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在2013年9月1日没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在2013年9月1日没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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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2013年9月1日没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单位没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那么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不然,劳动者反映到劳动局解决,申请赔偿。

有的

Q2:劳务派遣中有哪些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Q3:建筑施工单位对劳务分包是否有经济处罚权?

有的。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不具有合同关系,因此没有权利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谢谢

从法律讲,没有。经济处罚权只有行政单位有权。劳务分包是平等关系,只有合同违约赔付权。即按合同约定行事。

Q4:劳务派遣有哪些相关法律问题

(一)派遣内容   派遣合同应当载明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二)合同期限   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费用问题   1、劳务派遣合同规定劳动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四)社会保险问题   派遣单位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Q5: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有什么规定

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规定,下文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两百万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属于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劳动用工方式,而劳务派遣业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蕴藏着无限商机,潜力巨大。长期以来我国劳务派遣市场处于一种无序竞争的状态,缺乏法律规范,劳务派遣机构滥设的现象严重,许多派遣机构不具有合法的资质。《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出了规范,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和资质进行了限定,今后设立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首先,劳务派遣企业只能以公司的形态设立。《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只能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而不得采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的组织形式设立。 其次,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满足《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动合同法》不但限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形式,而且还进一步限定了其成立所须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是三万元人民币,《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远远高于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可见劳务派遣公司设立的门槛比较高。《劳动合同法》提高劳务派遣公司设立门槛的目的在于防止皮包公司的设立,增强劳务派遣单位的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使其能够负担起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责任,有能力履行劳动法上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既然应当采用公司的组织形式,在实践中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就应当严格遵照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具体限定劳务派遣单位应设立为何种公司,可以理解为劳务派遣公司既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也可以采用股份公司的形式设立。另外,也可以设立劳务派遣一人公司。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具备法定的发起人或者股东人数,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人民币五十万元,应有自己的名称,应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公司组织机构,并有自己的住所即经营活动场所。在公司的章程中,应当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从事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应当实际的认缴出资,使公司资本充实。《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限定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出资形式,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股东除了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应当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公司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即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