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合法分包的四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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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法分包的四个特征
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转包。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2、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3、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
4、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即: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转包。
Q2:工程劳务队伍的管理措施和劳务分包的规范化管理
你要的什么措施、规范化管理我都可以给你,可纸上的东西一点用都没有,一切措施、规定都要靠人来实施。以我的经验,要管理好工程劳务队伍,做到两点即可: 1.讲信誉,达成的协议要100%的兑现。 2.及时发工资。 能做到这两点你就什么措施都不需要,而且管理的即轻松效率又高。
Q3:施工分包质量管理办法
各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劳动者工资,杜绝劳务作业分包队伍无资质承接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劳务分包要求 凡属我市辖区内在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不具备劳务作业层自行施工能力,必须依法发包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就其劳务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可将砌筑、抹灰、石制作、混凝土等13项劳务作业依法进行劳务分包;劳务分包企业所承接的劳务作业工程必须使用自有操作工人组织施工,不得再行分包。 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施工范围内承揽工程,并对劳务发包企业负责,接受劳务发包企业的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 三、劳务作业承发包管理 1、劳务作业实行交易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应将劳务作业分包内容,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应包括工程名称、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作业内容、工程量、劳务作业人数等。 2、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根据双方意向,劳务分包企业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个工程项目,劳务作业原则上发包给一个劳务分包企业。 3、实行劳务合同备案。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后,由劳务分包企业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办理劳务合同备案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 《富阳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 ② 劳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③ 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劳务用工管理 1、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与招录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劳务人员花名册。 2、建立施工现场“三表”制度。 ① 建立劳务人员登记制度,每一个工程项目,劳务企业必须对每个劳务人员进行登记汇总,填写《富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劳务人员情况登记表》; ② 施工现场建立《富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劳务人员考勤表》,对劳务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掌握劳务人员变动情况; ③ 建立《富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表》。 2、建立劳务人员管理台帐。 ① 劳务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劳务人员必须登记造册,建立劳务人员档案。 ② 建立劳务人员培训教育台帐。 ③ 制订劳务人员各项管理制度。 3、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劳务分包企业对每个施工现场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五、加强监督管理 1、要加强劳务分包市场的管理。对劳务企业私拉滥招劳务人员,或私自将劳务作业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施工队伍的,或虚开劳务发票的,不良行为登录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数据库,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外地进富劳务企业,停止在富建筑劳务市场活动。 2、对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分包的劳务作业内容,不按规定进行劳务分包作业的,不良行为登录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数据库,情节严重的,由建设、劳动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工程监理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的检查,重点是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4、市质安监站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动分包情况进行查验,未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劳务分包手续。同时,要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劳务用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建设、劳动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管理台帐、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劳动纠纷。
Q4:法律问题,合同法207条,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怎么理解?
明确地告诉你,可以!这是我去年给一些建筑企业出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结论。我也跟一些建委部门探讨过这个问题。其实说穿了,原理是很简单的。
一句话概括,法律绝对禁止再分包,不过是禁止工程再分包,而不是劳务再分包。劳务分包的本质分包的是劳务而不是工程,这就是为什么说,同样是分包单位,专业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最大区别是,专业承包人要对工程负责,比如,玻璃幕墙施工作业的承包人要对玻璃幕墙的工程施工负责,而劳务分包人只对劳务负责,不对工程负责,比如脚手架作业,这是附属于一个专项工程中的一部分劳动内容而已,脚手架作业的劳务分包人并不对这一专项工程负责,因为他的责任是提供劳动力,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力,而不是建造这个工程。
从工程的承包结构树状分析来看,业主发包给总包,总包发包给专业承包(注:业主当然也可以直接发包给专业承包),专业承包将劳务部分发包(注意,工程没有分包,只是劳务,此外,总包当然也可以直接将这部分劳务发包)。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分支,专业承包人第一次发包给劳务分包的时候,严格地讲,对于劳务部分,不是分包,而是首次发包。
不管是从工程部分的第几级发包出来的劳务分包都是第一级劳务分包,劳务方面没有发生过分包,是允许的。劳务分包人再行分包也没有法律禁止,不过一般来讲,首先,具备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不太会大肆再分包,而且,劳务分包人要找谁来提供劳务是他的事情,跟工程的承包人已经没有关系了,工程的承包人要做到的是找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做劳务。
最终一句话总结,劳务分包根本不是工程的分包,工程禁止再分包的立法原意是担心层层分包造成责任不清,劳务分包根本不影响工程责任的分配,放心大胆地做。而事实上,实践中,对于很多专业承包人来说,工作周期性、规律性很差,不可能自己养一大帮人,我见过的专业承包人都没几个人的,全部都是到有工程的时候进行劳务分包,完全合法。
另外:楼上的,请你说话平静一点,懂得不到位的不要乱说人家胡扯,你自己去看一下这些资质就知道了,专业分包商的资质都是部分“工程”的资质,例如,我前面说的玻璃幕墙建造工程的资质,还有像地基工程,钢结构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智能化工程等等,而劳务分包商的资质都是“工种”资质,这确实是实实在在的区别,实际上,专业分包商经常将部分劳务工作分包给劳务分包商,如果按照你的说法,不能再分包,那很多专业分包商就没法儿做了。
简直胡扯!扯蛋!岂能简单地将特定的工程劳务分包视为一般的劳务活动,这又不是我请你买烟,你再转托张三,张三再转托李四!工程劳务依托的就是工程,离开了工程的劳务,跟买烟买酒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你好!
对满意回答的回复:
狗屁不懂的蹩脚货,自己去看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里面明确规定“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你还什么跟一些建委部门探讨,就你这种半瓢水的货还配用“探讨”这个词?
奉劝你,不懂——多看书,少装A和C中间那玩意。
打字不易,采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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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屁不懂的蹩脚货,自己去看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里面明确规定“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你还什么跟一些建委部门探讨,就你这种半瓢水的货还配用“探讨”这个词?
奉劝你,不懂——多看书,少装A和C中间那玩意。
Q5: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劳务分包给其他工程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
(一)、分包工程的范围
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完成合同:一种是全部自行完成,另一种是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采取后一种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其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种认可应通过两种方式:
(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分包同样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综合以上内容看来,工程分包管理制度的作用就是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预防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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