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山东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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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如何执行农民轮换工回乡补助金等问题的答复

东营市劳动局:

一、 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轮换工制度的通知》(鲁政发[1991]59号)的效力问题。59号文是在省府《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和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劳力字[91]15号)有关回乡补助金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的,并不是完全根据《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制定的,目前,该文仍然有效,用工单位应该继续执行。但中央驻鲁企业系统内另有规定的,可以按本系统的规定执行。

二、 关于对59号文件中第四项农民轮换制工人不实行养老保险,但可实行企业内部储备金制度中“可”的理解问题,应理解为应该执行。

Q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0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26日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代) 姜大明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对我省2006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213件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关于人民防空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27件政府规章,宣布《山东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若干规定》等4件政府规章失效,修改《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若干规定》等58件政府规章,保留《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等124件政府规章。

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3.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目录

4.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章目录

附件1: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发布日期施行日期修改日期备注 1

关于人民防空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若干问题的暂行

规定1985.1.26

1985.1.26

2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1985.11.111985.11.113山东省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暂行规定1986.5.31986.6.14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1986.7.291986.7.295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3.191987.3.196山东省涉外经济公证暂行规定1987.5.181987.5.187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1987.7.221987.7.228山东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试行规定1987.11.141987.11.149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12.251987.12.2510

山东省关于加强蚕茧、厂丝收购经营管理的若干规

定1988.3.11

1988.3.11

11山东省关于招聘人才引进技术的优惠政策的规定1988.3.311988.3.3112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的若

干规定1988.4.22

1988.4.22

13山东省内部审计审签暂行办法1988.5.301988.5.3014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1988.8.21988.8.215山东省气象台观测环境保护规定1988.9.61988.9.616山东省实施《企业法》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办法1988.10.251988.10.2517山东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191988.11.191998.4.3018山东省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1989.1.211989.1.211998.4.3019关于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1990.12.271990.12.2720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1990.12.271990.12.2721山东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1992.8.101992.8.10 32号令 22

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

例》办法(试行)1992.11.13

1992.11.13

 38号令

 23山东省蚕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1994.3.21994.3.21998.4.3024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

Q3:关于企业职工被开除后可否办理退休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劳社养老[2001]53号 (有效)周口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被开除职工能否办理退休手续的请示》(周劳便[20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受开除处分能否办理退休,应根据职工退休有关政策区别对待。属于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下发前,职工受开除处分而又未重新参加工作的,不能办理退休;开除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按新参加工作人员对待。属于在豫政办[1995]74号文下发后受开除处分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但其在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缴费年限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Q4:关于劳动合同与职称聘用合同的问题?

从劳动合同原理讲,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聘用合同制与劳动合同制没有本质区别。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职责不同,决定了劳动合同制与聘用合同制在人员的录取和管理等方面有着明显区别。

  从事业单位现在尚在实行的制度来讲,即便是正在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仍然要按照国家编制机构下达的编制限额聘用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提出辞职应经批准后方准辞职等。

  对于实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自主决定的,管理是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经过对方批准。

  在争议处理问题上,事业单位发生的是人事争议,先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是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但现在两种争议的处理有融合之势。

  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一个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往往两者是主附关系,即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它约定了双方详细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签定表明一个单位已经正式录用了某个劳动者,双方的关系受到了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而聘用合同是以所建立的劳动合同为前提的,是劳动合同的补充,聘用合同一般主要约定劳动者聘用在什么岗位、该岗位的职责、该岗位应遵守什么特殊的规定、该岗位存在何种师徒关系、何时到岗上班、何时终止师徒关系等等。如发生劳动仲裁或诉讼,则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基础,聘用合同的约定为解释处理。

  第二种情况:如果一个用人单位只存在劳动合同而没有聘用合同,往往把聘用合同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作了约定,如发生劳动仲裁或诉讼,以劳动合同约定为依据进行处理。

  第三种情况:如果一个用人单位只存在聘用合同而没有劳动合同,往往在聘用合同描述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如发生劳动仲裁或诉讼,以聘用合同约定为依据进行处理。

