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竞争性谈判标书制作或前期设计单位能否参与后期谈判,有无条例依据?求解各位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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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竞争性谈判标书制作或前期设计单位能否参与后期谈判,有无条例依据?求解各位大神!
谈判文件应该载明评定成交的具体标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五、加强评审活动管理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之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但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印发各评审人员遵照执行。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
应该能吧,不确定。
Q2:什么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从1999年实施以来,作为降低过高药价和纠正不正之风的政策手段,得到卫生部、监察部等部门的支持,并加以推广。国家医药卫生管理部门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初衷,一是希望通过该制度,以竞价方式解决“药品价格过高问题;二是希望通过公开的招标程序,实现医院药品采购过程的“阳光化,纠正药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 今后,各省辖市招标管理部门的任务,将转向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的集中招标采购,此外,还要负责组织实施县以下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本辖区特殊用药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同时加强后期采购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医疗机构采购、合同签订、执行、回款、临床用药统计、中标企业药品配送情况、药品质量价格、信息反馈的管理,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适时掌握了解本地药品价格的变动情况和临床用药需求情况,为科学合理编制招标目录、制定标底提供依据。
Q3:清单招标文件(综合评估法)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
发布时间:2007-8-22 发布人:dyfd 浏览:347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
陕建发[2007]118 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我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合法、有序,进一步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4]25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指导意见,该意见包括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办法,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合理低价评标法:
一、评审原则:
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2、工期合理、施工方案可行;
3、合理低价;
4、禁止不正当竞争。
二、评审内容:
1、资格复核,即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确认。该复核应在开标现场进行,并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完成。实行资格预审的只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其委托人的代理资格进行确认,投标人其它方面的资格由预审单位负责;实行资格后审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查验有关证件(文件)、证明的原件。
2、技术标的评审,即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方案和方法,进度计划,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等的可行性,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现场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主要机具、设备和劳动力的配置,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等。具体工程可根据其特点设置评审内容。
投标人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工艺、新技术的施工方法和措施,也应进行评审。评审的方法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3、商务标的评审,主要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及其组成要素的合理性。
三、评审的程序及要求:
1、评审的程序是先评审商务标,对商务标能满足合理低价要求的投标再评审其技术标。
2、商务标评审。
当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报送商务标的文字标书与电子标书时,两类标书应一致,出现不一致时按废标处理。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评审的重点。一般应对工程量较大、价格较高及在施工过程中易出现变更的综合单价进行评审,评审的数目不得少于招标项目综合单价数量的百分之十,也可对全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评审。综合单价评审的具体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开标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大于评审数量三倍以上的范围内随机确定。
3、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实行合格性评审。
技术标中质量、工期、安全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技术标即为不合格;因其它评审内容不合格而被评为技术标不合格的,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的一致意见。凡被评为不合格技术标的投标人,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技术标被评为不合格时,评标委员会应以文字形式向投标人说明评审理由。
对施工方法简单的常见项目,可不设置技术标。
4、询标。
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询标,应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询标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扣留和传播任何涉及投标人商业秘密的询标资料,询标结果以投标人确认的文字资料为准。
5、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企业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建发[2004]45号)及其《实施意见》(陕建发[2005]102号)的规定编制,并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对最高限价有异义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向招投标监督机构书面提出,由招投标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四、评审的方法:
商务标按投标总价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评审,评审分合格性评审和合理性评审两步。
(一)合格性评审
