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和派遣工区别?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上班坑吗?要注意什么?

劳务工和派遣工区别?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上班坑吗?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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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动合同 派遣公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7、58、60条的规定,派遣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派遣单位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二)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是劳务派遣过程中的第一个法定合同。其内容除法定的必备条款之外,还应载明劳动者被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三)派遣单位应将与用工单位订立的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例如:将派遣协议中与劳动者有利害关系的内容摘录出来,形成一份告知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交给劳动者一份。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不违法,新劳动合同法,对这种用工方式也加肯定和限制,在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这种方式对劳动者还是有好处的,

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利

是违法的

这样做不违法,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是有很多要求的,而且待遇不能减少的。 遇到以上问题,你可以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Q2: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直接用人单位么?

不是的. “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

① 劳务派遣有三个主体:派遣机构、派遣员工、用人单位。

② 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的条件和要求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其他劳动保障事务:但不直接使用员工。

③ 用人单位只管使用派遣机构派来的员工,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

④ 派遣员工同时接受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其岗位的双重管理,作为派遣机构的员工,他们必须按用人单位要求的数量和质量完成任务。

先是概念错误:无论你和谁签劳动合同,甲方就是你的用人单位。不管你属于哪个!劳务派遣公司就是你的用人单位,你都是属于用人单位的员工,劳动合同中的乙方是你本人,如果你与派遣公司签劳动合同了!也就是说,那你就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

Q3: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二是核对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劳动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材料,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三是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主要是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工资福利制度。用工单位无同类非派遣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所在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四是提供条件,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五是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劳务费用,并应当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

六是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连带责任从产生原因上可以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一定要由法律明文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下,二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连带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只是一种隶属关系,赔偿责任只是责任的一种,比方说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当用人单位不支付时,便产生一种责任,但这种责任就不能说是一种赔偿责任,而且并非只要劳务派遣单位一违反该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派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派遣工处在该法58条第2款规定的无工作期间,而派遣单位没有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工支付工资,笔者认为此时如果机械地适用92条,要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和合同法原理相违背的,因为二者的派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该法92条似乎理解为在派遣期间为宜,虽然将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二者规定为共同当事人,但是不能由此规定反推出二者对劳务派遣工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只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没有约定二者对劳务派遣工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派遣期间,如果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派遣工造成损失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法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Q4: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上班坑吗?要注意什么?

劳务派遣的存在,实际上就是给用人单位创造了一个逃避社会责任,公然对抗“劳动法“的阴暗地带。

跟旧社会制度下的黑心地主、资本家,没有任何区别。与我国社会性质和制度,及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权益,背道而驰。

尤其是在央企和国有企业,这种现象的存在,更加损害了政府形象和企业的声誉。令人厌恶和不耻!

Q5: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是什麽关系?

于劳务公司没有用工关系,但是有劳务关系,就是说你是和劳务公司签劳务合同,和劳务公司建立劳务关系。而用人单位只有用工关系,就像租房一样,劳务公司就是房东,你就是房子,而企业就是房客了。 呵呵呵

说白了,劳务派遣不是正式的,和你签合同的是劳务派遣公司,岗位机动性大,随时有被换的可能,裁员第一个裁你,升职机会几乎为0,底层工作者,工资非常的低。正式员工工资待遇福利都要好过你很多,干的是管理岗位的工作,和单位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就算裁员都裁到他们了,那也是有补偿的。 -----------------------------------------------------------肖立峰律师在线咨询www.wzlawyer.net

符合,这是劳动派遣制度。

国外很流行。

用工单位不是不可以而是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只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至于员工待遇、保险等都可以不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