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文职劳务派遣稳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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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检察院统招的聘用制书记员与劳务派遣的书记员待遇怎么样?
去检察院干活 但是你还不属于检察院的人干不好就退货退回派遣公司这就是新时代的用工。就因为对劳务派遣的不满所以才被遵化法院解聘,你还讲不出理这就是当今社会
Q2:人民检察院招聘编外的书记员为什么是劳务派遣合同制的?
都是解决没有编制的方法。机关、事业、国企很多面临这样的问题,编外合同,虽然不占事业单位(如学校)的编制,但是跟单位(如学校)直接签合同,如果有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你仲裁或者起诉的主体是这个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也是解决没有编制的一种方法,即你工作的单位(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用人单位)签定经济合同,你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每月将工资、社保、公积金、服务费打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扣社保、公积金、个税,代缴前述费用后,给你发工资。若遇到劳资纠纷,你起诉或者仲裁的对象为用人单位,当然也可以把用工单位作为连带单位。有没有发展,一是看单位的制度,二是看个人的能力。是金子哪里都会发光的。有的单位,派遣制可以转为编外合同制,通过考试可以成为占编的员工。 可以这样理解。
Q3:劳务派遣工稳定么?
《劳动合同法》上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Q4:检察院的司法雇员(劳务派遣)和事业单位政府雇员(和单位直签的编外)哪个好?
编外更好一些。
从工资待遇方面来看,这两种方式的用工工资待遇都低于从事相同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不管是从发展上面,还是从稳定性方面都不是特别好。
而且在这些岗位上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数是机械重复式的,工作不具有排他性,日后在失业后也不能很好地过渡到其他社会企业工作。所以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果能有更好的选择机会,可以选择到企业,或者是通过考试转变成拥有正式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主要是指:政府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缺编的情况,通过组织统一的考试,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由财政划拨相应的经费补助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与所工作或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单位或相关机关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非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其工作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就是这种形式,很多地方的公益性岗位也是这种形式。此外,很多单位机关所雇佣的临时劳务工也大多数是采用这种形式。
Q5:检察院书记员是考试进的算什么编制?
基本上除了参加公务员统一考试进入的都是没有编制的,算是聘用制吧,但是工资待遇还可以,一般比事业编制的高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