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挂靠

劳务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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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二建挂靠需要挂靠公司交社保。那么我放弃上班的那个公司交社保。对我来说有哪些不利?

需要提醒的是,挂靠企业缴纳社保除全部承担费用之外还要拿管理费的。这笔两笔支出都要算在你的头上。

在自己上班的公司,公司是必须为你缴纳社保是基数的百分之二十;个人除必须缴纳的百分之八以外,没有其它费用。

也就是说,正常缴费个人拿八块钱,单位拿二十块钱。是你个人承担费用的两倍以上。

而挂靠其它公司缴纳社保,这二十八块钱不仅需要你全部承担,还要在此基础上,缴纳每月100元的服务费。

孰多孰少,一目了然。再明白不过了。

“四库一平台”已经搭建,二级建造师证书执业要求,必须人证合一(证书与社保同一单位内)。挂靠本身属于违规行为,一旦被查,将直接吊销证书处理。

那当然是交社保比较合适,等到你退休年龄的时候可以领取养老金。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一般可以按照以前的公司进行续交是比较好的

Q2:我有十几人的建筑施工队伍,怎么挂靠劳务公司,然后怎么接活。请各位前辈多多指教

呵呵这里没前辈只有律师。

挂靠劳务公司的话,因为劳务公司没有施工资质,所以,你接活的范围非常小,只能接简单的家庭装修。

建议你挂靠到建筑公司去。

纵横法律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赵贇律师

Q3:请问建筑劳务公司挂靠资质挂靠,我都需要准备什么注意什么,具体流程,如果我自己申请资质都需要什么

7月1号建委整顿企业挂靠现象,以后就没这个机会了;自己办个公司我们找人给你办资质你自己经营业踏实;北京专业代办,如有不足请追问

Q4:劳务公司挂靠建筑公司应注意什么问题 特别是在资金防护这一块 因为资金肯定是打到

跟建筑公司搞好关系就行了。你担心资金问题,他还担心质量安全问题呢,毕竟你是用他的牌子。闹掰了他也没有什么好处,要违法也是双方违法。所以,可以说是双方都有制约的。

资金的问题,视建筑公司财务制度而定,一般他转账也需要依据的,你按他的要求办就行了。事先说好提几个点,到时吃点亏也别太计较了,能赚一点是一点。毕竟你是求人,别人本来就没有帮你的义务。

如果还是对这种方式不信任,可以参与允许分包的项目,作为建筑分包公司进场,就比较有保障。

你好!

这个只有找有信誉的公司挂靠了。因为严格来说挂靠资质本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会得到法律保护。但现在挂靠现象在行业内随处可见。资金确是打到被挂靠单位的帐户上的。找人推荐或者自已想办法了解对方的信誉,资质较高的公司绝不会是单独挂靠你们一家单位,总有途径可以了解。仅此而已。

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Q5:本人有数十人的建筑施工队伍,如何挂靠劳务公司,需要

只要工人技术过硬,素质不错,是很好办的!先直接去联系劳务公司就可以了。从劳务公司直接承包单项。

  现在的项目一般要求架子队,就是说施工单位固定的工作队伍。具体没有什么资金啊条件要求,首先找到劳务公司或者施工单位,能力大就干大活,能力小就干小活,慢慢来吧。

建筑企业的三种类型和内部人员的分类: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把施工企业按经营承包的范围分为:总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三种类型。标志着我国建筑的组织结构由单一的劳动密集型的施工企业组织结构过渡到以智力密集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以专业承(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为依托,总包与分包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的新型建筑业企业组织结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序列的建立,有利于发挥专业施工企业的专业特长和以资金、管理、技术为核心的智力密集型施工企业的发展与壮大。     将每个企业的内部人员进行分析,可以分为:经营决策层、现场管理层和操作层三个层次。经营决策层,是指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或总经理)为核心的领导层,其人员相对稳定。这一层次的人对外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以企业的名义履行义务;对内进行严格的内部管理,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策略。现场管理层,是指以施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所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组,这一层次的人是企业自有人员,因工程项目组成,项目完了解散。这个层次的人对本企业负责。他们的工作水平决定了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效益和企业业绩,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操作层,是指以劳务为主的具体操作人员。该部分人具有较大的流动性,他们不是以项目为始终,而是根据专业或阶段决定去留。     按照以上分析,总包企业可以同时具有以上三个层次的人员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自行完成”。也可以只具备经营决策层和现场管理层,专业工程和劳务工程分别是由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分包。这样自然产生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情况,通过对上面的施工企业类型和人员构成的分析,更有利我们理解工程转包、挂靠、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挂靠的概念、特点和表现形式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该资质施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 “ 管理费 ” ,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被挂靠的企业收取 “ 管理费 ” 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 “ 管理 ” 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等;  4、以“合法”的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为。      挂靠行为一般的表现形式: 1、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 2、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 3、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5、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