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资质?劳务派遣转劳务外包违背劳动法吗?

劳务分包资质?劳务派遣转劳务外包违背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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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个劳务工程,包工不包料,合同签订已经注明不能转包,现在需要把其中一部分交给其他工队去做, 工程有

按照你们的要求包给施工队,在你们要求(质量、安全、进度等)内做,如果施工队违反施工要求发生的损失由施工队自行承担,我方概不负责。你按照你以前签订的合同改下就是了。主要就是把责任划清,多写些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在里面。

合同明确约定包工包料建议发票跟税务解释协商采用核算劳务货物式重新签订合同别具劳务材料发票

Q2:劳务分包包含什么内容

  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也就是: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 劳务分包是现在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也是法律允许的。但是禁止劳务公司将承揽到的劳务分包再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的公司。      劳务作业分包在实际操作中,没有统一的形式,缺乏统一的规定,致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朗的状态,由此引起的劳动纠纷很难处理,给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文通过现有的几种劳务分包形式的比较,找到一种维护企业和个人利益、有利于劳动纠纷顺利解决的劳动关系形式。    随着项目管理法的推广,施工企业管理层和劳务层进一步“两层分离”,施工生产过程中,往往由于在经过全面调度平衡确定在人力、船机设备等方面施工力量而不能满足施工需求,同时合同工期紧迫,不分包不足以按期履约,劳务层由原先的固定用工逐渐转换为劳务作业分包形式。   劳务分包的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第二种形式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第三种形式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Q3:如何区分劳务分包和工程转包合同

最简单的,就是看设备、材料费用是不是也在合同中,劳务分包是不带这些的。

用人单位

Q4:劳务派遣转劳务外包违背劳动法吗

你好,这是企业规避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行为,劳动派遣与劳务外包有很实质的区别:

1、劳动外包中,企业对外包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员工自己安排确定;

2、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通俗的说,只要把事情干完了就可以,而不论你什么时间干,怎么干。

因此要注意,你改为劳务外包后,单位是否对你进行管理、限制,比如考勤、规定上下班时间等,假如有,那单位是违法的,你们的关系应为劳动关系。你可以去劳动部门投诉或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合肥胡律师

能告赢吗?别天真了

新劳动合同法没有关于劳动外包的规定。

其实你可以拒签~~如果签了,那么就被认为你认可合同的内容,只要用人方不违反合同的内容,就是合法有效的。

Q5:总包工程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转包给包工头或个人,税务关系如何?

题主想问的应该是:建筑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包、分包的税收以及开票问题: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经历了从11%到10%,再到目前施行的9%,又涉及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以及异地预缴等,可以说是目前最复杂的一个行业了,所以我的回答可能较长,恳请大家耐心开完。

按照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下面举例来说明:

背景资料:甲建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异地承揽了一项建筑工程,合同总造价300万元,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甲供、清包、老项目工程),乙公司为分包方(劳务公司),也是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下又有若干个包工头或个人,甲建筑公司收到含税工程款300万元,支付给乙公司分包款50万。

至于怎么开具发票,这很好理解,肯定是甲开含税金额300万元增值税发票给工程的建设单位,乙公司开含税金额50万元增值税发票给甲公司。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包工头等涉税问题如下:

一、先说总包公司

1、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①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当以300万元扣除分包款50万元后的余额,在工程所在地,按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即预缴增值税为(300-50)/(1+3%)×3%=7.28万元,回到机构所在地应交增值税(300-50)/(1+3%)×3%-7.28=0.00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工程所在地为市级单位为例,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7.28×(7%+3%+2%)=0.87万元;

③合同印花税

在此案例中甲公司签了两份建安合同,一份是与建设单位签的总包合同300万元、另一份是与乙公司签的50万元的分包合同,按照印花税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应交印花税为(300+50)×10000×0.03%=1050元;

④企业所得税

目前,大部分建筑业已经由以前的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由于没有具体数据,所以此处不做计算。

2、甲公司选择一般计税

①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当以合同价款300万元扣除支付的分包款50万元后的余额,在工程所在地,按2%预缴增值税,即(300-50)/(1+9%)×2%=4.58万元,销项税额为300/(1+9%)×9%=24.77万元,因总包选择一般计税,那分包也是一般计税,取得分包方开具的专用发票50万元,进项税额为50/(1+9%)×9%=4.13万元,假设甲公司不存在其他进项和销项,甲公司应在机构所在地补缴增值税=销项-进项-预缴增值税=24.77-4.13-4.58=16.06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同样以市为单位,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4.77-4.13)×(7%+3%+2%)=2.48万元

③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与上述甲公司按简易计税办法时一样,甲公司应交印花税1050元、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数据计算!

二、分包公司(乙劳务公司)

分包方已收到的结算款,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

1、乙公司选择简易计税

①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应交增值税为50/(1+3%)×3%=1.46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1.46×(7%+3%+2%)=0.5万元;

③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应交印花税为50×10000×0.03%=150万元

企业所得税需要具体数据计算,该处不做计算;

2、乙公司选择一般计税

①增值税

销项税额=50/(1+9%)×9%=4.13万元;

进项税额为乙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假设乙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13万元;

应交增值税=4.13-2.13=2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乙公司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7%+3%+2%)=0.24万元;

③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应交印花税为50×10000×0.03%=150万元

企业所得税需要具体数据计算,该处不做计算;

三、包工头或个人

理论上,劳务公司取得分包工程不允许再次转包,但是在实务中却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况,是否合法,在此不做讨论!

正常情况下,劳务公司可以直接给包工头或个人发工资,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中,还涉及小规模纳税人、兼营等其他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我做的说明只是一般情况,希望能帮到您!

我是财税小青年,欢迎大家指导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