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社保问题(劳务派遣问题)

劳务派遣工社保问题(劳务派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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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里想找些劳务派遣员工,由于是第一次,不太懂操作要点,请教在法律方面公司要注意些什么呢?

基本上注意以下四点就可以了:

(一)《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

(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

(四)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

你好!

找正规劳务派遣公司即可,不过唯一存在的风险就是你们岗位需求不适宜使用劳务派遣,这个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没人管也没人告。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你好!自从新劳动法实施之后,劳动派遣员工发生工伤或劳动争议,直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觉得不要舍近求远,一般劳动派遣公司财力也不会很强,出问题你企业也脱不了干系。

其实很简单,找个正规劳务派遣公司,谈好用工方式和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签署劳务派遣合同就行了!

你好:

需要根据公司的业务特点来进行,可联系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操作。

Q2:劳务派遣问题

你看看签订的合同,里面应有详细的说明,一般是一个月前提出辞职,各单位略有不同。转正后你们会再签合同的,是否违约合同都会有具体说明。违约金也都是订好的,不是随便说的。

转正定级后工资级别会有所提升外,也是要签合同的,分为定期、不定期和长期三种。

对于劳务派遣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与被派遣单位相同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工同样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关于养老保险目前是归哪个统筹地区管理就在哪领,必须缴纳够最低年限15年。关于劳动争议的有关问题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必要时可提请劳动仲裁。

Q3: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应注意什么?

主要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点:

1、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在计算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时应当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即同地区同酬和同工同酬。

3、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5、用工单位除了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以外,不得随意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或直接解除用工关系。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Q4:劳务派遣的问题!

坏处:你在这家国企不是正式工,因为你是跟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合同,简单的说你根本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而不是该国企的员工。你的工资包含该交的几金都是由那家国企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申报并支付给员工本人。如果你一旦表现不好,即使在合同期内,因为你不是直接和这个单位签的合同,这个单位可以把你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给你。当然单位的话也需要按每人每月N元向劳务派遣公司交纳管理费,劳务派遣公司就是一个中介机构。

之前曾经看到过一个女孩怀孕了,可能一直请假,照理说劳动法规定,怀孕期间公司是不可以开除该员工的,但是因为这个女孩签的是劳务合同,公司就把这个女孩子给退到劳务派遣公司去,理由是这个员工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所以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安排适合她的工作。就是变相的开除啊~~~~~

我觉得,签劳务合同一点好处也没有,坏处一堆,平时我看到是派遣用工一般连面试都不会去的。你在这家国企跟正式工干得是一样的活(说不定还多点),工资却比正式工差很多,而且一些单位的福利也享受不到。楼主还是好好考虑下吧。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钻国家的空子么,在另外一家公司签订合同,在国企干活,通过劳务派遣,实际上你不是这个国企的员工,但是你要在那干活,你是你签订劳务合同的员工,待遇是无法和国企员工相比的,而且国家劳动法有在一企业干够10年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用工,相当于正式待遇。这个你无法享受,等

1,仲裁认定是正确的。

2,下属的劳务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问题是该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问问律师团】《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哪些情形属于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法未做出规定。本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其实,用人单位“自设”劳务派遣单位是难以规制的,比如用人单位出资人暗中操纵其朋友、亲属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同样可达到其目的。

在我国劳务派遣是用来回避企业用工风险的挡箭牌

Q5: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防范要点有哪些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主要面临如下四个方面的风险。

1.劳务派遣无效风险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一些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时享受了很多便利,如不直接向劳务派遣工支付工资,费用不进入企业工资总额,不发工作证,不对劳务派遣工考勤,不办理任何录用手续,甚至不要求劳务派遣工遵守企业的全部规章制度等等。然而在企业与员工发生争议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然确认劳务派遣工与用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用工企业直接承担责任,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一些为企业提供劳务派遣工的派遣单位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从而造成劳务派遣方在法理上缺位,使劳务派遣无效。

二是派遣过程中未履行正规手续。一些劳务派遣公司为节省成本、规避风险或者因工作疏忽的原因,未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争议,用工企业将面临高额经济补偿金以及补交社会保险费用。

