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利润表?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合作合同,称,但实为劳动派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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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公司怎么运作, 其盈利模式是怎样的?
主营业务:劳务派遣、代理招聘。
运作:劳务派遣-----业务员同客户谈业务签约,签约成功后,跟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每月核算保险人数、员工工资,给派遣员工缴纳保险,然后同客户核算本月费用,收取管理费。后续给员工发工资、办理医保卡等等。
代理招聘-----业务员同客户签约代理招聘协议,由公司招聘部门招聘员工推荐到客户面试,成功进入客户公司后,收取管理费。
劳务派遣公司运行特别需要一个良好团队的配合,前期制定劳务派遣协议,中期同员工签合同,后期核算费用,开具发票,工伤、生育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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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1 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 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3 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4 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非特指的“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机构、人群和行为的宽泛的概念,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
“劳务派遣”型就业“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务派遣
Q2: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合作合同,称,但实为劳动派遣,怎么办?
以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为准,劳动派遣合同是无效合同。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合作合同的性质
合作合同实际上是民法典第二十章规定的合伙合同。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合作合同,表现为劳动者以提供劳务的方式合伙。劳动者不是以固定工资的形式取提报酬,劳动者提供劳动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般情形下,劳动者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者因执行合伙事务,可以要求劳务公司分配利润,劳务公司当然也有权要求劳动者分担分担,显然与劳动派遣不是一个性质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包括下列情形:
-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务派遣合同是特别的用工制度,当然适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劳务派遣公司违背诚信原则,对劳动者实施欺诈,该劳务派遣合同确认无效后,可能还需要向劳动者分配劳务派遣公司的利润。
Q3:派遣工的权利和收益怎么保障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Q4:劳务派遣的利润有多大?
劳务派遣的利润正常是工资4%的服务费。
这部份费用用于支付办事人员工资,房租,办公费用等。因为是市场经济,用工单位不可能给你过多费用,你想要没有人给。是不从劳务人员身上收费的。你提这个问题,可能你对劳务派遣公司有偏见,不了解其性质。
劳务派遣的介绍
劳务派遣能够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需求,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劳务派遣特殊的三方关系构造也容易被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来逃避法律义务,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因此劳动合同法确认了劳务派遣的合法性,同时对其从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制。为控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Q5:劳务派遣公司如何跟工厂合作?
办劳务公司的人都是些有背景的,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没有什么靠山,你会遇到很多麻烦事,我间接听到,劳务公司内幕比较黑。不过你一个诚实守信的人很难做好。一次一个劳务公司的人给我说,他人事局有人,人家给他把一切手续办好,花了一大笔钱,请了几个煤矿局管人事的领导,都送了红包,这样他要过介绍工人方便,一个工人他收3万元,就要给某些人送去两万,介绍的工人首先是强化训练(实际有意增强劳动强度)如果自己受不了不干了,那他的生意就来了,因此说内幕太黑了,如果想叫某人长期干的话就要给那些代工的队长送好处。反正我道听途说,是否事实仅供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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