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补充协议书范本(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劳务合同补充协议书范本(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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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合同补充协议

劳务合同补充协议

劳务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本文是劳务合同补充协议范本,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篇一:劳务合同补充协议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为了顺利的完成后续工程收尾和前期工程保修工作,更好方便双方劳务费的结算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原劳务合同内涵,经双方协商一致定立如下补充协议,以便双方在今后履行过程中共同执行。

一、原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为劳务承包合同,为了方便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经双方协商同意将原合同承包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天宇建工劳务有限公司》(账号:1)。

二、原合同框架内增加的工程内容(代购材料款、中水系统安装、B座楼安装工程、裙房9层安装工程、主楼20层21层安装工程、其他变更等),合同暂定价为550万元(伍佰伍拾万元整)作为劳务费支付的控制指标,最终以工程承包的劳务费结算总价为准。

三、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均执行原劳务承包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的条款。

四、本协议和原劳务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篇二:劳务合同补充协议

总包方:XX中公司

分包方:XX公司

XX项目主体劳务合同于20XX年12月份签订,其具体单价参照

了当时分公司其它类似项目单价。但该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工程结构形式局部较复杂、业主和管理公司现场管理不同于国内管理惯例以及20xx年夏季持续50年一遇高温等因素,导致劳务分包商的实际施工成本已高于原《劳务合同》单价。为办理劳务完工结算,经分公司项管部、项目部及分包商三方协商,对原《劳务合同》单价进行了重新调整,并达成如下一致:

1、 双方按本协议附件《XX主体结构劳务单价调整表》约定调整的单价进行主体结构完工结算,分包方不再提出其它价格调整。

2、 最终结算额以分项单价*分项工程量之和为准。

3、 本补充协议调整的分项单价包含了各分项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和原劳务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4、 总包方后期代分包方进行的材料清理、质量维修费用总包方有权在完工结算中扣除。

5、 原劳务合同约定的其它条款不因本协议签订而更改。

6、 本协议一式三份,总包方执二份,分包方执一份。

总包方:XX一公司 分包方:XX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订日期:

篇三:劳务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承建乐山邮政通信指挥(枢纽)中心工程,劳务承包已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并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因业主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工程设计施工图进行了修改。该工程邮政生产及管理用房工程,电气施工图修改变动较大,原设计的电气预留、预埋部分,已无法用于工程中,需要重新埋设电气管道,部分墙体、地面需要开槽安装管、盒。对生产用房电气安装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特补充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执行:

1、 增加工程内容及范围:

增加邮政生产及管理用房(一、二层),电气施工图修改后的全部工作内容,含电气强、弱电预留、预埋所需开槽、开孔。

2、 价格及付款:

邮政生产及管理用房按建筑面积增加10元/㎡,按原合同付款方式支付补充协议价款。

3、 工程工期:

电气增加工程,预留、预埋的施工工期总天数15天,按甲方通知开工之日计算,主要是指地面、墙面上的预留、预埋管盒。天棚内的预留、预埋管盒,随装饰进度进行。

4、 补充协议的其它条款,按原合同的质量、安全等全部条款执行,对补充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5、

6、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该补充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结清一切经济手续后失效。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日期:日期:

;

Q2:假如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还签了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过期大半年了,公司都没有提续签的事。

补充协议是有劳动合同的效力的,当然按照新的协议支付补偿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合同自动转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按你离职前的实发工资。

不用。 不是终止劳动合同协议,而是应由公司开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Q3:劳动合同补充协议限制跳槽到同业需缴纳3倍年薪有法律依据吗

同业禁止,法律中有这一条。但是,执行起来比较难,如果他有规定不能到同行上班,那么应该有一条跟他对等,那就是员工离职后不能上班的那一段时间,原企业应该继续支付相关费用。

没有

Q4:入职时就要员工签劳动合同补充协义,美其名曰.员工自愿不购买社保,请问协义有法律效力吗?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和劳动合同一样都可以用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补充协议中有侵犯劳动者利益的条款,劳动者可以选择不签订。因为补充协议和劳动合同一样,都需要双方在协商一致,并且平等公平的条件下才能签订,这也是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以不签订补充协议为由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因为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双方签字确认,没交社保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Q5: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都是有效的合同。

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前的排他性协议是否有效,关键还是看协议内容。

  当事人所说的协议实际上就是合同,遵守我国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而我国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除培训协议和行业协议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如果协议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其排他性条款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