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相关法律规定(低于市场信息价的劳务分包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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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问题! 如开发单位将工程转包给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工程转包给
建设部严厉打击工程非法转包。
因此合同无效。
属于转包,本来转包就是违法,他这还属于把工程转包给无资格的人。建筑法规,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Q2:法律对建设工程的发包、 分包与转包有什么规定?
答:《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
同意,可以将自已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具体要求有以下几项:
1.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发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所谓肢解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
3.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
分包是允许的,但不允许违法分包。所谓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①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的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4.禁止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发包人是指由建设工程需要建设、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转包则一般是总承建方直接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施工主体,自己不参与施工只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行为。
合法的分包必须符合几个条件:一是分包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二是分包商必须具有施工资质;三是不能将自己承建的主体工程分包出去。另外分包商不能将自己取得的工程进行再次分包。
《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Q3:劳务分包将工程资料工作承包出去合法吗?
首先,法律上没有特别规定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劳务分包人施工前完成的事项。
因此,施工承包人主要就是要注意合同上的约定事宜,例如:
(1) 查看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分包资质的类别和等级是否符合相关工作的要求,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发包人明知承包人没有资质仍然发包的,承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劳务分包人来说,工程承包人就是发包人,如果明知劳务分包人没有资质,劳务分包人的人死了或者把别人弄死了,工程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 查看总承包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看一下合同条款上是否对劳务分包人的选择作出了限制,看一下有关经费是否在总承包合同的投标预算范围内,以确定该劳务分包作业的选择和内容以及工期和质量是否在承包人的权限范围之内,是否需要另行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3) 进行劳务分包作业的基本准备工作,签订劳务分包的分包合同,并在技术上使施工现场符合劳务分包人进行劳务分包作业的基本条件,准备其开工。
一般在法律上主要就是以上问题需要注意。如有具体问题,可进一步提问。
希望有所帮助!
劳务分包是工程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工程分包是工程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中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劳务承包,是指企业由自己的员工来完成对外承包项目的劳务经济活动。在劳务承包中,承包企业从发包方获得项目及承包费用,赚取利润并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与发包方没有关系。
三者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工程分包发生在总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则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
(2)分包的对象不同。工程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是承包合同中建设工程的全部;而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施工中涉及人的劳务部分。
(3)导致的合同效力不同。工程分包若未取得发包人同意则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
(4)法律后果不同。工程分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Q4:低于市场信息价的劳务分包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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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
1、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不属于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2、劳务分包合同低于市场信息价受法律保护。
3、分包方支付给工人的工作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受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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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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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法律保护,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合同双方自愿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
Q5: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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