三是企业留用与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务派遣工的风险。在企业替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工资情况下,容易发生此类问题。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企业因未获知此信息、工作疏忽或急于用人等原因,未停止劳务派遣工的工作,也未及时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务派遣工与企业之间形成无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务派遣被确定无效后,企业要为劳务派遣工支付和补交社会保险费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国家政策调整风险

一是劳务派遣范围的调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2007年1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作出解释: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二是社会保险、公积金以及同工同酬等政策的调整。节省成本是企业选择劳务派遣工的主要原因。企业直接招录员工,每月须支付工资总额40%-50%的附加费用(包括社会保险、公积金等项目)。而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企业只需要支付劳务工社会保险费以及劳务派遣管理费,并且劳务派遣公司一般会利用各地区社保政策存在的差异,采用异地派遣形式,在不发达地区设置机构并为劳务派遣工参保,这样社会保险费用大大降低,而其他工资附加费用几乎不需支付。对于用工企业来说,即使增加部分劳务管理费,仍较直接用工成本低得多。如果将来国家政策调整,如社保关系可便捷地跨地区转移,劳务派遣工按实际工作地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缴付的普及,管理部门加大对劳务派遣公司附加费的核查、征缴力度等,这样,劳务派遣的成本优势将荡然无存。另外,《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一旦该条法律得到落实,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成本优势就将消失。

3.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

由于劳务派遣特有的“双重三方”结构,往往会出现人员补充不及时、劳务派遣工不服从管理、社会保险手续增减迟延等问题。劳务派遣机构通常向几家企业同时提供派遣服务,由于大多数企业用工的周期相同,劳务派遣单位很难同时、足额满足所有用工企业的劳务订单,而用工企业又不愿意自主招工,从而会经常无法按时完成人员补充计划。由于劳务派遣工属于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企业缺乏归属感,容易产生劳务派遣工工作懈怠、纪律松弛、执行力差等问题。

4.连带责任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为劳务派遣工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又无力支付高额的工伤保险费,这时用工企业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要替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更严重的情况是,劳务派遣单位倒闭或出现其他问题,这时用工企业就要承担起所有的对劳务派遣工的法定义务。

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对已选择的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督,主要是劳务派遣工工资发放、社会保险手续办理等方面,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提供劳务派遣工工资领取签收单或银行回单、社保部门盖章的社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申报表等材料的复印件,也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授权由用工企业代其直接向劳务工发放工资。

规范劳务派遣过程中的操作流程。在接收劳务派遣工时,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出具劳务派遣工姓名的劳务派遣介绍信、劳动合同复印件、体检证明等材料,审核劳务派遣工资质是否符合对应岗位任职条件。劳务派遣合同未终止情况下的退返还要注意保留劳务派遣工的辞职书、违规记录、不胜任岗位要求证明、给企业造成损失证明等书面原始材料。

加强与劳务派遣公司的沟通。建立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定期工作例会制度,提前介入并参与劳务派遣公司在工源地招工的面试工作,建立与劳务派遣公司定期书面传递信息的内容与渠道,与劳务派遣公司共同编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建立预警、处理机制。

对劳务派遣工实行人性化管理。为劳务派遣工提供与企业员工相同的培训机会和竞争晋升平台,鼓励劳务派遣工参加企业组织的各项活动。不滥用与劳务派遣公司约定的劳务派遣工灵活退返机制,发现劳务派遣公司侵害劳务派遣工利益时及时与劳务派遣公司交涉。

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一些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时享受了很多便利,如不直接向劳务派遣工支付工资,费用不进入企业工资总额,不发工作证,不对劳务派遣工考勤,不办理任何录用手续,甚至不要求劳务派遣工遵守企业的全部规章制度等等。然而在企业与员工发生争议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然确认劳务派遣工与用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用工企业直接承担责任,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一些为企业提供劳务派遣工的派遣单位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从而造成劳务派遣方在法理上缺位,使劳务派遣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