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现有发展环保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现有发展环保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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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解读财税201578

财税〔2015〕78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2日

Q2:现有发展环保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现行税收政策对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有一定的成效,但其作用是零星的、不系统的,调节的范围和力度远远不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资源税。税率过低,税收级次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合理利用所起的激励作用不明显,同时征税范围过于狭小,不利于对资源进行全面保护。

2、消费税。未将造成环境极大污染的电池、塑料制品等纳入征税范围,没有对许多不可再生性资源及重要战略资源起到限制消费作用。

3、营业税。从现有的环保产业营业税政策来看,只有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费才免营业税。而其他的环保产业仍然要交纳营业税,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投资于环保产业的积极性。

4、增值税。从现有的增值税政策来看,对于垃圾处置费没有明确是免增值税,意味着从事垃圾处置业务的企业收取的垃圾处置费收入是要缴纳增值税的,这对垃圾处置企业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5、企业所得税。尽管环保企业符合一定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投资抵免和减计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对于环保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没有明确采用加速折旧法。

问:在鼓励企业节能环保上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企业在环保节能方面主要有以下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设备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以下简称“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免三减半”)。

  4.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免三减半”)。

  此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可享受增值税免税、退税政策: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相关优惠政策细则可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相关规定。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收增值税。

Q3:医疗垃圾处置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1、医疗垃圾处置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提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合成革及化纤废弃物、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等垃圾。“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医疗垃圾不在目录范围,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Q4:秸秆加工成颗粒燃料的合作社所得税是不是免税?

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如果你是收购秸秆,然后生产销售粗纤维秸秆,是不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是不能开具免税的发票的。

如果你是村民,与生产秸秆的村民一起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粗纤维秸秆,是可以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也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果你是收购秸秆,然后生产销售粗纤维秸秆,是不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是不能开具免税的发票的。如果你是村民,与生产秸秆的村民一起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粗纤维秸秆,是可以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也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果你是收购秸秆,然后生产销售粗纤维秸秆,是不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是不能开具免税的发票的。如果你是村民,与生产秸秆的村民一起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粗纤维秸秆,是可以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也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果你是收购秸秆,然后生产销售粗纤维秸秆,是不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是不能开具免税的发票的。如果你是村民,与生产秸秆的村民一起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粗纤维秸秆,是可以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也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果你是收购秸秆,然后生产销售粗纤维秸秆,是不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是不能开具免税的发票的。如果你是村民,与生产秸秆的村民一起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粗纤维秸秆,是可以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也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果你是收购秸秆,然后生产销售粗纤维秸秆,是不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是不能开具免税的发票的。如果你是村民,与生产秸秆的村民一起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粗纤维秸秆,是可以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也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果你是收购秸秆,然后生产销售粗纤维秸秆,是不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是不能开具免税的发票的。如果你是村民,与生产秸秆的村民一起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粗纤维秸秆,是可以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也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如果你是收购秸秆,然后生产销售粗纤维秸秆,是不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是不能开具免税的发票的。

如果你是村民,与生产秸秆的村民一起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粗纤维秸秆,是可以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也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您好,会计学堂晓海老师为您解答 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该公司生产的“秸秆煤”,属于炭棒,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税收优惠。 国税人员进一步提醒,该公司申请享受上述《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对此作出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热力”项规定的标准是“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由于该公司生产的“秸秆煤”所用原料全部是棉花秸秆,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要求的标准,因此其取得的收入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Q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即征即退是属于免税还是减免

增值税优惠即征即退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即征即退比例分别为100%、70%、50%、3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