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废止了吗(为什么不取消劳务派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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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解读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第十二条。
派遣员工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即同劳务公司是劳动关系,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同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劳动合同到期,同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就没有必要退回劳务公司。所以,如果劳动合同到期,表明劳动关系终止,同劳务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了,也就谈不上退回。
所以,第十二条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有限期间,派遣员工可以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公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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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都能差额纳税吗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总包方A企业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差额纳税。
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取消了原“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也被明确废止。也就是说,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由分包方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Q3:2014年取消劳务派遣公司是不是真的
是的,我是国企员工,这几天劳务派遣工都已转正,虽然我不是劳务派遣工,但我认为是个好消息。
Q4:为什么不取消劳务派遣工
您好,因为这是与我国现行按劳分配制度相适应的!与我国现行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相协调的!所以不能取消!
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人力资源外包不可避免,因此至少目前不宜取消劳务(派遣)工。
Q5:如果废除劳务派遣,将会怎样?
取缔劳务派遣:,实行同工同酬,劳务派遣是違反劳动法的。劳务派遣是一个吸血机构!有些行政,事业,企业明明是本单位招收工,然后将招收合格的人员再转到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同工不同酬,吸取务工人员的血汗钱,如此机构还需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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