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员考试题库(劳务分包配备安全员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员考试题库(劳务分包配备安全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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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分包配备安全员规定

劳务承包资质专职安全员不少于2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Q2: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有着怎样的规定?专职安全员怎么分配?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不能说是怎样分配,如果有关部门设定好了,应该按指标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废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总承包项目部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按建筑面积配备 10000㎡以下 不少于1人

10000㎡—50000㎡ 不少于2人

50000㎡及以上 不少于3人,并按专业配备

土木工程、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合同造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 不少于1人

5000万元—10000万元 不少于2人

10000万元及以上 不少于3人,并按专业配备

专业分包项目部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劳务分包项目部 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 至少1人

50—200人 至少2人

200人以上 至少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专人 装备 培训 资格证书

Q3:施工现场安全员配备数量规范

建筑工程安全员按照建筑面积配备,应满足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安全员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建筑安全员职责

第一条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条努力学习和掌握各种安全生产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条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各单位的施工和生产情况,指导和协调基层专业人员的工作。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拓展资料:建筑工程、装修工程与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所需的安全员配备标准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Q4:建筑业劳务的资质标准

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2001-3-8)

一、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二、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三、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四、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五、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六、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七、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八、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九、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十、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十一、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十二、钣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十三、架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1 资质标准

1.1 企业资产

(1)净资产 200 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1.2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50人。

2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找南京润利办理,我上次在那里办的,很快就办好了。

Q5:2015年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企业主要人员”是什么?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2.《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3.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

  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4.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5.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6.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7.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其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工程、建筑施工、建筑工程、工程力学、工程结构分析、地下工程等专业。

9.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但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  

10.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150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技术工人指标要求。

  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11.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12.《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13.《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30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

14.《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为15人,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

15.《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60人”,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60人即可,每个专业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

16.《标准》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员中所要求岗位证书人员至少有1人,其他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机场场道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30人中至少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等任意一种人员。

  17.《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

  18.《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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