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请问,劳动法规里有没有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是劳务派遣的标准?是什么? 谢谢。?

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请问,劳动法规里有没有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是劳务派遣的标准?是什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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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简述劳务派遣与一般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务派遣人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与

派遣单位

存在劳动关系。

一般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Q2:关于劳务派遣是怎么回事?

您好:

这是人事外包,现在很多公司都是这样。我们公司的人事招聘组有些部门是与外包公司合作的,这样可以统一管理多数员工档案。

如果您升职为管理人员,或者进入职能系统之后,会与德邦公司本身签订合同(派遣合同也属于德邦)。

现在公司有非文职储备,接送货员可以与本科身的文职储备分开进行,可以说机会是同等的。

感谢您对德邦物流的支持,祝您生活工作愉快。

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德邦物流企业平台提问!

是指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定经济合同 派遣公司负责人员的招聘 面试 公司同意后 被派遣的员工与派遣公司签定劳动合同 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员工与派遣公司只是签定合同 办理入职离职 参加培训等事宜都是派遣公司来运作 工作地点在用工单位

你所说的网点就用工单位 而招聘也是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 由派遣公司来招聘人员的 劳动合同也是与派遣公司签的 是否正规就要看该派遣公司的规模了

希望能帮到你:)

Q3:劳务派遣是指什么?有什么公司有这方面的服务业务吗?

是劳务公司派遣员工到你单位工作,工资由劳务公司支付,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

劳务派遣和劳务派遣许可证是有区别的

一般的财税公司企业服务公司都可以做、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目前点米科技就有劳务派遣的服务业务,服务内容包括为企业提供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派遣服务,建立员工劳动关系,并派遣员工到企业工作。

企业对员工有用工的支配和使用权,并根据自己的薪酬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承担用人单位法律责任,并且负责一整套人事事务管理工作,包括人才招聘、入离职手续办理、入职培训、社保处理、薪酬管理、安全健康、劳资纠纷等事务

用人单位应指定一名或多名咨询参谋承担上述或基于实际工作需要的工作,及时沟通、解决泛起的题目。同时,应按期对派遣员工的情况进行跟踪回访,了解用户的满足度和建议。根据这些反馈意见不断修改完善进步劳务派遣业务的服务水平。 以下为评估劳务派遣的服务质量指标 ● 误差率 - 在每月计算用度时,发生人数误差的数目; - 在每月计算用度时,发生个人计算误差的数目; - 在每月计算用度时,同时发生人数误差和个人计算误差的数目; ● 反应速度 - 员工发生入退职时,最快体现到用度结算表的时间; - 员工发生保险理赔时,从收到理赔资料到赔款到位的时间; - 员工发生工伤时,从接报到派出专人参与处理的时间; - 员工与客户发生纠纷时,从接报到派出专人参与处理的时间; - 接到员工或客户投诉时,从接到投诉到最快回复的时间; - 接到客户招聘员工的正式招聘需求时,提供候选人所用的时间; - 接到客户随机抽查服务数据或服务状况的正式需求时,提供文件所用的时间; ● 服务频度 - 服务商按期与客户及员工的沟通次数; - 服务商按期向客户保证的正式讲演次数; - 服务商或服务商的委托代表按期到客户实地造访次数。 ● 派遣员工综合满足度

Q4: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存在什么关系

劳动者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

在劳动者派遣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三种主体是劳动者派遣机构、接受单位和受派遣劳动者;

三重关系是劳动者派遣机构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动者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和接受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劳动者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劳动者派遣中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实际用人单位)对于受派遣劳动者两两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但是这两种劳动关系却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二者结合起来观察,它们则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一种特殊的组合劳动关系。两种不完整的劳动关系能够组合在一起的桥梁或纽带是劳动者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的劳动者派遣协议。该协议规定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建立起民事法律关系。正是通过这种民事关系将不完整的形式劳动关系和实际劳动关系合并构成组合劳动关系。

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都是“特殊劳动关系”。这种关系是介于“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劳务关系”之间的过渡状态。特殊劳动关系是主体资格上有瑕疵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的一种用工关系。这里的“瑕疵”是指劳动者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条件。劳务派遣中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是各种特殊劳动关系形态中的一个典型。双重特殊劳动关系的叠加可以说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现在,双重劳动关系已大量存在,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已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

Q5:请问,劳动法规里有没有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是劳务派遣的标准?是什么? 谢谢。

有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有区别的,劳务关系分为两种,一是双方都不具体主体资格,他们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二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招收的员工,通过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者本人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但与派遣公司仍然是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其工作岗位必须符合三性原则,同时对劳务员工必须实行同工同酬。你可以看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章节。

首先,感谢你的咨询,依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而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可见,

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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