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合同和劳务用工合同的区别?劳动者可否与同一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劳动用工合同和劳务用工合同的区别?劳动者可否与同一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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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指狭义的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在《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实施前,一直依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审查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若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者履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应属劳动关系范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情形都是按照雇佣关系处理的。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高层服务以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的各项概率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

三、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例如鞋厂招做鞋底长工,一般让小工准备长做,招用临时撤资工就不同,临时搬货工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就不能算形成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

四、用工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小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今天为这个厂搬运,明天可为那个厂挑货。

关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很多,以上只是一些简单的区分方式。

最好称个人,不要称个体,让人误解为个体户.

个人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可能有几种

1、有编制的,属于人事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是,所受到的伤害,单位要承担责任,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解决。

2、无编制的,受雇于单位,正常上下班,接受单位管理遵守单位的考勤制度等,定期领取工资报酬的,则属于劳动关系.则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3、还有一种一般的雇佣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虽然受雇于单位,但是不受单位的严格管理,只为单位完成规定的任务,提供一定的劳动成果,单位不具体对该人进行管理的。这种情况,你是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在工作中受伤,可以依照最高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要求单位赔偿。

Q2:劳动者可否与同一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不可以,就是与另一家单位有劳动或者劳务关系都不行

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用人单位与雇佣者就存在劳务关系。

Q3: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为雇用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度、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题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使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植物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什么是劳务合同?

从广义的角度讲,以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可以定义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等。

简单来说:

劳动合同约束的是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出了问题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起诉

劳务合同即雇佣关系,由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调整,除了问题只能起诉,不能仲裁

对劳动者来说,签劳动合同更有利。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就是类似于和职业介绍所签得合约

Q4:劳动用工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请详细点

企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严格地说没有用工合同这一法律术语。

用工合同可能用在很多场合,其引起的法律关系,可能有一般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等等。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当然有区别,最明显的就是劳动合同受劳动法保护,而劳务合同纠纷一般劳动部门不干涉。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不一样的,严格意义上讲劳务合同中的劳动者应有另外的雇主,其他如雇佣保姆之类的也属于劳务合同范畴

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是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编制的,它全面地按照法律要示以书面形式规定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企业需对员工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所需的保障,如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安全保护、工作内容及劳动合同的解除等等,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时,可以此为依据较好地保障劳动者利益。而劳动用工合同,则使用范围相对广范些,它除包括劳动合同外,还包括企业与员工形式的未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协议,在企业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上,多未能按照法律要求进行规定,甚至着重点多以企业一方利益为重,员工利益为次,如未能按合同办事,而出现纠纷多提出由员工承担。

Q5:请问: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两个合同区别:1,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后者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合同。

2、待遇不同,尽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正式员工待遇一致,但在实施过程中,劳务派遣工的待遇很低,略高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务合同的工作不稳定,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