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企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关于员工管理方面的问题(劳务派遣、档案、保密协议等)?

劳务派遣企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关于员工管理方面的问题(劳务派遣、档案、保密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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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用工单位辞退被派遣员工有哪些法律规定求解答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务关系,并无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在劳动过程中,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指挥,劳动者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工单位的安排下提供劳动。

  用工单位辞退被 派遣的劳动者,应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务者只能是因为劳动 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这样,劳务派遣单位再依据劳动合同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并无违反 《劳动合同法》及劳务协议约定的行为,则用工单位不得随便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亦不得随便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Q2: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有什么规定

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规定,下文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两百万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属于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劳动用工方式,而劳务派遣业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蕴藏着无限商机,潜力巨大。长期以来我国劳务派遣市场处于一种无序竞争的状态,缺乏法律规范,劳务派遣机构滥设的现象严重,许多派遣机构不具有合法的资质。《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出了规范,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和资质进行了限定,今后设立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首先,劳务派遣企业只能以公司的形态设立。《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只能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而不得采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的组织形式设立。 其次,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满足《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动合同法》不但限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形式,而且还进一步限定了其成立所须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是三万元人民币,《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远远高于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可见劳务派遣公司设立的门槛比较高。《劳动合同法》提高劳务派遣公司设立门槛的目的在于防止皮包公司的设立,增强劳务派遣单位的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使其能够负担起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责任,有能力履行劳动法上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既然应当采用公司的组织形式,在实践中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就应当严格遵照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具体限定劳务派遣单位应设立为何种公司,可以理解为劳务派遣公司既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也可以采用股份公司的形式设立。另外,也可以设立劳务派遣一人公司。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具备法定的发起人或者股东人数,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人民币五十万元,应有自己的名称,应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公司组织机构,并有自己的住所即经营活动场所。在公司的章程中,应当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从事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应当实际的认缴出资,使公司资本充实。《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限定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出资形式,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股东除了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应当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公司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即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Q3:劳动法规对劳务派遣有什么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与双方的法律责任:

1、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双方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三)被派遣劳动者权益

1、依法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工资福利待遇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被派遣劳动者的政治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派遣单位的义务 1、雇主义务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五)用工单位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七)用工单位的禁止行为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八)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共同禁止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Q4:劳务派遣单位依公司法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多少万元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从公司注册到公司运营管理以及公司清算,全方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任务占坑

Q5:用人单位关于员工管理方面的问题(劳务派遣、档案、保密协议等)

1、应该是可以的,但要注意,劳务用工的那些员工,并不受你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

2、员工不按法律规定离职的,你可以不给其办理离职手续,比如开离职证明、调档案等等,并不违法。(这不属于扣押证件、收取财务)见《劳动合同法》第九、第三十七条;

3、关于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的理解是,这个提前书面通知时间可以大于30日,但不得小于30日,即如果劳动者提前30日以上书面提出离职,公司也必须到期予以办理。但如果写在协议里,可能并没有法律依据。

不过我建议你协议里可以先写上,顶多就是无效,不会牵扯到赔偿问题,无所谓。如果劳动者履行了不是更好吗?

4、根据劳动合同法,你公司需要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但并未要求你们与劳务工签订协议。即便签订了协议,你们和劳务工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该协议也不可能等同劳动合同。

其实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司法解释还没出台呢,政府给我们做培训时候也说现在有些问题不好定论,需要等司法解释出台才行。再等等吧,应该上半年会出台。

1.应该在《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中明确写明适用那些员工,如果不写明的话,单位与员工都建立了劳动关系对他们就都要适用。

2.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应该扣押档案等。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种情况最好在公司制度中就最初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不可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单位跟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保守秘密就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