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雇佣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有什么区别)
内容导航:
Q1: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有什么区别
这是一些法律观认为比较详尽:供参考!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是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广义的雇佣关系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以提供劳务换取报酬的雇佣关系在现代社会大量的是以劳动关系的形式出现。目前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要是看用工主体的主体资格。
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赔偿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责任在适用法律上有以下不同。一是主体不同。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法》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一般7人以上)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见,作为劳动争议的工伤损害赔偿,其另一方必须是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而个人作为雇主的雇佣关系严格上讲不是劳动关系,不应适用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两者处理程序不同。
1、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雇佣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劳动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雇佣人,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2、形式不同。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3、二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当然,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所谓半强行性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
4、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
5、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类特别的雇佣合同,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在经济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根据规范目的,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 。
Q2:谁能给我说说什么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农民工。并且顺便说说这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最好说的正式一点
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包括:未成年人,已经退休的人,犯罪服刑人员;
2、雇佣关系是指个人与单位或个人与个人建立的,一方出资,另一方提供劳务;
3、农民工一般专指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多从事建筑或服务行业工人;
4、劳动关系一般是雇佣关系,而雇佣关系不一定都是劳动关系,比如临时雇佣工,小时工就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主体可能是农民工,也可能不是农民工。
劳动关系,系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区别在于:
1、 主体范围不同。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私人企业的用人单位。
2、紧密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雇佣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约束(这里的约束非指合同约束,实为工作约束),工作安排上有较大的空间,不具备隶属性。
三、待遇以及劳动报酬支付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据我国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的权利。其劳动报酬支付是由法律规定,并具有规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额并以现金的方式发放。而在雇佣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仅享有报酬请求权等极少的权利保障,对于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只能依据双方先前的约定才能享有。其劳动报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结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后,由雇佣方一次性支付给受雇佣方报酬,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发放报酬的时间、方式等,并不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具有长期、持、稳定性。而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单位连续、稳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
五、法律适用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系列劳动法律进行解决,而因雇佣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Q3: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有什么不同
劳务关系是有合同的劳动力输出,不是单纯的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还有第三方中介充当中间人,甲乙双方都是与第三方中介人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对甲方形成劳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临时性的劳动力等价出租给个人或团体。
一、概念不同
(一)劳动合同。
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涉及雇佣、承揽或是劳务关系的案件。由于这类案件在审理中彼此之间的关系比较难以区分,在审判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定性争议较大,导致对同一案件经不同的法官因认定的法律关系不同而最终作出的处理完全不同。因此,严格的把握雇佣、承揽和劳动关系的异同,在审判实践中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笔者下面想就此三者谈谈其区别。 一、概念不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在其指定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管理关系不同。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雇员则需听从雇主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安排或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三、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也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四、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1、雇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主体的不同,该二者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的内容是通过双方的自由协商来确立;而劳动合同的内容除自由协商外,还须符合国家法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条款。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所涉及的主体有:(1)国内的各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雇佣合同双方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2、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要判断两者的区别主要看两者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承揽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设备、工具、原料等)由谁提供。在雇佣关系下,工作场地和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 第二、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主一般是按月或定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时才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 第三、看工作的方式。雇员的工作方式要听任于雇主的指挥与分配;承揽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权,只要其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具体的完成方式和时间由承揽人自己决定。 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定作、约定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相应补偿。
Q4:如何辨别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分上下级的是雇佣关系,为对方他人付出辛苦劳动就与得益方形成劳动关系。所有公益性岗位单位定属公务,但有些公务员的一些行为并不能使公众得益,地位收入理应比公益员低。劳务肯定属劳动,理应适用劳动法,劳务者的工作环境辛劳强度和程度普遍比有些公务岗位员工的付出多,其收入理应高于某些公务员。
这当然属于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赔偿。
Q5: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在法律意思上有什么不同?
劳动关系有领导和被领导的上下级隶属关系,雇佣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与人关系;劳动者除享受工资,还有劳动保险和福利等待遇,雇主与雇员之间除了佣金别无所求;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雇佣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畴;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纵横法律网 毋树超律师
你好!
劳动关系是法律专门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关权利义务以劳动法的规定为准则。雇佣关系参考相关民事法律规定。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法律上一样吧。只要有合同。
雇佣关系是平等主体,劳动关系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这个用人单位是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上一篇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