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例?签订劳务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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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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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存在如下几处违法:
1、用人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
2,“如果违约,则押金不再退还”,明显违法。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只适用于两种情况:A.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 B.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其他情况不得约定违约金,单位也不得收取。
3、试用期为六个月违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合同期限是两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4、“试用期每月工资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800元”。试用期每月工资为500元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试用期的工资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故违法。
5、“患病住院、怀孕等,商场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给吴某任何经济补偿”违法。劳动者患病有一个医疗期,医疗期未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要解除,也要等医疗期满后,并且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怀孕的妇女,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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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有的问题:
1、不得收取押金,及设定押金收回条款,直接导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该劳动合同;
2、07年所签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3、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即500元/月工资,不得低于400元/月;
4、“患病住院、怀孕等,商场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给吴某任何经济补偿”也是违法条款。
以上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导致合同无效,劳动者都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依法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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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一点,该合同是2007年签订的,故2008年1月1日前应适用劳动法。所以:
1. 试用期应该不超过3个月
2. 试用期工资和期满工作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需要符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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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几位都是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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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抵押金 违法
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2)合同期两年 试用期长达六个月违法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3)合同还规定,如果李某严重违反商场的劳动纪律或者患病住院、怀孕等,商场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给吴某任何经济补偿。违法。
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案例一,属于劳动者提出的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其实这个等同于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了。
案例二,首先要明确一个基本的问题,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需要经过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而不是企业或者劳动者说无效就无效。另外,即使薪资的约定是无效的,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依然有效。其次,从案件的情况判断,该劳动合同薪资条款的无效主要责任是在企业方,现在企业方以一个违法的行为来作为理由来实施另一个违反的行为,本身这个法律行为就是建立在不合法的基础上,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这个经理的理由是十分可笑的。相反,如果他这么认为的话,我也可以说,合同无效,等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支付2倍的工资。
案例三、薪资约定不明确,按同工同酬处理
Q2:签订劳务合同的条件
不知道你说的劳务合同是个什么意思。一般法定的表述是劳动合同,但也有劳务合同的说法,实践中,这两种合同面向不同的人群。
劳动合同,规范约束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资质法律是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主要是各种依法登记的经营主体;劳动者主要是16到60(女50)岁之间的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单位只要是用人就得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有时候单位用的人可能在60岁(女50岁)以上,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就不是劳动关系,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但为了确立双方关系,确定权利义务,一般会签订合同,这个合同一般叫做劳务合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已经退休的,领了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的,这样的也不作为劳动关系对待,也是作为劳务关系,双方签订劳务合同。
Q3:劳动纠纷 案例分析
你好
一、
1、工作到服务期满,2012年4月1日;2、违约金按比例支付,剩余服务期为二年零五个月,约为24167元(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二、
1、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算,07年9月3日;2、劳动合同有效,只是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Q4:劳务派遣劳动争议案例急解决
1.K公司、派遣公司、劳动者三者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在2008年4月以前K公司为雇佣方及用人单位,2008年4月份以后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如果有劳动者在2008年4月份以前有厂牌,或工资签收记录,或者银行工资发放记录,即可证明与K公司为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什么证据都没有,就很难证明.2008年4月份之前的劳动纠纷需要另案处理.及你要起诉要求K公司补缴各类保险金以及2008年2月到4月的双倍公司赔偿(因为没有书面合同).但这个起诉仲裁委只会受理从争议发生后往前推两年.
2.当劳动争议出现时三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怎样分清责任双方,三方是否都有过失,过失在何处。
针对2009年5月份发生辞退的处理,应该是劳动派遣方才可以做的辞退的决定,用工方K公司是不可以辞退你的.如果真的是劳动派遣方辞退你,你仍然可以提请仲裁,理由是公司没有相关的规定支持辞退你,并且申请做职业病鉴定,增加K公司为第二被告,承担职业病鉴定责任.
3.本案例中的劳动者能否经济补偿或赔偿,怎么做
在1,2中已经回答.
