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如果进入一家国企。劳务派遣和正式员工差在哪里?比如待遇,升职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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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果进入一家国企。劳务派遣和正式员工差在哪里?比如待遇,升职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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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实际不属于该国企!待遇会差很多!升职机会应该会有,但绝不是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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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就是所谓临时性质的 如果遇上企业淡季或者效益下滑裁员 就首先裁掉派遣工 因为你签订的协议时和劳务公司签订的。不是和这家国企签订的,所以企业减少自己的损失,因为国家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要付赔偿金的 约为月工资的10倍
你好!
差距很大 劳务派遣是死工资没福利没奖金干苦力 升职没关系你就别想了 干几年能转成市场化用工就不错了 我是石油院校毕业 中石油是这样的 不知道你说的国企是哪个
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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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和派遣中介公司签的合同,只是在那儿做事,都不属于你做事的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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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距很大 劳务派遣是死工资没福利没奖金干苦力 升职没关系你就别想了 干几年能转成市场化用工就不错了 我是石油院校毕业 中石油是这样的 不知道你说的国企是哪个
Q2:请问现在新劳动法对于劳务派遣工的比例是公司正式员工的百分之多少啊,有明确规定或者什么文件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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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及新的司法解释对于适用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规定:那就是临时性的工作岗位可以适用劳务派遣工。
Q3:为何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总是喜欢用“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工作为对于企业生产高峰期的一种用工补助,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工”这种用工形式被广泛应用在各行各业,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当然,也越来越受到劳动者的诟病,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单位喜欢使用“劳务派遣工”呢?
首先,对于事业单位来讲,临时用工的方式也挺多的,包括公益岗位、合同工以及派遣工。而相对于派遣工来讲,合同工和公益岗位用人,都十分麻烦,而且要经过很多程序,比如公益岗位的设置,就需要经过人力资源部门的同意,合同工在签订合同之后,需要给其缴纳五险等等,管理麻烦,而且在出了事情之后,单位会有很大的麻烦。而劳务派遣工则比较简单,一般的事业单位,如果用这种形式来雇人,不用承担劳动合同纠纷,而且单位账目处理也比较简单,只要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服务费就可以,同时,如果派遣员工做得不好,还可以要求派遣公司换人(当然,在事业单位这种事情很少发生),也不用去操心派遣工人的五险等问题。
其次,对于国企来说,使用“劳务派遣工”可以大量的节省用人成本。一方面,由于国企的出资方一般都是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这样一来,涉及职工福利的制度,国企一般都是表率,执行的比较到位,而福利是国企人力资源成本的一个重大支出,使用“劳务派遣工”可以很大程度减少这方面的支出,如果你不是正式的国企职工,国企就不需要支付福利这部分费用,只需要按照合同将服务费拨付给你所在的劳务公司即可。另一方面,国企虽然是国家出资,但是本质上仍然是企业,这样用人需求就会出现波动,在生产旺季,用人量大增,在淡季的时候,只要少量的人来维持企业运转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就是不可避免的,一旦过了生产旺季,用人单位只需要将“派遣工”还给劳务公司就可以了,而一旦采用正式用工,进来的时候容易,要是无缘无故辞退员工,这个公司是要赔钱的,甚至还会有其他方面的损失和麻烦(比如职工不停地上访)。
最后,企事业单位喜欢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公司也是一个很大的因素。一般来说,劳务派遣公司想要有收入,只有通过派遣员工去各个企事业单位上班,通过每月的工资抽成,来维持公司运转,而派遣公司的所有人作为利益既得方,肯定不希望这种情况被破坏,因此,在企事业单位用人过程中,只要提出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就会积极去解决,对于企业单位来说,即实用有不用操心的好服务肯定会一直被沿用。(如果你是老板,你会忍住,不使用劳务派遣吗?)
Q4:劳动派遣工最多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多长时间?为什么?
最多可以干一辈子!劳动派遣工和正式工相比,干的最多,拿的最少,还被正式工各种鄙视,用工单位打着灯笼也找不到这样好的剥削对象啊!所以,只要劳务派遣工自己不主动提出辞职,通常都可以做很久的!
