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我们为什么要选择劳务派遣?

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我们为什么要选择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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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大家能说说劳务派遣究竟坑在哪里吗?

很高兴能回答您的提问!

我觉得劳务派遣本身只是一种用工形式,不存在坑不坑的情况。

造成大家对劳务派遣有印象不好主要是因为大多数单位劳务派遣员工普遍感到前途不是明朗,收入待遇不是很公平,所以觉得劳务派遣很坑。其实有些劳务派遣员工也遇到了很好机会,也转为了正式编制员工。所以劳务派遣到底好坏还需要两面性的看待。

首先,劳务派遣公司的收入来自于用工单位,所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素质也对其收入起到了关键作用,一些大型的比较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对签约员工还是要求很高的。跟这种公司合作的用工企业也相对规模比较大,很正规,在这种公司工作还是有很多机会的。

其次你是否转正对劳务公司来说没什么影响,劳务公司对你后续的发展基本不会采取培训或其他一些促进措施所以你会感觉不到归属感,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是有不同的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所以你又觉得同工不同酬,所以感觉劳务派遣很坑。

但是劳务派遣相对于其他用工形式还有有一定保障,有劳务纠纷时起码知道找谁。

所以说劳务派遣其实不存在坑不坑,主要是看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是否给予较多的转正机会,在薪酬上是否相对跟正式员工差距不是很大或者考核上能充分体现多劳多得。

Q2:你如何看待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工是新形势下的产物,是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节约用人成本,减少麻烦的一种用工形势,他特点是省事。

现在我先来说一下用工单位与所用之人的关系,我认为是皮与毛的关系,就是一件毛皮大衣,对皮不爱护,皮磨破,毛掉落一样,皮就是用工单位,而毛就是在单位工作的每个人,单位倒了,人失去工作,。

国家出台了《劳动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用人单位增加了用工成本,在民企,国企,事业单位共存的今天,由于农民工大量拥入城市,造成劳动力过剩,私企用人完全不用理会《劳动法》,用低成本就能招到人,而国企,事业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规,这就遭成了新的不公平竞争局面,就也是九十年代后期大量国企倒闭,工人大批量下岗的原因,。

经过这些年探索,现在国企事业单位终于找到了新的用工途经,即派工,临时工,合同工,而派遣工最省事,省钱,要人时招人,不用时立即辞退,不用付辞退费,工资低,还没有什么待遇。

我举一个例子,如银行开展业务,需招信用卞业务人员,但信用卡不要几年就保和,银行领导清楚的很,但必须开展业占领市场份额,如招工式工,以后这批人怎么安置,工资待遇低了又不行,而招派遣就不同了,基本工资很低,待遇没有,工资全靠业绩,不用时辞退不用付一分报酬,保护了银行不破产。

还有如某医院,把卫生,杂活等外包,这样解决了医院用工人员的身份问题,某些人看干一样活,待遇悬殊大的很。

我希望国能重视,缩少差距,使社会更和谐!

Q3:啥叫劳务派遣

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的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

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转移派遣

  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减员派遣

  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试用派遣

  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短期派遣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项目派遣

  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晚间派遣

  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钟点派遣

  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人员。

双休日派遣

  以周六、周日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人员。

集体派遣

  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员部分或整体地派遣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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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指的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单位或个人,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个人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其运作方式是:劳动者到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派遣公司根据用人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派遣公司再有组织地将员工派遣到用人企业,并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作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外派员工,其所有劳动权益保障由派遣公司负责与用人单位洽谈。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后,劳动者不必再担心被黑中介诈骗,也不必担心工作拿不到工资,还可以得到劳务派遣公司长期跟踪服务。

摘自: http://www.jinyuanding.com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Q4:我们为什么要选择劳务派遣?

我们为什么要选择 -----劳务派遣?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中原人才服务的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劳务派遣有哪些分类? 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转移派遣 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减员派遣 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试用派遣 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短期派遣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项目派遣 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劳务派遣的特点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我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我国著名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他说:“如何用工人、现在有三种.现象:一是养人用人;二是养人不用人;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人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有利得多。”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这样,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第三,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有资格进行劳务派遣的机构.必须是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有法人资质、被特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作为劳务派遣机构,介于劳务供需双方中间,一方面要根据用人单位对工人的需求,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向用人单位及时选拔派遣所需的适用工人,并管理好所派遣的工人,确保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相关责、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在对选定的人才实施人才派遣前,要与被派遣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隶属关系.确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间相关的责、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这就是劳务派遣机构有别于其他企业法人所经营的特殊职能。办理劳务派遣能给客户带来什么利益? 66 采取劳务派遣这种用人模式的好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好处一、降低用人成本支出 1. 用人单位在核算派遣人员的总支出时,一是考虑岗位效益。二是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三是不需要为被派遣人员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劳务派遣专用发票可计入用人单位税前成本开支,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2. 员工的使用和管理涉及到员工档案、劳动合同管理、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社会保险、生老病死处理等一系列工作。采取用劳务派遣型用人方式,就可使用人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企业在人力资源成本核算上只体现单一的劳务费支出,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实现了“用人不管人,增效不增支”的最大人力资源管理效益。 3.可以降低招工费用。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人方式,不需要制定招工方案和计划,也不需要发布招工广告,只要把需要用人的数量、工种、技能和基本条件等提供给劳务派遣机构,所有招用事宜均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用人单位大大减少了为大量招聘非核心性质员工而大量投入的人力与物力。同时,也可避免招进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在处理上的麻烦; 好处二. 用人方式比较灵活。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要求派遣公司增减派员,有利于增强用人的灵活性,同时也可解决有些企业改制后因人员编制限制造成用人难的一个出路;客户所用人才可上可下,可进可退,机制灵活,大大降低和分解了用人风险。 好处三.规避了承担劳动争议的责任。由于用人单位是用人主体,与劳务派遣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一旦发生争议,被申诉对象是派遣公司而不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只有在必要时才作为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仲裁活动,这就规避了用人单位承担劳动争议的责任; 好处四.有利于用人单位后备员工的筛选。从派遣员工中选招单位后备员工,比从社会上招聘,更方便、更直接、更能准确招聘到优秀人员;同时劳务派遣型用人比较规范、合法。用人单位、派遣公司、派遣员工三方的权利义务比较明确,有利于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好处五、解决了用工单位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企业与我们签订派遣协议后,我们将于派遣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当劳务人员因解除、终止劳务关系等后期工作均由劳务派遣机构处理。避免了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间的劳动争议。

Q5: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一回事吗?

不是。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劳务派遣有三方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

2)接受派遣单位,即用工单位;

3)被派遣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58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单位。

对于用人单位,企业需掌握以下要点:

1) 劳务派遣单位就是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劳动法》上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虽然没有实际指挥被派遣员工进行劳动,而只是将 被派遣员工组织起来,统一管理,并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安排被派遣员工前往进行工作。但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实际与被派遣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 系,在《劳动法》上,劳务派遣单位就是与被派遣员工相对的用人单位一方,并须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被派遣员工承担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有:

l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l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l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l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作为劳务派遣单位须注意:

l 用人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l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

l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46条、第47条的规定执行;

l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执行;

l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用工单位,企业需掌握以下几个要点:

1) 用工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通过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从劳务派遣企业引进符合其要求的员工,在其安排的工作岗位 上进行工作。虽然从表面上来看,被派遣员工是在用工单位的场所内,在其管理之下为其工作,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无须承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上的义 务,它与被派遣员工之间只是上的劳务关系,根据其双方之间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用工单位应当直接向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l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l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l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l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l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3)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应当实行和本企业员工一样同工同酬。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7条、第92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2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