4.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问题补充:2008年才签定劳动合同的,那之前的怎么算呢,之前的我没有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而直接是服务K公司的,所以我觉得2008年之前的应该有经济补偿。请指教
比较难,你应该在当时就应该提请仲裁,很有希望,现在只能按前追诉两年.
现在企业单位中,有一种不同于传统的用人方式,被大家称作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虽说在提高派遣员工工作能力和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等发面,发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劳务派遣也带来了很多的劳务争议,今天律师365小编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怎么处理?
一、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2、非特指的“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机构、人群和行为的宽泛的概念,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二、劳务派遣作用介绍
劳务派遣对促进派遣员工就业、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派遣员工的后顾之忧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起新型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2、充分利用劳动部门的就业平台和资源优势,为派遣员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为广阔的职业选择;
3、重视派遣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升派遣员工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选择能力。
4、劳务派遣不仅保证了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而且还可以利用内部的岗位空间和岗位调整,提高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
3.实行劳务派遣可以节省用工单位劳动力
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
1、在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在劳动者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如果由于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劳动者不仅可以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企业——用人单位,作为被告,还可以同时将具体用工的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劳务派遣企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通常情况下,对于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但由于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从法律上予以了确认,因此,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仅涉及到劳动者和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企业,更涉及到接受派遣劳务的用工单位。
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法律上,发生劳动纠纷,派遣的员工的原单位和用人单位三者都作为当事人,在审理劳务争议案件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同时承担因为劳动争议引起的法律责任,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里面牵涉的人员比较多,案件比较复杂,在遇到这里纠纷时,可以咨询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进行指导。
1、K公司与你是直接用工关系、派遣公司与你是劳动关系
2、当劳动争议出现时,一般来说是是看哪家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定义务,由违反法定义务一方承担责任。具体法定义务由劳动合同法规定,目前看来,K公司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定义务。
3、你无法要求K公司补偿,因为将你退回派遣公司是他的权利,如果派遣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你的合同,你可以取得补偿金
4、劳动者应该了解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之间签订派遣协议的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Q5:王定刚的成功案例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9.6万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08)荣民一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谢召弟,书记员:余文勇)
(对方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建国,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2.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2.6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09)荣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王笃荣,书记员:余文勇)
3.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调解结果:某某公司支付原告6万5千元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09)荣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
(审判员:王笃荣,书记员:杨勇军)
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某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百分之十五(即近1.6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09)荣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曹祖华,审判员:董大杰,人民陪审员:陈萍,书记员:童毅)
(对方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建国,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5.仲裁裁决:某某(本市之外的地级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付给申请人8.1万元
四川省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荣劳仲案字[2009]第473号仲裁裁决书
(首席仲裁员:王纯康,仲裁员:杨庆林、严毅,书记员:杨庆林(兼))
(对方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学权,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6.买卖合同与产品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同时判决原告(反诉被告)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09)荣民一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曾永福,书记员:代孟超)
(对方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昌剑,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自民三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邓伟,审判员:李宁川、何礼超,书记员:黄涛)
(对方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龚仕清,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7.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荣民一初字第575号被告董XX一次性赔偿原告吴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项损失32000元,诉讼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0,由原告负担256.50元,被告董XX负担150元。2010年6月8日。审判员曾XX,书记员邹XX
8.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荣民一初字第643号一、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在川L28127号重型自 货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XX损失12052.42元,诉讼费381元,减半收取190.50,由原告负担90.50元,被告许XX负担100元。2010年5月12日。审判员曾XX,书记员邹XX
(对方被告委托代理人和春晓,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9.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大民一初字第592号挂靠经营纠纷一案:1.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所签订的《煤炭经营权转让协议》无效。2.被告(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转让费15000元和押金2000元共计17000元。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诉讼请求(共计44533元)。
(审判长:罗原峰,审判员:陈先堂,人民陪审员:朱世良,书记员:刘萍)
10.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荣民一初字第1299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1.被告荣县某某煤矿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各项共计91060.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2.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审判员:王笃荣,书记员:杨勇军)
11.四川省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荣劳仲案字[2010]第271号:1.由被申请人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各项工伤待遇共计81007.02元(大写:捌万壹仟零柒元零贰分);2.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首席仲裁员:王纯康,仲裁员:杨庆林 严毅 书记员:严毅[兼])
12.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自民一终字第58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某单位给付某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9000元;至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双方因本案纠纷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终结。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尤艳 代理审判员:陈艳珊 黄涛 书记员:罗璇)
