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否享受用工单位发放的工作餐补助,节假日慰问金和年终奖等等福利?

机关单位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否享受用工单位发放的工作餐补助,节假日慰问金和年终奖等等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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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人员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依法受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基本义务

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服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

完成用人单位指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参加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竞赛,勇于创新,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基本权利

1.依法受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2.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4.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基本义务

1.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服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

3.完成用人单位指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4.参加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竞赛,勇于创新,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5.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你好,有关劳务派遣除享有一般权利外在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Q2:劳务派遣人员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依法受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基本义务

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服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

完成用人单位指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参加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竞赛,勇于创新,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基本权利

1.依法受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2.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4.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基本义务

1.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服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

3.完成用人单位指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4.参加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竞赛,勇于创新,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5.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你好,有关劳务派遣除享有一般权利外在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Q3:劳务派遣工是否享受用工单位发放的工作餐补助,节假日慰问金和年终奖等等福利

你好!派遣工是不享受这些福利的,建议你做正式工,福利会比较全面

这要看你和单位怎么签订的合同了,看合同上是否明确规定了这些福利。只要没说不给,就可以争取

可以

你好!派遣工是不享受这些福利的,建议你做正式工,福利会比较全面

如有疑问,请追问。

Q4:用人单位关于员工管理方面的问题(劳务派遣、档案、保密协议等)

1、应该是可以的,但要注意,劳务用工的那些员工,并不受你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

2、员工不按法律规定离职的,你可以不给其办理离职手续,比如开离职证明、调档案等等,并不违法。(这不属于扣押证件、收取财务)见《劳动合同法》第九、第三十七条;

3、关于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的理解是,这个提前书面通知时间可以大于30日,但不得小于30日,即如果劳动者提前30日以上书面提出离职,公司也必须到期予以办理。但如果写在协议里,可能并没有法律依据。

不过我建议你协议里可以先写上,顶多就是无效,不会牵扯到赔偿问题,无所谓。如果劳动者履行了不是更好吗?

4、根据劳动合同法,你公司需要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但并未要求你们与劳务工签订协议。即便签订了协议,你们和劳务工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该协议也不可能等同劳动合同。

其实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司法解释还没出台呢,政府给我们做培训时候也说现在有些问题不好定论,需要等司法解释出台才行。再等等吧,应该上半年会出台。

1.应该在《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中明确写明适用那些员工,如果不写明的话,单位与员工都建立了劳动关系对他们就都要适用。

2.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应该扣押档案等。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种情况最好在公司制度中就最初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不可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单位跟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保守秘密就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Q5:公司要将我们这些短期工的劳务关系转到劳务派遣,我们如何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劳务派遣是法律留给企业的侵犯员工权益的合法渠道,尽管很不合理,但是对于员工来说很无奈,我们这里的员工投诉多次了,无果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只有下列情况下才能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1)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违背对方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8)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劳动者没有上述情况的出现,用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派遣员工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派遣劳动者依据第3项相应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为了避免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互相推诿责任,侵犯劳动者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也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何来权益 又何来反抗呢

没看出来你损失什么了 你也不可能有损失 工资一样发 工龄一样算 各项社会保险一样给你缴 有任何问题都可以给劳务派遣公司打电话咨询 服务态度肯定比你们公司人事部强 因为你在你原来公司是下属 在劳务派遣公司是客户

除非你辞职不干 或者劳务派遣公司没服务好你 出问题了 你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