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最新政策(劳务派遣制员工合同到期公司可以强制转为外包合同吗?)

劳务派遣工最新政策(劳务派遣制员工合同到期公司可以强制转为外包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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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工合同到期 工厂要我们转外包是否可以

老合同到期了可以转外包的呀,是可以的呀,只要你同意就可以了呀,毕竟你们的合同到期了,属于自由人了呀。

请参见劳动合同法,对您会有帮助。

Q2:企业为什么要把劳务工转为外包工

2011年《劳动合同法》修订之后,劳务派遣人员只能从事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工作,且劳务派遣员工人数不能超过总人数的10%。

也就是说,之前企业大量雇佣的劳务派遣工,将不能继续雇佣。

2014年3月1日人社部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给出了2年的过渡期,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因此,企业只有3中选择:

・辞退:企业需要劳力,不可能全部辞退。

・作为正式员工录用:当初找劳务派遣的目的就是节省人力成本,不可能全部录用为正式员工。

・外包:将公司业务外包出去,由人力资源公司提供服务。所以员工都是人力资源公司员工,既能节省成本,又能规避劳务风险。

个人认为,外包将是接下来一段时间的主流。

希望能帮到你!

Q3:我现在是劳务派遣工!公司要我们合同到期后转成外包工!如果派遣工公司不给我们签合同我们是不是应该得到

如果到期后劳务派遣公司不与你续约,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支付给你补偿金。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首先,单位对其一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有选择劳务外包或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权力,

第二,中石化存在劳务派遣用工,那么中石化与劳务派遣单位两者属于民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才是劳动关系。因此,中石化与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终止或协商解除双方的合作关系,注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中石化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劳动者回到原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安排后续派遣用工事项。

第三,中石化只要依法终止或解除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后,将之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业务或职能对外发包,是合法没有问题的。

所提问题在理解上有歧义,什么是把劳务派遣工转成劳务外包?中石化安排劳务派遣单位派来的劳动者做什么工作?是做中石化自己的工作还是使用派来的劳动者集中起来处理外界单位发包给中石化的工作?还是中石化把原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业务或职能不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了而外包出去?

Q4:劳务派遣制员工合同到期公司可以强制转为外包合同吗?

不可以的。如果派遣合同到期了,可以继续签外包合同。或者另外与新公司签定合同以前的工龄会没有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修正不仅要求劳务派遣要同工同酬,还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做了明确解释,规定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增加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企业为解决问题必然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如果派遣合同到期了,继续签外包合同,或者另外与新公司签定合同以前的工龄会没有了。

但你可以谈判要经济补偿(俗称买断工龄),如果你不要该工作的话就更好说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跟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外包合同,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两者之间是不同的劳动合同关系。按你的所表达的那个工龄来说,应该是不会有了

你是以用工单位的名义问?还是以劳动者名义问呢?

因为你问的这个问题本身就存在问题。

劳务派遣工工跟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劳动合同),两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外包合同,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不是同一种合同。

Q5:开始我们是劳务派遣工作了4年后改成劳务外包有触犯法律吗

你的问题描述的不够全面。一个单位的辅助岗位原来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在将辅助岗位的工作外包给劳务公司,就成了劳务外包的,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只能是临时、辅助性的工作。

可以的