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工的工资相差甚远,且不享受同等福利,请问用人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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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同工同酬
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基本是没有实现的、同工同酬即使在企业,也指的是同样编制,同一个工种之间所体现的薪酬待遇。在国有企业也有在编工,永久合同工,短期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和临时工之分,他们即使干的是同一个工种,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而且待遇悬殊。在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工资、福利,劳务派遣工资、福利,来源不是一个渠道,不可能实现你所说的同工同酬,劳动法也不会支持。很遗憾,如果待遇都一样,谁还会拼命想要在编呢,正因为有诸多不同使然。
Q2:新劳动法劳务派遣工都同工同酬了吗?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就是力图解决你所讲的问题,所属单位可以理解为: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二是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三是也可以理解为具有关联性质的公司关系.2、第六十六条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只适用与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另外,第六十三条还赋予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Q3: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工的工资相差甚远,且不享受同等福利,请问用人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全国上下的普遍状况阿
干活的是派遣工
拿钱的事正式工
当然不合理啦
但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
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工资待遇是你自己与公司协商确定的,不满意的话你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工资不能低于你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Q4:劳务派遣工和合同工的区别是什么?
以政府机关为例,劳务派遣工和合同工的区别还是蛮大的。
一、合同制员工
也称为聘员或雇员。是事业单位通过正式招聘,在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但是没有“编制卡”的人员,也享受国家财政供养,可以晋升为一级聘员、二级聘员等,干的工作与在编员工相差不多,只是没有签字权和决策权。
二、劳务派遣工
也称为临时工。是事业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事业单位需要的人员,工资由事业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干的工作都是一些档案保管、后勤保障、会议保障等一些临时性、辅助性工作。
三、合同制员工与劳务派遣工的相同点
①工作地点一样。工作地点一般都在政府机关单位,都是为政府单位服务。
②工作内容可能都一样。可能在同一个办公室,干的工作可能都一样。
③工资发放都比较及时。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拖欠工资,月初发放当月工资。
④可以有一份收入,暂时缓解就业压力,还可以利用工作时间考公考编。
四、合同制员工与劳务派遣工的不同点
①发展前景不一样。合同工可以晋升为晋升为一级聘员、二级聘员等,而劳务派遣工不能晋升,永远都是临时工。
②合同签订双方不一样。本质上说,政府合同工就是政府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而政府劳务派遣工就是政府与个人不直接签订劳务合同,而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③工资发放渠道不一样。由于签订合同不一样,工资发放渠道也不一样,同工的工资由政府直接发放,政府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由政府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个人。
④工资待遇不一样。在政府单位,在编员工最高,其次是聘员,最低的是临时工。以我们单位为例,在单位工作8年的保洁阿姨为劳务派遣,每月1600元,公积金双边250元,有养老保险,没有年终奖。而办公室的聘员,每月2400元,公积金双边450元,年终奖3000元。我们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
⑤工作稳定程度不一样。合同工虽然也是签订合同,但只要个人不违规违纪,一般都不会被开除,可以干到退休;而劳务派遣是暂时的,工作任务结束后,就会结束劳务合同。所以,合同工的稳定性远远强于劳务派遣工。
⑥工会福利不一样。过年过节,工会会发放一些礼品。一般只发放给在编人员和合同工,劳务派遣不在发放范围之内,因为劳务派遣人员没有缴纳工会费,也不在工会组织名单之中。
无论是合同工也好,还是劳务派遣的临时工也罢,他们能够到政府单位上班工作,都与个人年龄、家庭有关。年龄大的,他们只是把政府工作当作一份额外的副业来干,在家闲着也是闲着,出来干点活还有工资可以领,何乐而不为呢?年纪轻的,家庭条件不好的,大多只是过渡一下,把这个临时工作岗位作为暂时的栖身之地,能够勉强养活自己就行。我在机关当办公室主任期间,我们办公室先后有3个干档案管理的临时工小妹妹,最终考入公务员或事业编,依靠个人不懈努力,改变了自己的命运,临走时他们都请我们办公室一起吃了个饭,动情地说感谢办公室给她们相对宽松的备考环境。看见别人改变命运,作为当事人的我,由衷地祝福她们。
Q5:劳务派遣工能和正式员工资一样吗?
你问的这个问题比较笼统,
高于,低于,还是一样,是都可以的,具体要看是什么岗位。
如果相同岗位,案例来说,应该实行同工同酬,但是同工同酬并不是就是说的拿的钱一样多。
它广义的说,应该是采用的相同的薪酬体系。
因为,即使同样的岗位,可能存在工作经验,工作绩效,个人职称,技术等级等不同,薪酬同样不同。
可以的!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你问的这个问题比较笼统!
高于,低于,还是一样,是都可以的,具体要看是什么岗位。
如果相同岗位,案例来说,应该实行同工同酬,但是同工同酬并不是就是说的拿的钱一样多。
它广义的说,应该是采用的相同的薪酬体系。
因为,即使同样的岗位,可能存在工作经验,工作绩效,个人职称,技术等级等不同,薪酬同样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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