实施劳务纠纷应急预案。
(11) 参与调解、处理劳务纠纷和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
(12) 负责编制劳务队伍和劳务人员管理资料。
(13) 负责汇总、整理、移交劳务管理资料。
资料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移交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1)参与制定施工资料管理计划。
(2)参与建立施工资料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建立施工资料台帐,进行施工资料交底。
(4)负责施工资料的收集、审查及整理。
(5)负责施工资料的往来传递、追溯及借阅管理。
(6)负责提供管理数据、信息资料。
(8)负责施工资料的立卷、归档。
(9)负责施工资料的封存和安全保密工作。
(10)负责施工资料的验收与移交。
(11)参与建立施工资料管理系统。
(12)负责施工资料管理系统的运用、服务和管理。
Q3:工程款支付纠纷!
原发布者:三一课件库
遇到工程款支付纠纷的处理方法因为经济形势的发展越来越好,大多数的人都踏上了开发工程的道路。但是不是每个在包工程的道路上走得都是一帆风顺,会在工程进行中遇到工程款支付纠纷。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的诉说一下关于遇到▲工程款支付纠纷应该怎么处理。▲一、工程款的分类▲(一)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二)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一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二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三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三)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法穷尽所有被告,一追到底。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施工人再遇到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日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S05(D---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日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日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日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日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 查 时 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
2、 500万元-2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日
4、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日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向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日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
拖欠工程款是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常见的原因。拖欠工程款一直困扰着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给施工企业的发展,甚至是生存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法。
穷尽所有被告,一追到底。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发包人能良心发现,进而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主要是账户,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二、对于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的老赖的处理方法。
由于许多的发包方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经常是,虽有支付能力,拒不支付,待诉到法院后,以各种方法拖延支付,以达到长期无偿使用应付工程款的目的。
本网律师应对办法:先下手为强。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担保后48小时之内,法院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必须采取保全措施。这样就不会给老赖任何可乘之机。
2、取得生效判决,直接划转欠付的工程款,避免久拖不决。
按合同你的理解是对的。就是先支付到总额的70%,剩余的70%——95%在18个月内6次支付。每次支付为等额支付,这是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这是公平原则下推定的方案。至于对方要求的是70%——100%部分,分6次支付。这不符合合同内容,你也可以参见5%质保金支付条款,来支持你这种理解。这些内容均符合法律要求,因而,在符合法规要求的提前下,就是要执行合同条款。
可以以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
Q4:急需一套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费用报销流程和管理办法、备用金管理制
现金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①各单位所有现金,除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外,其余必须存入银行,各单位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②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按本单位日常零星现金开支的三天需要量核定,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15天的日常开支。
③各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支付职工工资、津贴、福利费、退休金;支付各种抚恤金、学生助学金、丧葬补助费;支付城乡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等。
④各单位到外地采购,必须通过汇兑或者其他结算形式 ,不得自带现金。
⑤各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零星开支的现金可以从单位现金库存限额中支付,其他一切支出必须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收入现金中直接支付。
⑥现金收支量较大的单位,要编报现金收支计划,在批准范围内使用现金。为了加强现金管理,按照账钱分管的原则,凡与现金有密切联系的账册,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人员在监制现金收付记账货单时,必须严格审查有关凭证,坚持现金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一、首无应制定适合公司需要的内控流程。即每一经济事项的具体流程,如果不执行将会给公司带来什么风险,如,白头单报帐存在税务风险、没有领导审批存在资产流失和结算风险、没有按进度执行预算存在失控风险等等
二、设立公司的成本预算、资金预算、考核指标,定期对相关部门给予通报,如没按任务要求完成将会扣减相关预算费用等等,比如,业务接待费超支,将在下一年度扣减相应部门的成本预算等等。
一个健全的会计管理制度的执行是存在很多困难的,但随着公司管理制度的不断修订和完善,相信会越来越好的,总之制定的办法就要执行到位和领导的支持,否则再多的制度都是空话。
Q5:政府采购评分表中能把捐赠行为列为加分项吗
原则上不可以这么设置评分的。
除非这个捐赠行为跟此次招标的项目特点相符,跟项目有关系。如果跟此次招标项目没有关系,跟项目特点不相符,那么就不可以作为加分项。
应该不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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