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劳务派遣靠谱吗(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报考一级建造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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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澳门劳工,介绍费、劳务费已交。如果试用期或合约未到期被辞退,该怎么赔偿?劳务派遣公司会负责吗?
试用期违法辞退,可以获得经济赔偿金。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Q2:中国关于外籍人员在华工作务工规定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规定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规定条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规定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扩展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1、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2、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3、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Q3:劳务派谴公司是否合法?
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形式合法,但实际操作中,大量的歪嘴和尚念歪经,不合法的用人行为大量存在。只是大家习以为常了,再说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许多劳务工只能忍气吞声,不接受这种形式,你可以辞职啊,反正有的是人抢着干。
先介绍一下劳务派遣制度的前世今生和未来: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外国职场上比较早比较多,但引进中国时间并不长,大量兴起应该在十年前左右。出发点,是为了解决国企大量用人问题,但国企受到定员和工资总额的政策限制,没有用人指标直接录入员工。然后创新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就是为了突破用人指标和工资总额限制,采取第三方劳务派遣形式用人,结果呢,许多企业大量招纳劳务工,比如,有些电力银行石油都是几十万几十万地用劳务工。
劳务派遣形式的通俗解释:你给我公司(用人单位)干活,但劳动合同与第三方劳务公司签,人事关系与工资关系在劳务公司,与我公司(用人单位)半毛钱关系都没有。用人单位只是用你的劳务(工作量),而不是用你的人(人事关系),你不是我公司的人,我公司不对你的生老病死负责。你的生老病死找劳务公司去。但是劳务公司本身就是空壳公司,哪里有精力管你的生老病死。于是,劳务工实际处于两不管的境地。
到了2015年,劳务派遣制产生了很多的矛盾。国家出台了规范劳务派遣制的暂时办法,出发点是好的,就是倒逼企业少用劳务工,把劳务工转为合同工(就是把劳务工转成自己人)。有两个好的政策:一是劳务工占比不能超过用人总量的10%;二是劳务工只能用在三性岗位,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国家的良苦用心,就是把劳务工减少,鼓励企业使用合同工,让各类用人平等对待。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许多无良企业往往利用政策空隙,打插边球,做了许多违法的事。比如,劳动法规定要同工同酬。同一个工种和岗位,待遇薪酬应该相同。但是,企业大量使用劳务工,早就突破了三性岗位,有些劳务工就和正式工在一个办公室工作,结果薪酬和待遇相差很大。劳务工有苦难言,又不敢反抗,因为你不愿意干,你走啊。当然还有更多坑人的手段,比如,虽然劳务工与正式工在一个办公室里工作,但公司把劳务工的职级岗级定的很低,让你拿不到正式工的待遇。
所以,劳务派遣制是劳动法规定的,对劳务工的使用也有许多保护措施。但是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大量的违法违规的行为存在,然而劳务工这个群体是弱势群体,明知道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却没有办法申诉。根本原因还是人太多、找工作太难,能忍就忍吧。
Q4: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报考一级建造师吗?
一级建造师考试跟是不是劳务派遣没关系,只要满足报考条件就可以报考。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符合上述有关报名条件 ,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报考条件中涉及专业工作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
四、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该项考试。.
Q5: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适应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市场竞争的需要,简化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加强管理,进一步促进我省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的发展,根据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外经贸合发第818号)和公安部第六局《关于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出〔1997〕235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外派劳务人员”是指外派单位按照与国(境)外有关政府机构、团体、企业、私人雇主签订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派出从事经济、科技、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各类专业劳务人员。第三条 “外派单位”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经营权的企业。第四条 外派单位组织派出劳务人员必须持有外经贸部颁发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和对外签定的合同。第五条 向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以及向台湾、澳门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派出劳务人员和由省外有关部门出具出国任务批件需我省确认的外派劳务人员,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陕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省外经贸厅)是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方面业务的归口审批管理部门。第七条 我省享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外派单位派出劳务人员,由该单位自行审批并核发《外派劳务出国报批表》(见附件1)。第八条 我省不享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外派单位派出劳务人员,须持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合同报省外经贸厅批准。经批准后,填写《外派劳务出国报批表》。第九条 西安市外派劳务人员审批办法由西安市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订。第十条 外派单位必须对外派劳务人员的政治、业务和身体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一)政治条件:派出的劳务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派出: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业务条件:有专业技能,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出国任务的。
(三)身体条件:年满18周岁,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国(境)外具体劳务工作。第十一条 对需要持因公护照出境的劳务人员进行审查,除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劳务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外,其他劳务人员一般实行两级审批制,即劳务人员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劳务人员出国条件进行审查并填写《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见附件2);外派单位负责审批。
对需要持因私护照出境的劳务人员进行审查,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和《关于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审批。第十二条 我省外派单位一般应在省内选派劳务人员,如相关业务确有需要,经省外经贸厅批准,可跨省选派。但是外派单位必须经劳务人员所在单位或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选派,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单位办理劳务人员异地选派事项。第十三条 外派单位可为外派劳务人员申办因公普通护照或因私护照。第十四条 下列外派劳务人员需办理因公普通护照:
(一)为执行我国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而派出的劳务人员,以及可直接实施管理的成建制派出的劳务人员。
(二)派往国家和地区要求持因公护照的劳务人员。第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其他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因私护照。第十六条 因公护照,由外派单位在劳务人员人事关系或户口所在地向外交部授权的外事部门(以下简称“外事部门”)申办;因私护照,由外派单位向外派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