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吗?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

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吗?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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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网上看到有评论说自7月1日起,国家将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期由原来的90天延长到次年4月,求问权威人士是否属实

是的,江苏省以收到相关政策变更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通知和公告将部分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同时放宽企业申报退税期限,由原定90天调整为最长470天(从出口之日算起)。通知和公告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未看到有此报道

你好!

国家有相关政策。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Q2:请教财务专家- 财税[2012]39号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解读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不存在进项抵扣,所以不存在退还相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退税办法里包括了免税与退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后,按一般纳税人来处理;之前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来办理。这个月是小规模,发生的出口业务只能免税,不存在退税;下个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出口业务按免退或免抵退办法办理。

你好!

这里的退税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免税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

所以正常不矛盾,是在一个大框架下的延伸。

打字不易,采纳哦!

Q3:关于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第二条第七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

《会计准则》确认销售的,而不是税法等其他规定确认销售的,比如说展览品啥的,按会计准则是不确认销售的,而税法视同出口销售,不属此规定范围

Q4:如果把国产货物销售到国内的出口加工区,有进出口权的公司可以视同商品外销并申请退税吗?

是的,可以申请退税。

请参阅最新的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

财税[2012]39号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中的一(二)2内容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对于外贸企业来说,用于出口退税的进项发票不能“一票两用”,即不能即用于抵扣又用于退税。 

政策如下:

1、原财税字(1995)92号(已废止)第八条规定: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帐,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

2、财税(2012)39号: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外贸企业的进项发票,无外乎如下几种处理:

1、采购时就分清出口和内销了,则开进发票时分别开具,用于内销的认证后直接抵扣,用于出口的认证后不抵扣;

2、采购时不能分清或者虽然分清,但开进发票时未分开开具,即内外销的进货开在一张发票,则认证后暂时计入出口库存并不得抵扣,待出口后,再把内销部分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来进行抵扣; 

3、用于出口,取得发票时认证未抵扣,待出口后发现种种原因不但不能退税而且要视同内销,则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进行抵扣;

4、取得费用发票,如内陆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海运费等专用发票。如果出口业务是可退税或免税不退税的,其进项不能抵扣,发票认证后不需要抵扣;如果出口业务是视同内销征税的,其进项可以抵扣,发票认证后直接抵扣即可。(注意: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在退税或视同内销时,其所有进项都可以抵扣,免税时不能抵扣) 

外贸企业进项税额的填列方法: 用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进项税在附表二的26、27、28栏显示。根据国税函20081075号: “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 “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填列规则: 25栏=上期27栏-28栏 26栏=本期认证但暂不抵扣或不抵扣的数据 27栏=25栏+26栏-本期转为抵扣的数据(即附表二第3栏数据) 28栏=本期正式申报退税的数据 (注:以上规则在有些地区不适用,注意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看各地区对申报表的设计规则) 例1:5月份取得进项发票3张,各1000元,进项税各170元,5月份正式申报退税1张。

没有进出口权也可以退税,可以找专业的进出口代理公司

退税有三个条件,满足了就可以退税

1.增值税发票

2.正规报关

3.收回外汇

像你之前走的买单那种肯定不能够退税的,买单不用开发票,也不用收外汇

如果需要商检的话,进出口代理公司也会帮你做的,你那边只需要提供一些文件等就可以了

Q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

  (九)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二、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七、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只要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分进项都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