  第四种情况:在机关、部分事业单位,由于职工与单位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所以这些单位与职工之间并不签署劳动合同,而只签署聘用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按聘用合同约定进行人事仲裁处理。事实上合同的名称并不能决定合同的内容,无论是劳动合同还是聘用合同,只要其内容是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的,都可以作为劳动仲裁或诉讼的依据,并不会名称不同而有严格的偏废。

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别于企业,所以又与狭义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1、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事业单位则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通过订立聘用合同实现的劳动成果主要表现为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企业的生产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从事的服务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有所区别。国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仍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编制管理。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仍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2)经费管理。建国后,事业单位一直承袭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经费全部由国家核拨。80年代后,事业单位相继进行财政、人事等领域的改革后...  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别于企业,所以又与狭义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1、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事业单位则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通过订立聘用合同实现的劳动成果主要表现为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企业的生产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从事的服务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有所区别。国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仍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编制管理。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仍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2)经费管理。建国后,事业单位一直承袭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经费全部由国家核拨。80年代后,事业单位相继进行财政、人事等领域的改革后,形成全额、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几种类型的事业单位。90年代后期,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拨款改为定额补助的形式。但事实上,事业单位的经费仍有国家全额补助、差额补助等形式。如教育系统的中小学,基本是由国家全额拨款的。这些单位尽管对新录用人员通过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及教师的工资福利等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3)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报酬,主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等、以及人员等级工资制。在改革中,许多事业单位加大了岗位工资的比例,但其工资的刚性程度远大于企业,这也是由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渐进性决定的。因此,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内容不仅反映该事业单位的意志,也应当体现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

  3、管理监督部门不同。按照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分工,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对其进行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这一体制有利于分工负责,也产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宏观政策协调、工作协调以及对具体执行政策的区别与衔接的把握,对于从整体上推进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体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聘用合同是按照国家规定订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反映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结构与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区别。例如关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程序的规定,明确规定聘用人员要经过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由聘用组织进行考试或考核、事业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审定等程序;关于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等制度都体现了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特点,与劳动合同的具体制度有所区别。综上所述,聘用合同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契约管理方式的转型。随着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必将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以迎接我国加入WTO后世界人才竞争的挑战。同时,也应当看到试行中的聘用合同制度仍带有改革过程中的过渡色彩,其各项具体制度尚需在实践中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不断积累经验,逐步规范和完善。

看你这个协议是怎么签订的撒!

当然直接是你上面这种标题,那是肯东不可以的!本来这个就是灰色的东东,国家是不允许的!

只能是聘任你的协议,才是有效的!这个,具体的很多东东,在这上面不能打字出来,会被河蟹掉的!

你只要注意几点,第一,合同必须是聘任合同,不能直接是上面这个!

第二,合同是需要盖章的哦!

第三,如果你的本来工作的单位和你签订了协议的,那么你这个就麻烦了,如果是私人企业,那没什么的!

最后一个,一般职称的用处就是单位升资质或者年检,这个是没有什么责任的,所以,你放心吧,只要他单位的信誉可以,那么就没事!签不签合同都没有关系的!

Q5:请问:我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还存在吗?

82-90年在四川只要档案里有招工手续,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

90-93看单位了,如果缴了,就算了。。没交,就需要补起。。

07年转移到河北了。。

按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垮统筹范围转移的,调出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调入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全部存储额资金。。

