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伤由谁承担(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由谁负责?)

劳务派遣工伤由谁承担(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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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工在企业出现工伤后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怎么赔偿?

可以向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求偿,最好委托律师解决。

你应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为你申报工伤,如果他们不为你申报,你应该在1年内向社保机构申报,这样你的医疗费将全额由社保机构承担;如劳务派遣公司未给你交社会保险,则医疗费将由劳务派遣公司全额承担。

Q2:劳务派遣的员工发生工伤,是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各是什么?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规定,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因此,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由具体为劳务派遣制员工缴纳社保一方负责。

你从派遣公司走工伤申请及认证的各项手续,用工单位负责帮你提供相应证据,他们是连带关系。如果你要相应的赔偿,向两方提出,派遣公司会从中斡旋,将事态的严重性降到最低,促使三方达到相对满意的解决结果。说直白点,就是你要的赔偿还得用工单位出,但派遣公司会想办法把数额降到最低,你的工资保险什么的不断,但钱都是从用工单位出的。

1、用工单位好象没有规定有什么法定责任。

2、劳务公司要工伤期间照样付工资和申报工伤。工伤治疗结束后,如果能评到伤残等级并解除合同的,劳务公司要支付一次性的就业补偿金,具体标准要参照等级对应工伤保险条例。

心梗死亡属于自身疾病,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是不属于工亡的。但在死亡前,因工作原因断掉右手四只指头,此种情况是属于工伤的,这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且应当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如果单位为员工购买的有工伤保险,则应当继续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赔偿费用。单位若未购买工伤保险,则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您所述情况,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务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是不用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的。

若满意,请采纳,谢谢

Q3:用工单位给我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发生工伤后得不到赔偿该怎么办?

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30天后你可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经过工伤认定,以及伤残鉴定,你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既然你有劳务派遣合同,赔偿问题不大,因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大部分,而单位支付小部分。如果今后发生单位不愿承担责任的情况,你以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作为对象,提出仲裁。

找劳务公司

1、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是劳务公司的话,出现这样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委托劳务公司购买社保,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的,但是要保证员工的工伤权益不受侵害。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局或律师

Q4:劳务派遣发生工伤归何方负责?

如果劳务派遣的员工,劳务派遣单位是你们的用人单位,你们和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你们的合同也应该是和劳务派遣公司也就是人力资源管理公司。

后期赔偿一般是由劳务公司帮你们申报工伤,单位主要赔偿: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以及护理费,5~8级伤残以后辞职的需要支付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其他的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辞职以后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都是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务派遣是近几年出现的一种新的用工方式。被派遣的劳动者虽然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却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派遣公司的人。如果在工作期间出现了工伤事故,到底该找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读者杨先生最近就碰到了这个难题。 读者杨先生最近给本报“老徐茶馆”栏目打来热线称,他在一家机械加工企业工作。今年年初,在生产过程中遭遇事故,手臂骨折,随后被单位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将近一个月,花费近万元,出院后,杨先生找到工作单位,申请工伤,但工作单位却告诉他,杨先生根本就不是他们单位的人,而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人。杨先生这才明白,他当初签合同时,用人单位不是他现在所在的这家机械加工公司,而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 后来,杨先生就找到了和他签订劳动合同的那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承认杨先生是与他们签的合同,但却说派遣公司没有工伤保险,出了工伤事故应该由用工单位负责。就这样,杨先生被这两家单位推来推去,至今也不知道该如何申请工伤,更别说工伤赔偿了。 就此,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庄文飞律师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由此可以理解为,劳务派遣实际上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实际上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再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又存在着合同关系。 庄文飞称,因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应是劳务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杨先生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出现事故受到伤害,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如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杨先生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从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首先,仔细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谁,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

赔偿因找用人单位,而非用工单位。

Q5: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由谁负责?

法律分析

劳务派遣员工工伤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负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