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务派遣违反三性(医疗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工是否有三性)

北京市劳务派遣违反三性(医疗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工是否有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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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019年税务政策改革劳务派遣怎么做

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在税务方面,按照相关财税法规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采用差额计税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为解决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社保福利待遇低,没有职业培训,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打击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滥用派遣制度等违法行为问题,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原名为《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共7章、29条内容,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

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第一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最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

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劳务派遣

不明白啊 = =!

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在税务方面,按照相关财税法规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采用差额计税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Q2: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不符合三性要求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不符合三性要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限期整改。

当事人以确认某具体岗位是否属于“三性”岗位或者用工单位是否超出法定比例用工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Q3:如何理解劳务派遣在“三性”岗位的实施?

最近在上海参加了一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公益巡讲,会上易才专家表示,“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使修正后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的约束力大大增强,所有用人单位,不管有什么样的原因,都必须遵守。

对劳务派遣工的“三性”的界定是错误的,他间接地侵害了员工职业行为的选择权,给员工自由择业设置了障碍,只要同工同酬,没有必要界定“三性”。

Q4:劳动法中对于劳务派遣员工用工不合法的规定

1、你的情况属于增加工作量,在用人单位和你协商同意的情况下,你同意了,用人单位就不违反相关法律。

2、如果你坚持要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和领导协商提高工资,但是是在不撕破脸皮的情况下,毕竟一旦谈崩了对谁都不好。

3、如果实在不想干了,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申诉,或者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你的情况,公司并不算违法,只能算处理不当。所以尽量还是内部协商。

依照劳动合同法(08年实施)的规定,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与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单位应为符合条件的上述年龄员工办理退休手续。但是达到上述年龄的人员仍可与单位建立基于民法的雇佣关系,但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规的规范范畴。

Q5:医疗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工是否有三性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简称“三性)”,这是我国对劳务派遣岗位适用范围的原则性、概括性规定。立法目的是希望劳务派遣能够规范有序地发展,但《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劳务派遣用工不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出现了更加迅猛的发展势头,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甚至党政机关也大批量地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且在核心岗位长期使用固定的劳务派遣人员,这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三性”规定,于是,限制和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业以及对劳务派遣“三性”进行规制的呼声不绝于耳,吉林、重庆等地也纷纷出台管理办法对劳务派遣的“三性”进行细化①,严格界定“三性”岗位,但这些措施多缺乏合法性和操作性,倡导性、表态性充斥其间。为此,必须分析清楚劳务派遣“三性”岗位用工的真正原因才能加以正确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