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的具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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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业务洽谈
1、与用工单位沟通,介绍本公司性质、劳务派遣的特点、劳务派遣能够给企业带来的优势等;
2、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岗位和具体状况,到现场实地了解工作场所和劳动防护情况;
3、了解劳务人员的构成情况、劳务人员的月工资标准以及在用工单位享受的福利待遇等;
4、判断此项业务是否可行。
二、拟定劳务派遣合同
1、根据业务洽谈的具体情况,将拟定好的派遣合同递交至用工单位征求意见;
2、及时反馈派遣合同的征求意见,确定合同文本及签订日期。
三、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1、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可协助用工单位签订上岗合同。
四、需协助或代理事宜
1、根据用工单位实际需要,可代理招聘手续的办理;
2、根据用工单位实际需要,可代理招聘广告的文案及平面设计,并代办媒体发布事宜;
3、代理招聘摊位的办理事宜。
五、人员登记及培训
1、劳务人员填写一式两份的员工登记表;
2、对于劳务人员根据用工单位及实际岗位的需要进行用工制度及岗位培训。
六、要求劳务人员提供的资料
1、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毕业证(初、高中毕业生需持技能培训证)、身份证复印件;
2、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应提供:报到证、就业审批表、户口迁移证或身份证;
3、下岗人员应提供:职工调动审批表、委托管理档案合同书、下岗证;
七、签订劳动合同
1、向用工人员解释合肥市百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用工单位、劳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及相关情况并回答用工人员的问题;
2、宣讲外派劳务人员规章制度;
3、填写合肥市百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登记表。
八、办理录用及调转手续
根据各类人员的具体情况,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九、办理各项保险手续
1、首次参保的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以前参保的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
3、对于未提供资料的员工,应出具一式两份的通知单,通知本人。
十、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
十一、办理退工手续
1、根据用工单位开具的通知单,由合肥市百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一式三联),与员工面谈后交与本人;
2、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办理退工手续;
3、员工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到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失业管理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到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证、领取失业救济金。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维权知识:
1、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属于特别规定。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的特别规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出于规避用工风险的目的,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发展迅猛。一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不与劳动者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或用工时间作为劳动合同期限。
4、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往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只有一年甚至更短,这样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协议到期后变成失业者,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义务。
用工单位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用工单位义务
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用人单位能否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自设派遣公司,把一些员工重新纳入被派遣劳动者行列。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3、劳务派遣的退回机制与法律风险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将劳动者退回,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务派遣的灵活性体现为可以随时退回劳动者,这是错误的。
4、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及预防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派遣
Q2:劳务派遣工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劳务派遣工最新规定: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四、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Q3:劳务派遣的法律依据有哪些?除了《劳动合同法》和《苏州苏州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派遣的法律依据就是依据劳动法来的
劳动法里有一章就是劳务派遣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Q4:国家电网如何应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变更协商不一致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被派遣劳务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务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解读:本条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时需注意:被派遣劳务者因本规定第12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条第二款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
国家电网应对新劳动法,针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处理方法是:
一、被派遣劳务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被派遣劳务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Q5:请问劳务派遣这一块,新的《劳动合同法》是怎麽规定的?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称为用人单位。
2.被派遣劳动者上班的单位称为用工单位。
3.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由用工单位交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不包括: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含社会保险费)等。
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每月,发给900元,扣除各项保险,还剩余700多元,符合劳动法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