投标文件中出现下列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其投标将被认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1、组价的内容、程序、方法不符合计价规则的规定;
2、不可竞争的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税金未按规定费率计取;
3、招标人给定金额的预留金、分包工程、材料购置费和投标人自主采购但由招标人暂定品牌、暂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未按规定的数量和价格报价。
4、管理费、利润、风险和措施项目费中的其它项目出现了负值。
(二)合理性评审
1、主要综合单价:按随机确定的评审项目,投标综合单价中有三分之一及以上不合理时,则该投标人的主要综合单价为不合理,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某一综合单价是否合理的判定方法:该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有一项超出合理区间,则该综合单价不合理。
合理区间如下:
(1)人工费:
上限: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同期动态人工费×权重+投标人报价平均值×1.2×(1-权重)
下限:投标人报价平均值×0.8
(2)材料费:
上限: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同期动态材料价。或者:最高限价中该综合单价材料费合计×权重+报价平均值×1.10×(1-权重)
下限:投标人报价平均值×0.85
(3) 机械费:
上限: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同期动态机械费×权重+投标人报价平均值×1.15×(1-权重)
下限:投标人报价平均值×0.70
权重为0-0.40,具体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合价和单项。
(1)措施项目费合价:
以投标人措施项目费合价的算术平均值的0.75-1.10范围为合理区间,超出此区间为不合理。
(2)单项措施费(以工程量清单列项为准):
以投标人该单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0.75-1.10范围为合理区间,超出此区间为不合理。
当措施项目费合价为不合理或三分之一及以上单项措施费为不合理时,该投标人措施项目费为不合理,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上述1、2两项算术平均值的产生:去掉0报价,参加计算的投标人个数大于5个时,再去掉一个最高值、一个最低值后的平均值。
(三)商务标评审至中标候选人个数后,对相应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技术标中出现不合格时,需补充评审商务标并对相应的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直至达到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五、其它:
1、300万元以下的土石方工程和技术含量低、施工工艺简单的小型工程,投标文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不低于企业成本,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成为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发承包合同时,应在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增加一定额度的履约保证金。
2、不评审技术标的项目,投标工期、质量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3、评标委员会组成中至少应有2名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4、技术标评审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评审并提出个人意见,集体评议无效。
5、评标中计算采用插入法,数据汇总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原始记录上签名,并应写出评标报告。
(二)综合评估评标法:
一、评审原则:
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2、工期合理、施工方案先进可行;
3、价格合理;
4、禁止不正当竞争。
二、评审内容:
1、资格复核,即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确认。该复核应在开标现场进行,并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完成。实行资格预审的只对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其委托人的代理资格进行确认,投标人其它方面的资格由预审单位负责;实行资格后审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查验有关证件(文件)、证明的原件。
2、技术标的评审,即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方案和方法,进度计划,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等的可行性,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现场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主要机具、设备和劳动力的配置,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等。具体工程可根据其特点设置评审内容。
投标人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工艺、新技术的施工方法和措施,也应进行评审。评审的方法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3、商务标的评审,主要评审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等。
三、评审的程序及要求:
1、评审的程序是先评审技术标,再评审商务标。
2、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的评审一般实行合格性评审。施工工艺复杂、难度较大的招标项目可进行赋分评审,其总分差设置不得大于5分。
技术标中质量、工期、安全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技术标即为不合格,招标中不设置技术标时,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因其它评审内容不合格而被评为技术标不合格的,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的一致意见。凡被评为不合格技术标的投标人,其商务标不在参与评审。
进行赋分评审的技术标,当总分差大于5分时,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的一致意见,其商务标继续参与评审。
技术标被评为不合格或分差大于5分时,评标委员会应以文字形式向投标人说明评审理由。
3、商务标评审。
当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报送商务标的文字标书与电子标书时,两类标书应一致,出现不一致时按废标处理。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评审的重点。一般应对工程量较大、价格较高及在施工过程中易出现变更的综合单价进行评审,评审的数目不得少于招标项目综合单价数量的百分之十,也可对全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评审。综合单价评审的具体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开标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大于评审数量三倍以上的范围内随机确定。
4、询标。
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询标,应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询标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扣留和传播任何涉及投标人商业秘密的询标资料,询标结果以投标人确认的文字资料为准。
5、最高、最低限价。
