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劳务派遣许可证查询?办理国外劳务输出的手续有那些?

境外劳务派遣许可证查询?办理国外劳务输出的手续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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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办理国外劳务输出的手续有那些?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含研修生)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第五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第九条 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 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2001年第7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第2号令)的规定,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企业在领取《资格证书》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向其对外签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需劳务人员。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开展招聘人才出境业务,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五条 被国家列为特殊专业的行业,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经营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被依法吊销、注销后,其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应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应的条件,不能达到的,可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九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和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处罚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748号)和《关于部分调整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通知》([2001]外经贸发展字735号)中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解释。

Q2: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需要的条件:1、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1、办公场所不得低于50平米

提交书面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

2.《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交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3.《公司章程》;

4.《办公设备清单》;

5.《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劳动合同》(样本),(以上三份材料的内容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列明的内容编制);

6.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Q3:如何办理海外劳务派遣证

根据《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相关规定:

一、经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必须在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二、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在本地区招收劳务人员的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一)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2.外派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见附件)。

(二)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外派劳务企业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备案表》上盖章确认,并抄送本地省级公安机关和外事主管部门。

(三)在下列情况下,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拒绝为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1.本《通知》所列的备案申请材料不全的;

2.外派企业在当地招收劳务人员有正在处理或久拖未决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

三、外派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本地区外派企业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手续。

(一)外派劳务项目审查的内容包括:

1.外派企业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需由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进行项目确认的项目是否已经确认;

3.外派企业是否向国家禁止的博彩、色情等行业派遣劳务人员;

4.外派劳务人员前往的国家或地区是否为国家有关部门劝告勿前往、建议谨慎前往或提醒留意安全风险的国家或地区;

5.外派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以及是否通过上年度经营资格年审。

(二)外派企业在办理项目审查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审查表》;

2.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

3.需要进行项目确认的,应按规定提供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劳务需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确认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

5.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谨慎前往或提醒留意安全风险的国家或地区派遣劳务人员,须提交我驻外使馆的意见。

工商执照注册600万。向有资质公司推荐300人。商务部指定银行压300万现金。

Q4:劳务派遣公司国外劳务输出资质如何让办理?

根据中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所有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并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和劳动社会保障部的《境外就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1、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以下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外使馆、领馆。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2、办理《境外就业经营许可证》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二)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三)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答复。新设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批准并抄送公安部后,向该机构颁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3、办理《境外就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人选、主要工作人员或者拟聘用人选的简历和有关资格证明;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六)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 (七)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八)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备用金存款证明;(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Q5:出国劳务许可证怎么办理,都需要什么资料 ,去什么部门?谢谢

出国之窗劳务频道上有办理流程,去当地商务局办理,1.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3.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4.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证书。

条件: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3.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4.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7.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8.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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