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是劳务派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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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外聘人员的支出
首先,外聘研发人员为与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或临时聘用的人员,这就包含了劳务派遣的人员。其次,外聘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计入费用累类科目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Q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政策,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1)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3)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4)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注意:
1.不包括
(1)没有直接实质性参与研发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
(2)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但可通过“其他相关费用”记入)
(4)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但可通过“直接投入费用”和“新产品设计费等”间接分配记入)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2.与高新技术认定比较
高新技术认定归集范围,未要求直接从事研发,要求是科技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Q3:非专职科研人员可否收取科研研究劳务费
非专职科研人员可以收取科研研究劳务费
按照现行政策,国家社科基金和自然科学基金规定:劳务费只能发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非课题组成员或无工资人员,课题组成员不可以有任何劳务费,而且发给这些人的劳务费还要求不可以超过项目总额的5%~10%
或许可以。
Q4:咨询劳务费用是按税前还是税后额度加计扣除研发费
如果计入研发费用的,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Q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一、正面回答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其他相关费用。
二、分析详情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加计扣除,因此,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列支或缴纳的虽与工资额密切相关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费、五险、一金均不可以加计扣除。另外,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所以,即使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但属于非在职的临时外聘研发人员,或者是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管理和服务的人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有哪些?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