最高限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企业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建发[2004]45号)及其《实施意见》(陕建发[2005]102号)的规定编制,并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对最高限价有异义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向招投标监督机构书面提出,由招投标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设最低限价的,最低限价按以下方法产生:投标人个数大于5个时,去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极端值后算术平均值的P%产生,投标人个数小于等于5个时,按全部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P%产生。P值不得大于100并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极端值为最高(A)与次高(B)相比、最低(A)与次低(B)相比其差值大于8%的投标报价,即[(|A-B|)÷B]×100%>8%。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或低于最低限价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四、评审的方法:
1、投标总价25分(35分)。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工程量清单的所有项目进行报价。将有效投标总价完全平均后乘以K%作为最优得分点,投标总价等于该值的得满分,每高1%扣2分,每低1%扣1分,扣完为止。
2、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45分(50分)。
按随机确定的评审项目,对综合单价进行评审,每项单价平均值乘以K%后作为最优得分点,综合单价等于该值的得该单项满分;与该值相比,增减幅度及扣分标准在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明确,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K值为95-100的整数,在评标前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当技术标不进行赋分评审时,上述1、2两项的分值按括号内数字执行。
3、措施项目费15分。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属不可竞争费,投标人未按规定计取的措施项目费得0分。
(2)其它措施项目费合价(5分)
投标人数量大于5个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平均值的R%为最优得分点,等于该值时得满分,每差1%扣0.1分,扣完为止。
(3)单项措施费(10分)
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为准,投标人大于5个时,去掉0报价,再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平均值的R%为最优得分点,分项报价等于该值时得满分,每差1%扣0.02分,扣完为止。
投标人个数小于等于5个时,采用完全平均法,但单项措施费评标应扣除0报价。
R值为90-97的整数,在评标前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4、当对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赋分评审时,技术标的总分值为15分,设定的下限分值合计不得低于10分。
5、汇总上述得分,按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出现并列得分时,按总价、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的得分依次排序。
五、其它:
1、不评审技术标的项目,投标工期、质量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2、评标委员会组成中至少应有2名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3、技术标评审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评审并计算得分,集体打分无效。
4、评标中计算采用插入法,数据汇总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原始记录上签名,并应写出评标报告。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评标方法是:在合理的报价范围内,报价最低的中标;
合理的报价范围是:在建设方标底的+5%~-5%之内的报价。
1、技术标30分:其中施工方案10分,由招标方采取专家评议法评分;总工期10分,目标工期……月,每个投标单位基准得分为4分,工期每提前1个月加2分;工程质量10分,因质量目标为优良,基准得分为6分,投标单位在过去三年中,每得一个"鲁班奖"加2分。
2、商务标70分:报价在标底正负6%之内的为有效标,报价为标底价98%的得满分,报价每下降1%扣1分,每上升1%扣2分;下降或上升不为整数的,按比例扣分。
3、得分相同的标书,商务标得分高者排名在前,若得分再相同,以接近(正负)标底者排名在前。
4、若招标方不编制标底,以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标底。
这是一种游戏规则。招投标采用哪种评标方法,完全是由投标委员会事先制定的规则,然后按规则行事而已。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游戏规则就是标准。
综合评分法说明
1、技术标30分:其中施工方案10分,由招标方采取专家评议法评分;总工期10分,目标工期……月,每个投标单位基准得分为4分,工期每提前1个月加2分;工程质量10分,因质量目标为优良,基准得分为6分,投标单位在过去三年中,每得一个"鲁班奖"加2分。
2、商务标70分:报价在标底正负6%之内的为有效标,报价为标底价98%的得满分,报价每下降1%扣1分,每上升1%扣2分;下降或上升不为整数的,按比例扣分。
3、得分相同的标书,商务标得分高者排名在前,若得分再相同,以接近(正负)标底者排名在前。
4、若招标方不编制标底,以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标底。
Q4:政府采购专家收取评审费有什么法律依据
2016年11月18日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扩展资料:
案例:
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本市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目前执行的支付标准为2010年底制定,鉴于近年来本市居民收入和物价水平均出现一定幅度增长,经参考其他省市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现调整本市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二、市集中采购机构应按此标准执行,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各区县财政局可按上述标准指导本级集中采购机构。
三、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评审项目的复杂性、工作量以及评审区域偏远等情况适当上浮专家评审费。
四、该支付标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8月5日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采购网-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
Q5:政府采购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承担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劳务费、往返交通费等费用。
二、评审劳务费是指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应得的劳务报酬。采购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按劳分配的原则,支付专家劳务费。
三、往返交通费是指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所支出的往返交通费用的补偿。
四、评审劳务费限额发放标准
(一)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内300元,半天(4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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