1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荣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甲方诉被告乙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一、判决被告乙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87664.42元的70%即61365.09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医疗费16000元,实际还应赔偿原告45365.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本案受理费3574元,由原告负担1574元、被告负担2000元。
( 对方委托代理人周学强,荣县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14.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荣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诉被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一、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39675.50元,由第三人都帮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在川L39025号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7418.88元,合计167418.88元; 由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在川C10119号车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30000元,在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9289.07元,扣除被告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54520元,实际应当由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赔偿原告94769.07元;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5452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7556元,减半收取3778元,由被告丙负担700元,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原告负担1078元。审判员郝小军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郝婷(被告乙某,委托代理人曹正义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丙 ,被告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都帮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15.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荣民一初字第581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赔偿13.9万元
(审判长:郝小军,审判员:谢召弟,人民陪审员:谢纬,书记员:郝婷)
(对方委托代理人王积才,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16.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荣民一初字第743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赔偿21.5万元
(审判长:郝小军,人民陪审员:漆杏梅,审判员:谢召弟,书记员:郝婷)
(对方委托代理人曹志平,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方委托代理人周淳、谢颖秀,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17.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定刚律师力争减少赔偿金额从4.4万降至2.9千元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荣民一初字第952号
(审判员:谢召弟,书记员:郝婷)
(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志平,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18.超龄农民工艰难的维权之路——超龄农民工工伤一案最终成功获赔偿9.2万元
2011年4月27日冕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冕人社工不受[2011]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申请人超过法定的劳动年龄,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委托代理人王定刚认为其适用法律不当,又向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8月10日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凉人社复[2011]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冕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冕人社工不受[2011]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委托代理人王定刚重新向冕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10月24日冕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冕人社工决[2011]2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该农民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项之规定,依法认定为工伤。2012年2月15日经凉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为九级伤残。2012年3月29日冕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2年4月9日冕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冕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超龄农民工工伤一案最终成功获赔偿9.2万,是少有的胜诉案件。(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工受伤的工伤事故,各地做法不一样,一般都是适用雇佣关系主张权利,但获得赔偿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相差太远。本案也是一个成功案例。)
19.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赔偿17.5万元
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荣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其中一被告方无责任,一被告方只承认在无责任范围内11000元,原告代理人坚持认为一被告方车辆经检查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起了加重损害结果的作用,存在有一定过错,驾驶行为与原告亲戚死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一、二审法院采纳了原告方代理人的意见,认为被告方在事故过程中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二被告依法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
(1)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1)荣民一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徐政,书记员:杨政)
对方委托代理人傅乾文,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2)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自民一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谭爱华,审判员:曾昭球,代理审判员:黄涛,书记员:但唐付)
对方委托代理人傅乾文,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分家分出房产纠纷 一房冒出两本证件
26年前兄弟分家单过,2001年一房竟出现了两证,无奈,弟弟状告哥嫂。法院认为,达成的分家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分家清单的内容是将以嫂嫂名义申请修建的房屋三间分给弟弟,该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达成分家协议后,即为弟弟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家庭共有财产。最后,法院判决该房屋属弟弟所有,并正式生效,嫂嫂的房产管业证已被注销。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1)荣民一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刘毅波;审判员:徐政;人民陪审员:王安太;书记员:蒋丽)
对方委托代理人陈涛,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许婷,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2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赔偿5.6万元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2)荣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谢召弟;书记员:李胜兰)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陈光霓,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2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赔偿2.6万元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2)荣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谢召弟;书记员:李胜兰)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陈光霓,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2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赔偿4万元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2)荣民一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谢召弟;书记员:李胜兰)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陈光霓,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黄婷,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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