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劳务关系?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务关系有哪几个?

民法典劳务关系?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务关系有哪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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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国现阶段存在雇佣关系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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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阶段,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雇佣劳动关系,按现行政策规定,只有当雇工超过8人时才被界定为私营经济,雇工8人以下的业主仍被认为是“个体大户”。私营经济中有的是戴“集体”帽子的,诸如“挂靠”在集体经济名下的私营企业,或者名义上是由私人向集体经济“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实质上是一种以借入资本进行经营的私营经济实体。

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以劳动合同法为基准。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雇佣关系的关系要素包括:

1、主体。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2、内容。它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

3、客体。即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包括;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1. 当前我国雇佣关系的主要成分有: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外商独资经济。

2. 当前我国雇佣关系的主要形式:家庭帮工、农民帮工、承包人用工等以完成特定劳动事项为限的雇佣形式、合作型雇工形式、人力资源代理形式等。另外,在建筑工地和家庭装修用工,装卸搬运工,企业帮工等临时用工中,雇佣关系也大量存在。

Q2: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务关系有哪几个

按我个人理解,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对立,所以在所有的雇佣关系中,只要不是劳动关系的,剩下的都属于劳务关系。

二者相辅相成,又是相对的关系。

劳动关系,可以理解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含个体户等)相对稳定、长期的工作关系;劳务关系则是临时性、一次性的那样工作关系,此外还有通过中介介绍成立的劳动关系,并且劳动者的报酬是通过中介到手的。

以上理解如有不妥,或者不完善的,请谅解,并希望高手们指正!

劳动法,只规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不属劳动法调整。

因此,你的问题不误。

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就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员工派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有合同。在发生争议时,两单位可做共同被申请人。

要说劳动法规定的劳务关系,就只有一种劳务派遣关系了。其他 的应当由民法调整。

Q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Q4:如何理解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这个第四条的内容应该是建筑企业或矿山企业招用的劳动者,建筑企业或矿山企业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为禁止企业和矿山企业存在较多的非法承包的情形,承包人没有用人资质,但承包人实际在用工。承包人不能承担责任应由禁止企业或矿山企业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这种责任不是基于劳动关系而承担。最常见的就是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 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Q5:在侵权责任中,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到损害,有权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个人劳务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遭到损害,为什么不是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一,法律规定;

第二,雇佣关系是长期的经常性的,雇主和雇员不平等关系,雇主应该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个人劳务算是承揽吧临时性偶然性,而且接受劳务的应该是平等的关系,个人劳务就是自带工具搞生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