为什么我问答了这么多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因为我有亲戚就是劳务派遣工,他在某巨型央企工作,从中专毕业进去,一直做了近三十年,快退休了,还是劳务派遣工。每年春节见到他,都是各种长吁短叹,让我对劳务派遣工有了深刻的认识。
劳务派遣用工,明明和正式工相比,工资低,工作量大,而且还受到正式工的各种鄙视,可谓身心都受到伤害,可为何主动辞职的不多呢?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因:
原因一、为了那种隐隐的虚荣
喜欢派遣用工的企业,通常都不是中小企业,要么是巨型央企,要么是地方国企,要么是事业单位,甚至更重要的机构,当然还有一些知名外企。总之,喜欢用派遣工的单位非富即贵,公司名声通常如雷贯耳。
而国人不管是找对象,还是平时闲聊,以及和长辈交流,最喜欢打听的话题,首先就是在哪个单位工作,这个真不好编啊,毕竟每天那么多人见你出门上班;当然其次就是每个月挣多少钱,但这个比较容易编,反正没人看你工资卡,吹牛谁不会啊!
比如下面这个对话就很有意思。问“你在哪工作啊!”,答:“呵呵,我在国家电网!”,问“啊!好单位,一个月挣多少钱?”,答:“也就那样了!国网现在不比以前,以前……”(此处省略1000字)。
原因二、为了那种缥缈的希望
曾经有人做过一个实验,在毛驴的前面挂一个胡萝卜,让毛驴能够看得到,闻得到,可就是吃不到。毛驴越吃不到,越以为往前走两步就可以吃到,这样就可以吸引毛驴,不知不觉的一直往前走,但最终也没有吃到那个胡萝卜!
使用派遣工的单位,最擅长的就是给毛驴挂胡萝卜。他先让几个正式工和派遣工干一样的工作,慢慢让派遣工感觉到“这个小王,啥也不会,干活也不如我,不就是因为是正式工吗,工资竟然是我三倍多!”。然后派遣单位再宣布“只要好好干,优秀派遣工有转正的机会”!派遣工一下子以为来了希望!
为了让派遣工相信,用工单位每年还真拿出那么几个名额,让派遣工转正,这样派遣工就更有信心了,就更加认为自己今年没有转正,明年肯定还是有机会的。好吧,时间一天天一年年就这样过去了。
原因三、不知不觉成了温水中的青蛙
派遣工的工作内容,通常千篇一律,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没什么变化。而派遣工总是怀着美好的转正期望,结果一年过去了,五年过去了,十年过去了。不知不觉,你人到中年了,而且除了日常做的这个单调简单的工作,什么都不会了。
曾经有报道说,高速路收费站要下岗一批收费人员,有个大姐当时就崩溃了,她说“我今年三十六岁了,可我除了收费,什么都不会了”!这固然有个人的因素,甚至个人因素还是主要因素。但派遣用工一边让人做千篇一律的工作,一边又用转正麻痹员工,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派遣工是最容易成为温水中的青蛙的,一方面是因为工作内容确实比较单调,另一方面是看到很多正式工什么都不干也能拿高薪,让他们误认为外面的很多工作,其实也不需要具备更多的技能,因而不自觉地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
原因四、错误的把稳定当成优势
派遣工这不好,那不好,但有一样是比较好的,那就是稳定性还不错。现在外面的工作也不好找,外企经常裁员、而民营企业呢,某首富知名企业家都已经公开赞扬996工作制了,民营企业工作量如何可想而知。
因此派遣工每一次想离开时,看到外面找工作如此困难,就会产生退缩心理,再一想到起码自己工作的单位是比较稳定的,虽然工资低点,福利少点,遭到的白眼多点,但整体还算不错了,这种自我麻醉式的安慰,一次次断送了自己想辞职的念头。
坦率讲,虽然相对于用工单位的正式工而言,派遣用工存在各种各样的劣势。但是拿到整个社会上来说,有些派遣用工还可以称得上是不错的工作。毕竟大多数派遣用工的学历和技能水平有限。
总结
如果你是劳务派遣用工,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最长时间可以一直到退休。因为相对于派遣公司而言,派遣单位的态度才是最重要的,通常在派遣单位没有明确提出换人的情况下,派遣公司是不会主动终结和派遣工的合同的。
作为派遣工,一旦要清楚自己的工作环境,虽然在某种情况下,这份派遣工的工作确实可以算不错的工作了。但千万不要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因为派遣用工机制其固有的四个麻痹因素,会让工作者渐渐放松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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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企业用劳务派遣工是不是不能超过总人数的10%,如果超过了呢?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如果违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罚款。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
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