而视同缴费年限是养老保险关系里的,所以一并转移。。

到达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存在的,不用担心。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既然楼主是“55年参加工作,到95年退休”的,那么,现在讨论您的“视同缴费年限”没有实质意义。如果非要议论您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话,大致可以推断是1955年参加工作至1995年退休的40年工龄都属于“视同缴费年限”,即楼主的“视同缴费年限”为40年吧。   aaaa   讨论“视同缴费年限”的概念,就有必要回忆一下城镇企业用工制度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历史。   改革开放之前,企业(只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包括所谓的“大集体企业”、小集体企业“)职工都是固定工,企业职工的退休工资都是由企业发放的,职工在企业单位工作期间,是不缴纳费用的。   改革开放以后,1991年6月,国务院决定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发布文件《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该文件规定“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职工个人需要交纳养老保险缴费”最根本、最原始的政策起源。   自1993年开始,部分城市开始试点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与之配套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就应运而生了。1994年至1995年期间,全国推广企业用工全员劳动合同制。各地的进展不完全同步,不过东北三省的开展稍滞后一些(因许多老国有企业困难较重)。   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该文件的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之二),就确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包括基本架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的账户分配、退休后享受按月领取退休金的最低缴费年限的条件——即累计缴费满15年、等等)。此后,全国各地纷纷按照国务院的该文件,逐步建立各自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地方政策(基本模式大同小异)。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该文件就是要求各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要统一(包括统一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体工商户参保等等内容)。这个文件中,特别强调了制度衔接的问题,即所谓的“老人、新人、中人”的说法(后述)。   1999年12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财政部发布《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7号),文件就是要整合各城市(主要是地级市)的各自地方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统筹,改为省一级的统筹——即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账户,要保证“基金调剂能力”,即保证各省内的地方政府的退休金支付能力。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 38号)。这一文件,是国务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文件(特别说明:一开始时,东北三省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进展不顺利,国家在黑、吉、辽三省试点,东北三省试行了,诸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前补后延、不同的退休年龄按不同的除数计算退休金数额等等办法,相当一部分方案为国务院所采纳),主要解决的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等等制度问题。   至此,全国范围内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就算确定下来的。   bbbb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规定了制度的前后衔接问题,其中,第五条规定——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指1997年7月16日以后参加工作,称之为“新人”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即所谓的“新人新办法”。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指1997年7月16日以前已经离退休的,称之为“老人”的职工),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即所谓的“老人老办法”。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指1997年7月16日之前参加工作、以后才能退休的,称之为“中人”的职工),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即所谓的”中人过渡办法。   可以看出,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就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即过去的固定工),职工个人是不缴费的,核算退休金是需要计算工龄的,如果这些职工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后仍需要继续工作一段时间,才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目前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暂不讨论特殊情况的),都已经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即职工个人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这样,之前的不缴费的工作年限(工龄),称之为“视同缴费年限”——即虽然没有实际缴费、但是“视作为”缴费年限,而之后的工作年限——即职工个人实际缴纳社保费的工作年限,就称之为“实际缴费年限”。那么,在职工退休时核算职工的退休金数额时,就要把他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先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起来计算,也就是文件中规定的条件“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   cccc   查看了辽宁省是1999年5月27日通过并颁布《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而楼主是1995年退休的,应当是没有赶上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假如是先行试点的地方或者单位,参保也不会很长时间的),应属于“老人”、按照“老办法”核算退休金的,因此,没有必要讨论“视同缴费年限”。确切地讲,1995年退休之前的工龄年限都是“视同缴费年限”,而“实际缴费年限”则为零。   dddd   楼主考虑“视同缴费年限”,或许是为了“现在养老金上涨了”,或许是要依据辽宁省《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核对自己的退休金数额吗?   2010年,国家要调整(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是一次“普调”(已经连续三年调整了),平均调整比例为10%,这与每一个退休人员的退休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没有任何关系。前已述及。“视同缴费年限”只在职工退休、核算退休金最初的数额时有用,对于“老人”来说,就是按照工龄核算退休金。以后再增长退休金数额,就是按照国发 [2005] 38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是“全国普调”。   查看了辽宁省《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也与“视同缴费年限”无关,也不涉及到楼主的退休金数额增长的问题。从辽宁省的这一文件来看,是为贯彻国务院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 38号),地方省政府出台的具体实施文件(其他各省也出台了类似的文件)。处理的问题主要有二个,一是做实个人账户(企业单位的缴费全部纳入统筹账户,不再向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划转),二是退休金的计算采用新办法(例如,60岁退休,计算退休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是以139个月为除数的,而以前规定则统统为120个月为除数),并且,规定了过渡办法和过渡期限。也与楼主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没有直接关系。   eeee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演变及完善,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不了解这一段历史、演变过程以及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文件内容,难以说清楚(经常看到有很多人试图计算一下“缴费十五年以后能拿多少退休金”这类问题,这怎么可能算得出来呢?15年以后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是多少?现在谁又能说得出来呢!)   在此,为楼主解释的多了一些(有点繁琐,但是确实想尽量通俗一些),也就是想通过尽可能详细的解释,有机会告知楼主及对此类问题感兴趣的其他网友。不要误解误读,也提醒不要以讹传讹。上述政策文件,均可在政府及政府的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查到文本,足以信赖!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